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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国企改制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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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4:0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 改制分流操作过程中的热点、难点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改制分流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很多企业会遇到一些问题,有些问题是具有共性的热点、难点问题,有些属于个性问题。根据为国企提供改制咨询的经验,我们在这里列举了一些共性问题并给予启发式的解答,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改制企业改制后富余人员的安置

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改制后的富余人员,最好的处置方式就是改制后通过新业务的开发和对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吸纳富余人员。如果暂时没有开发出新的业务也可以采取竟聘上岗与岗位培训相结合,逐步分流富余人员方式加以解决。

2. 改制企业对职工的历史欠账

改制企业对职工的历史欠账问题,如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等问题,应当在改制时以资产清偿,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改制企业也可以将未退还的集资款、医药费、工资等对职工的负债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对于拖欠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险应在改制前予以补缴。

3. 改制企业对外担保

某些改制企业在改制时有对外担保余额,改制后仍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改制时必须加以解决。改制企业应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要求提前解除担保并重新确定担保主体。改制企业可以与原主体企业协商,由其重新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原主体企业不愿承担,则应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划出等量资产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日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的偿付。

4. 改制后主体企业给予改制企业的扶持政策

对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的企业,除了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外,原主体企业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很多改制企业原来就是为了分流原主体企业的富余人员而创办的或吸纳了很多原主体企业的富余人员,要使改制企业正常运转,就会有很多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面临下岗,而国家改制政策规定改制后的新企业要与职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只有通过原主体企业对改制企业的适度扶持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原主体企业可以发放补助金方式给予改制企业富余人员补助,也可以给予改制企业等量资产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改制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些扶持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使改制后的新企业在安置了分流出来的富余人员后仍能实现独立生存和发展。原主体企业要转变观念,不能把改制工作看作甩包袱,扔下富余人员和不良资产的烂摊子并不能使原主体企业轻松上路,只能是后患无穷。

在扶持策略上,应采取逐年减少扶持力度,直至其实现市场化经营方式。在扶持方式上,主体企业应当从原有的无偿提供资金、资源、技术等方式转变为有偿业务合作的扶持方式。

5. 税收减免政策在操作中的问题

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限定条件制约了辅业资产的改制。在辅业改制中,只有符合859号文件规定的四个条件,并经有关部门的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改制企业方可享受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而在四个条件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吸纳原主体企业的富余人员达30%以上是重要的限定条件。

6. 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问题

一般来说,资产评估机构是由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原主体企业聘请的,评估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改制企业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然而评估过程又有一些非常主观的工作必须依靠评估师的职业判断,因此,资产评估经常成为企业改制中关注的焦点。评估机构选择的评估方法的运用对于改制企业的价值确定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不同行业采用相同的评估方法得到的效果有很大差别。我们建议评估机构应采用能够反映改制企业真实价值特别要考虑其未来生存和发展的适当的评估方法。

至于资产评估导致的资产贬值(或称资产缩水)问题,我们也要正确地看待。资产贬值并不等于国有资产流失。因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很长的老国企由于原来财务制度的缺陷,在其经营过程中形成大量的呆坏账、存货损失和报废资产等长期挂帐的不良资产,90年代初期清产核资时的资产评估增值又使很多国企资产价值大幅虚增。因此,通过改制评估和调账过程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是评估的真正目标。

7. 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的确定

改制企业的净资产规模的确定要以改制后新企业是否能够独立地生存和发展为衡量标准。净资产规模与职工经济补偿金不一定完全匹配,净资产规模也可以视情况斟酌调整。如果净资产规模过小,主体企业必须从主体企业的“三类资产”范围内拿出资产进行补偿或用主体企业对改制企业的债权转为净资产;如果净资产规模过大,剩余净资产可以采用出售(股权转让)或出租给参加改制的职工或其他社会法人、自然人,转为对改制企业的债权等方式进行处理。

8. 改制分流补偿补助标准问题

目前的改制分流政策中明确规定对于分流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国家在制定政策时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改制企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酌情处理。既要尽可能争取职工利益,又要正确引导职工不能盲目攀比。经济补偿金标准太低容易导致职工心态不平衡,标准太高又容易导致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的流失。

9. 原主体企业对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确定

原主体企业对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确定要以资产评估为基准,首先扣除资产减值部分(包括允许的净资产下浮部分),其次要计算扣除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补助总额,还要扣除一些必要的费用(包括工伤、精神病患者等员工生活费医疗费,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金,遗属补助,未纳入统筹的补贴,如果离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代管则要扣除这部分人员的管理费)以及资产评估基准日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日之间改制企业预计发生的亏损等,最后剩余净资产才能作为原主体企业对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原主体企业对这部分剩余净资产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根据情况可以保留,可以转让给改制企业的职工(特别是经营者),可以转让给社会法人(战略投资者)。

10.长期激励机制问题

为了解决经营管理层和部分业务、技术骨干的长期激励机制问题,在新企业的股权设计方案中可以设置激励股份(如设置期权、期股)。激励股份的来源为原主体企业保留的剩余国有净资产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或改制后新企业回购的员工股。

激励股份的设置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因为中央出台的改制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涉及到国有资产必须得到有权处置国有资产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承诺,否则可能导致改制无法操作下去,甚至可能因此而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11.改制后员工持股载体的选择问题

改制后的新企业中,员工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补助金入股形成的员工股数量多、股权分散。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名,而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没有人数限制,但其审批手续繁杂且全员持股形成的分散股权结构也不利于新企业的股权管理,因此必须选择一定的持股载体。我们列举了四种常见的员工持股模式,改制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及这些模式各自的优缺点斟酌选用。

a) 自然人模式

这种模式适用于改制企业中参加改制的人员较少的情况。改制企业的员工通过与员工代表根据《合同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将自己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员工代表行使。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委托代理合同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约束力很弱,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如果合同条款的不确定性容易引起民事纠纷。

b) 员工持股会模式

这种模式适用于改制企业人数较多的改制企业,即员工通过成立员工持股会间接持有改制后新企业的股份。员工持股会属于社团法人,由于其很强的可操作性受到很多改制企业的欢迎。然而,根据民政部[2000]110号文件规定,民政部门已经不再对全国的原职工持股会进行年检和注册登记,因此目前员工持股会的设立存在身份合法性问题,使这种模式存在法律障碍。

c) 员工持股公司模式

这种模式适用于人数较多的改制企业,即改制企业的员工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员工持股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公司间接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这种模式的缺点一是受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二是存在双重纳税问题。

d) 信托模式

这种模式适用于人数众多的大型改制企业,即改制企业的员工通过委托信托投资机构间接持股改制后的新企业。在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由于信托制度能够解决职工持股运作中现存的法律障碍,并能规范职工持股市场行为,有效地保护受益人利益;而且信托制度功能的多样性,使其能够根据不同性质、规模的企业,以及实行职工持股目的的不同,设计出相应的信托模式,因此这种模式备受业界推崇和青睐。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办理信托业务手续复杂,成本较高。

根据我们的改制咨询经验,建议参加改制人员不多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然人委托模式,而在参加改制人员众多的情况下采用信托模式。

12.改制后新企业的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现代公司经营发展的永恒话题。特别是对于有着多种业务组合的改制企业,为了在改制完成后重新塑造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做大做强主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新企业应依托各方力量、汇集多方资源、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资产重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13.改制后新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求经营管理层转变思想观念,不能用旧的思维方式来经营、管理新企业。

二是不要混淆员工和股东的身份。

三是要完善新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四是新企业董事会要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

五是要对新企业进行资产、业务、组织和人员的重组、再造与整合。

六是要培育新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四、 结束语

国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仅仅解决了其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问题,解决了生存的体制问题,为建立科学的经营机制创造了条件。至于改制后企业是否能够顺利地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则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

沙发
发表于 2005-3-23 20:03:35 | 只看该作者
非常好的文章,我正在找
板凳
发表于 2005-4-4 22:24:08 |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很好,但不具有多少指导实践的价值!

现阶段的企业改制,存在主要是如下几个问题:

1.换汤不换药,旧有的体制,旧有的官僚,只是套取了国家资产,富裕了个别人!

2.组织结构在一次混乱和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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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31 15:36:11 | 只看该作者

本人这篇文章属理论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产物,但确实更偏重理论研究层面。

本人领导的咨询团队曾辅导多家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我们的改制辅导工作得到了国资委和企业的肯定,有两个案子被去年11月国资委举办的主辅分离改制经验交流会上作为交流的典型案例。

我认为企业改制必须与机制的转换、管理平台的全面改善与提升相结合方可发挥出改制后体制的优势。

欢迎企业界朋友就改制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来信来电咨询。

联系电话:010-82626909,leogk@sohu.com

北京东方博融管理咨询公司 执行合伙人 郭恺

5
发表于 2005-6-1 16:28:44 | 只看该作者
换汤不换药的根本是班子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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