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人回答,我就试着解析一下YABA兄的题目,请指正:
首先是交易瞬间的税项:
这应该视同为两笔销售来纳税。因此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物料以及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应该交增值税,而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应缴纳营业税,此外还应交纳所得税。这中间牵扯到两个细节问题:1)交纳增值税的物品的评估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这只有看评估报告才知道,根据评估方法和会计处理惯例,我推断设备类的应该是含税价而物料类的为不含税价;2)南京农药一厂的土地使用权原帐面价值为0,调整后的帐面价值为2939.15万元,怎么回事?我推断该片土地原来是国有划拨,由于要卖给股份公司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如果是这样,则南京农药一厂因该项交易不会增加所得税应纳税额。具体我就不算了。
再来看,对今后的税务影响:
根据披露“红太阳2002年1月至9月向南一农采购原材料关联交易金额46,743,632.57元,占红太阳原材料采购总额的47.91%,采购品种主要为杀虫剂类农药的生产原料;红太阳2002年1月至9月向南一农销售产品关联交易额为136,383,893.99元,占红太阳农药产品销售的64.21%,销售的产品全部为杀虫剂类农药。”
从红太阳来说,置换后,原来销售给南一农的收入,现在成了内部领用,必需等到南一农的生产线生产的产品销售后才能确认为收入,销项税和所得税的确认也相应延后,而原来采购南一农的原材料也变成内部领用,少了一块进项税额,但同时也增加了一块南一农从外采购原材料时的进项税额,此外原来和油漆有关的收入和税项不存在(南一农的情况相反)。
从其大股东来说,这两个公司都是其控股公司,也就是同属一集团,从集团的角度上来说,通过这次置换,有关税项的确认同样延后(因为合并报表,因此收入不存在延后的问题)但假如红太阳从南一农采购的原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以及南一农从红太阳采购的原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销售均好,周转较快则这个延后的时间也不长。
另,我认为,本次置换并非基于税务考虑。(见后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