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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转帖]两次错误死刑是怎么判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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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4 09:1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佘祥林,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判处“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今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复活”了,并对记者说,对丈夫的遭遇表示十分愧疚。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因为弟弟之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其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时年54岁。为了给佘祥林申冤,佘家欠了一屁股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3月31日《新京报》报道)

  我们不禁要问,这一件彻头彻尾的冤案是怎么“制造”出来的?尤其是那两次错误的“死刑判决”究竟是怎么作出来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本案的办案程序应该是:京山县公安局侦查——京山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结束,京山县公安局将案件移交京山县检察院——京山县检察院审查后,根据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荆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荆门市检察院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荆门中院审理,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进行核准。因为证据不足,佘祥林免予一死。

  这就要问,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死刑核准这么多环节中,有那么多办案人员经手这个案件,为什么就没有一个人发现案件的疑点?为什么就没有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发现证据的致命“缺陷”?为什么一个“错误”的死刑判决能顺利出笼?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为什么在1994年判处的“死刑”因证据不足没有执行,而在1995年再次判处了“死刑”呢?这第二次死刑,同样经历了荆门市中级法院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过程。为什么又是在判决死刑以后发现“证据不足”?结果又把这个案件重新发回了京山县法院,“稀里糊涂”地判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更令人愤慨的是,因这么一件彻底的冤案,佘祥林的哥哥上访被拘留41天,母亲杨玉香被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不久便含恨离世。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此家破人亡。试问,谁应对此负责?假如不是张在玉“突然现身”,这件案子是不是就办成了“铁案”,永无翻案的可能?

  一个明显有疑点的刑事案件,经过县、市、省三级司法机关,仍然两次判处无辜公民死刑。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质问:这样荒唐的判决究竟是怎么判出来的?国家应该给予他怎样的赔偿?这个重大错案应该追究哪些人员的责任?追究其怎样的责任?这些,公众都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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