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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国企改制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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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4:02: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二、改制新政策解析

1. 改制新政策的原则

国企实际进行新一轮的改制分流操作过程中,可以创造性地运用新政策,积极寻求突破,但有些根本性原则是不能违背的。

首先,改制企业和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改制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在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前提下稳步推进改革。

其次,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主体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前,企业首先要做好战略规划,明确未来企业发展方向和业务范围。然后按照战略规划的统一部署,对现有业务进行划分,必要时进行业务重组与整合,同时进行资产、人员和组织结构的调整。通过重组与整合再重新界定主业辅业范围,最后再对符合改制条件的辅业进行改制分流工作。

再次,实施改制分流要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

通过改制分流,不但要使主体企业能够专注于核心业务,专注于核心能力的培养,进而实现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而且要使分离出来的辅业也能通过经营机制的转换,管理水平的提升,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迅速实现独立生存和发展。

最后,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在改制分流操作过程中坚持规范操作非常重要。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要有政策依据,要以中央政策为指导,中央所属企业集团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不能违反中央政策精神,更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改制分流操作过程中,要坚持“三公”原则。从改制的方案制定到新企业成立的全过程都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改制分流工作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改制工作需要全体职工的积极参与,所有重大问题都要通过职代会表决并进行公示。要平等对待参加改制的所有职工,分流方案的实施要一视同仁。

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要保证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不受侵犯,最终实现三盈的局面。改制分流过程中既不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不能使改制后的新企业无法生存和发展,也不能违背职工意愿,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

2. 改制分流的范围和对象

此次改制分流的对象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因此,此次改制分流政策的适用对象不包括非国有控股企业。

改制分流的范围是这些企业中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简称,“三类资产”。中央文件没有具体界定“三类资产”而留给主体企业来自己界定,就是因为只有企业通过战略规划确定了自身的战略定位,处理好专业化与多元化的关系,才能对辅业资产进行界定。我们认为主体企业要保留那些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而与这些主业关系不大的业务可以界定为辅业资产。界定辅业资产时不能简单地以盈利能力判断,主体企业不能为了甩掉亏损的包袱而草率做出判断。要善于发现重组和整合的价值,以重组和整合后的业务价值对主体企业的贡献大小进行判断。

3. 改制后企业性质的选择

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可以是国有控股,也可以是非国有控股。改制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我们认为除非改制企业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改制应尽量选择非国有控股性质,因为只有这样改制企业才能真正实现了产权制度的彻底变革,才能做到改制后新企业产权的高度清晰化,才能解决长期困扰着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生产经营自主权难以落实,企业自我调整机制不健全,资本所有者缺位、经营者缺位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次中央改制政策是鼓励非国有控股形式的,对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形式的,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制为国有控股形式的,职工将不能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采取分步改制方式即先改制为国有控股形式,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形式,则不但职工不能得到补偿,而且改制后新企业还是不能摆脱主体企业的控制,主体企业还是要对改制企业指手画脚,影响企业的发展,从而不能实现产权高度清晰, 而改制企业也因注意力不能完全集中使主业受到拖累。

在选择了非国有控股后,改制方案的设计者还要对国有资本是否全部退出问题进行抉择。原则上,处于竞争领域特别是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国企改制时尽可能选择一步到位,即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改制企业原有业务大部分或全部是为主体企业服务的,改制后新企业的目标市场和客户就锁定在主体企业内部,而且主体企业的业务发展前景良好,市场容量非常大,改制企业在短期内也找不到新的利润增长点,那么选择主体企业参股形式就是一个好的决策。相反,有些改制企业的目前和未来的目标市场主要在主体企业的外部,或虽然目前改制企业仍然对主体企业有一定的依赖性,但已经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改制后能迅速脱离对主体企业的依赖,那么这样的企业最好让国有资本完全退出。

4. 劳动关系的处理

从劳动关系的处理来看,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有着本质的不同。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原主体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5. 改制过程中资产和土地的处置

新的改制政策规定,改制过程中可以实行净资产优惠但净资产优惠10%以上要报批。因此一般企业以10%作为净资产优惠的上限。对于优惠净资产的分配问题,我们认为在净资产优惠额度范围内要灵活运用而不要平均分配到参加改制的每个人身上。

关于改制企业的土地的处置问题,我们认为如何处置要根据改制企业的业务性质、土地对于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当地的经济发展趋势和土地未来升值潜力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考虑。如果土地不是改制企业业务的重要生产资料,当地的土地升值潜力不大,可以考虑采用租赁方式继续使用而不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盘子;如果情况相反,则可以考虑采用土地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盘子,缴纳出让金获得土地。

6. 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改制企业应于改制前对债权债务关系和未决诉讼等事宜进行清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改制企业的债务关系的处理,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改制企业在注销前要向债权人进行通知和公告,原主体企业、改制企业、债权人三方签署解决债务承继问题的相关协议。

对于改制企业积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需要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根据净资产与补偿补助金匹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净资产小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补助金,则可以将债务转为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如果净资产大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补助金且改制企业对原主体企业拥有债权,则可以通过债权债务相抵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要按规定妥善处理。对于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改制企业应予以补缴。对于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和医药费,改制企业应尽可能用现有资产予以偿还。在征得职工同意的条件下,上述积欠债务可以转为职工对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

对于改制企业的应收债权,改制企业应在改制前进行清查,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对于按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可以核销的坏账应在改制前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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