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能力,关键竞争力,……这些词语实在是太多了,现实当中,许多人也是经常的在混乱中应用.我也一直在想,有必要区分这些概念吗,它到底能给我们的战略管理或者其他的管理当中一个什么样的启示,其实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楼主的分析也比较多,但是从概念的厘清好像还有所不及。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一种能够体现在价格、产品性能或非产品性方面,并能直接给客户带来价值的能力。 这个观点虽然让人耳目一新,但是对核心竞争力区别与其他的竞争力方面不够明确。从定义的属性来看,你这个定义是后置结果式+排他性的定义,而当初波特的定义是排他性的定义。单纯的从定义的方法来看,你的定义思维是比较混乱的 ,没有从坚持使用一种方法,例如,排他性的,或者结果式,描述性的方法来定义。犯了定义的大忌。 从定义的主体来说,你的定义有纠枉过正的嫌疑,直接从客户的角度来定义,而忽略了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竞争力而不是客户的竞争力这个现实,企业最大的关注点在于能不能赢利,利益是第一位的。能不能给客户带来价值实在是双方的博弈和满足的不同程度来决定的。 例如,我有某半成品的产品标价3元,其成本在2元,销售给某个客户后,这个客户能够利用这个半成品,投入1元,生产出成品, 以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的客户。在这个过程当中,我给客户带来了多少价值呢?不应该是5-1-3=1这个计算,也不应该是3元这个产品的标价,更不是5-1=4这个计算,而应该是(5-1-3)/3=0.333333这个计算来衡量。 假设1:假如这个产品标价2.5元,我卖给我的客户,我的客户生产出产品,也是投入1元,后以5元卖出,那么我给客户带来的价值就是(5-1-2.5)/2.5=0.6。 假设2:假如这个产品标价还是3元,我卖给我的客户,我的这个客户生产技术水平低,也是投入1.5元,后以5元卖出,那么我给客户带来的价值就是(5-1.5-3)/3=0.166667。 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当我降低价格的时候,我的核心竞争力就高了,由0.33升高到0.6,而当我的客户技术水平低的时候,我的核心竞争力业随着低了呢,这个显然是错误的。 所以,我还是比较认同波特的定义(大概的含义):核心竞争力是难以模仿的、排他性的、能够派生出竞争优势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