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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qihaitao - 

传统小企业如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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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29 09:48:00 | 只看该作者
担保投资 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途径

上海小企业 >> 融资之道 >> 专题论坛  
  

  
  7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深圳指出,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是融资问题,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同时还需要非常有创造性、有胆略、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地考虑,如何更好地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一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各种问题,而最普遍、影响最大的难题就是“融资难”。除了银行贷款难、直接融资难、风险投资难以外,担保难也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中小企业担保的制肘

    无足够的资产担保。“银行永远只愿借钱给不需要钱的人”,因为有钱人有能力向银行提供足够适当的资产担保,而中小企业资产存量小,拿不出有效资产担保。银行限于自身规避风险的要求, 即使看到某中小企业资质好,还贷有保证,因为没有足够的担保, 也无法提供信贷支持。

    自发互保风险大。目前,很多中小企业为获得资金往往采用民间自发的相互担保,自发互保的优点是门槛低、操作简单、适应广,但自发互保由于其自发性、无序性,在风险的概率上是一种01模型, 不是成功就是失败,有一笔出问题,担保双方就都有可能被拖垮,风险很大。  

    政策担保行政色彩浓。政策担保以政府信用为支持,公信力强, 但是行政色彩浓、操作过程复杂、进入门槛高,并以促进特定产业为首要目标,中小企业只能可望而不可及。据报道,武汉市现有国有担保公司5家,已累计担保额达10.1亿元,但主要投入于一些公益性、基础性、导向性项目或回收期长的项目。

    商业担保发展受限。商业担保由于其机制灵活,可以满足不同层面不同需求企业的要求,具有极大的生命力。但作为担保公司来说,1%-3%的保费收入无法承担公司的正常运作经费,更谈不上赢利。担保公司的盈利模式没解决,其发展自然受到限制。

    何谓担保投资

    虽然中小企业担保难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但事实上担保投资是目前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希望之路。

    担保投资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权威的定义。业界普遍认为,担保投资是指担保机构以保证担保为手段,以保费进行风险投资的一种经济活动,是保证担保和风险投资的有机结合。目前,人们普遍把担保投资当是担保行为的一种,但实际上,担保投资更应当作是担保机构的一种风险投资行为。担保机构将保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风险投资转换为企业或项目的股权、认股权、期权、分红权和可转换债权的一种或几种投向企业。与风险投资一样,担保机构可通过公开上市、偿付协议、收购和兼并等方式退出,实现投资收益。

    三大功能

    担保投资由于杠杆原理,有一个放大的系数。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是1:5到1:10,实际操作中一般是1:3到1:5。也就是说,一个亿的资金可以放大到3个亿甚至10亿。担保投资机构按正常担保只能收取1%-3%的保费,但把保费作为风险投资投向企业后,就可能获取几倍甚至十几倍于保费的收益回报。担保是一种百分位的大数定理,它是靠大面积的收取保费,以弥补小面积的代偿赔付。但风险投资却正好相反,它是一种小数定理,它是以小面积的投资成功所取得的巨额回报,来弥补大面积的投资失败。正因为有了大数定理和小数定理的有机结合,相对担保机构的整体业务来说,担保投资使风险得到了有效地控制和降低。

    四赢局面

    对担保机构来说,担保投资解决了其盈利模式的难题,增强了抗风险能力,推动了其快速健康地发展;对中小企业来说,担保投资解决了其融资的难题,降低了融资成本,加速了其快速发展壮大;对贷款银行来说,担保投资降低了其放贷成本,化解了放贷风险,保障了其业务收入;对整个社会来说,担保投资加速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了科技资源向经济效益的转化,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增长。

    目前,国内已有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中科智担保公司、中投信用担保公司等多家担保机构正在积极探索担保投资模式,并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就武汉市而言,为解决洪山国家级创业中心和国际孵化器内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通过特批成立了武汉市首家担保投资公司——武汉科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首批1000万资金已全部到位。可以相信,担保投资将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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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29 09:49:00 | 只看该作者
拓宽中小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研究

上海小企业 >> 融资之道 >> 专题论坛  
  

  

    摘要:近年来我国中小科技企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并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但融资的问题严重限制了中小科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小科技企业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的支持。文章分析了我国阶段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状况,总结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体系以及风险资本投资中小科技企业的构想与措施。

    一、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亟待风险投资的支持

    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我国中小科技企业已成为一支最活跃、发展最快的经济力量。这些小企业虽然资本少、规模小、风险大,但是由于机制灵活、富于创新、贴近市场,它们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1992年全国中小科技企业有2.5万多家,技工贸总收人为297亿元,利润33亿元,税金12亿元。然而到了1999年,我国中小科技企业已经发展到了10万多家,抽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技工贸总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为1.05万亿元;资产总额1.46万亿元,实现利润683亿元,上缴税金559亿元。和1992年相比,技工贸总收入增长34.2倍,实现利润增长了19.69倍,上缴税金增长了45.58倍。可以说,中小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成为拉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中小科技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进入21世纪,中国不但要培养一批能跻身于世界500强之林的科技型大企业,而且要以战略性的眼光,大力发展中小科技企业。但是,在研究中小科技企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了存在的问题。不少高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大批好的萌芽,但真正能够发展壮大的并不多。中小科技企业由于自身的一些特点,如创建初期的风险较高、自身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体制不健全、盈利能力差等,加上现阶段我国又缺乏必要的信用担保体系等的限制,使得中小科技企业获得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可能性不大。在这种情况下,众多中小科技企业寄希望于直接融资这一渠道上。直接融资最主要包括创业板上市和风险投资两个途径,本文将主要探讨风险投资这一融资途径。    

    美国的发展经验表明美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美国发达、成熟的风险投资体系。有资料表明,在美国有90%的高科技企业是按照风险投资机制发展起来的,正是这些高科技企业的不断发展才铸就了令世人瞩目的美国“新经济”。美国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的主体包括:风险资本与商业银行、企业、共同基金等机构以及政府和股票市场。从纯金融供给角度考察,金融供给主要包括两种:股权性质的资本和债权性质的资本。股权性质的资本主要是广义上的风险资本,包括非正式的私人风险资本、风险资本、创始人投资、各种基金和外国投资等。根据美国《小企业融资综述》的统计,1995年美国新生高科技企业平均股权融资占融资总额的49.63%。    

    单就风险投资而言,其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投资的方式上,往往采取阶段性投资的方式。在企业出现风险时具备终止投资的手段,并制定企业家补偿和限制性合约,控制董事会,配置投票权,以随时监控高科技企业的经营。基于风险投资的特性,其在高科技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提供的资金比例相差很大。

    可以看出,1994年美国风险投资在企业发展的种子期所提供的资金只占全部风险资本的4%,因为在企业萌芽阶段,属于外部融资的风险资本不可能大量介入存在很多不确定性的企业。当产品得到社会的公认并开始扩张时,风险资本会将一半左右的资金投向企业。据有关研究表明,我国中小科技企业与美国新兴高科技企业在开创初期的主要资金来源基本相同,但到了成长期和扩张期差异就体现出来了。美国的新兴高科技企业可以得到风险基金、股票发行、私人投资、银行贷款等多方面的支持;我国中小科技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还是集中在个人存款、亲友借款和母体单位等,所占比例在60%以上,此外银行借款的比例也有所增加。

    我国风险投资正在兴起,但由于体制的不成熟以及战略投资家的缺乏,因此,真正有一定市场前景和高技术含量的项目往往是没有被发掘。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形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有6万多项,但转化率极低,不到1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如此之大的差距,其原因之一就是发达国家,对于一个创业企业的成长过程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积极支持。

    转化率低对科技资源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它导致我国国民经济建设长期在低水平上徘徊,这种局面的形成与我国风险投资体制发展的不完善紧密相关。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拓宽中小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我国的风险投资萌发于80年代初,迄今已有二十年的历程。这期间我国风险投资业有了较大的进步,根据维新风险投资公司初步统计数据,目前在中国运作的风险投资机构约180家。其中,国内机构约120家,不包括各种孵化器、中介机构和新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等。国外机构约60家,仅包括在中国国内或香港有办事机构的公司,因为只有这些机构才会真正在中国开展风险投资业务。调查发现,国内的很多风险投资机构普遍存在着资金规模小,缺乏专业人员的现象,也没有真正投过什么项目,可谓是“只开花不结果”。总计12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中运作得比较好的只有49家。同时,大多数国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并没有真正在中国开展业务,总计60多家在中国有业务的机构也只有39家比较活跃。应该说,只有这88家机构才是真正专注于中国的险投资,也真正在中国投过一些项目。

    调查结果表明,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状况是:雷声已经很大,雨点却非常稀疏,远远不能让高科技企业解渴。有一半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即使在已经发挥作用的风险投资机构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投资领域过于集中,投资阶段过于偏后;很多公司甚至将大量资金投向证券业和房地产,违背了风险投资的初衷。之所以会产生上述问题,其根本原因是我国风险投资机制不成熟,风险投资体系不完善。具体表现在:

    (一)社会环境方面 

    1.社会中介机构和风险投资网络不健全  由于风险资本投资中小科技企业时需要对多项技术和财务指标进行评估,使得风险投资活动中对于信息更为重视。因此,在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资金、股权三者之间,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或机构来提供大量的中介信息和中介服务。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的中介服务机构还没有真正形成,这些机构的缺乏已经对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如许多风险投资机构经常面临投资项目信息不足的情况以及信息披露机制效率低下,造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估成本过高。同时,我国还缺乏大量的风险投资网络,不能很好地进行信息的交流。

    2.专业人才的缺乏  虽然80年代以来,我国就有了风险投资。但近一轮的风险投资热也是在几年前开始的。由于我国风险投资起步晚,投资经验不足,加上大多数的投资人员又没有专业知识,使得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业严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和战略投资家。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了风险投资领域过于集中,风险投资机构短期行为加剧;另一方面可能忽视了一大批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科技企业,没有真正地起到风险投资应起到的作用。  

    (二)法律环境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到风险投资领域,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制订的时候大都没有考虑到风险投资业,一些条款现在看来却成为制约风险投资发展的障碍。应该注意到与风险投资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风险资本形成机制、风险资本运作机制、风险资本与中小科技企业的结合机制以及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无不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而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有些甚至处于空白。从法律环境而言,这不利于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政府方面

    1.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处于主导地位  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120家左右的风险投资机构中大约有一半是政府出资操持的。而民间出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大约有30家,它们的注册资金都比较少,一般不超过1亿元。从长远发展的观点来看,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机构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而应该逐渐形成“官助民营”的风险投资方式。

    2.行政干预和工作重点的偏差  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又加上现在政府在风险投资业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的行政干预是在所难免的。但由于许多行政干预不是以市场经济的规律,而是部分领导的主观意识为基础的,所以势必影响到风险投资的良性运作。同时,现在政府在风险投资的微观层面上介入的较多,精力大都集中在具体项目上。从而忽略了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资本市场方面

    1.资金来源单一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在风险投资的早期,尤其是风险投资还没有被大多数人接受的时候,政府的表率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随着风险投资的逐步发展,政府的介入一方面资金方面会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反而会限制风险投资的发展,这在美国是有过经验教训的。因此,大力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风险资本,应是当务之急,这将大大改变目前我国风险投资行业资金来源单一,数量缺乏的局面。

    2.退出渠道不健全  理论上而言,风险投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退出:一是通过主板市场独立上市;二是在将来设立的创业板上市;三是在香港创业板或海外上市;四是与其他公司重组、捆绑上市;五是出售股权,通过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产权交易的手段退出;六是出售给其他风险投资机构;七是被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回购;八是破产清算。显然,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方式。由于我国主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过高,基本上将中小科技企业拒之门外,加之我国创业板还未设立,严重地限制了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阻碍了风险投资的滚动式投资。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体系及中小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一)完善风险投资体系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认为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政府出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大约为60家,约占国内风险投资机构总数的一半,政府在我国风险投资体系中仍处于主导地位。随着我国风险投资的不断发展,以政府出资为主导的风险投资体系的弊端也就会逐渐显现,加之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的不断壮大,以政府为主导的风险投资体系在资金上也不能满足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当务之急,我国政府应制订相应的政策和优惠措施加强引导民间资本向风险投资业的投入。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数额已突破6万亿元人民币,还有大量的外汇储备和私募基金,只要措施得当,相信大量的民间资本会流向风险投资业,从而从根本上改变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单一、数量不足的现状。

    2.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和风险投资网络  就美国、加拿大等风险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来看,政府在这些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包括成立官方的、非盈利性的中介机构和投资网络等。我国应根据本国的情况,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成立一些非盈利的社会中介机构,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和评估报告等。同时为了避免腐败现象的滋生,应鼓励个人和相关机构成立相应的中介机构,展开竞争。关于投资网络的建设,应主要由政府出资建设一个全国性的风险网络平台,为风险投资行业提供实时、便捷的信息服务;同时鼓励个人风险投资网络的建立。

    3.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国高校众多,可选择一批办学实力强的高校,开设风险投资课程,培养风险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同时,政府应逐步取消对外来人才的限制,加大对国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吸引海外留学生和风险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加盟我国风险投资行业。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行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和战略投资家,其根本原因是人才的缺乏,相信随着专业人才的大量涌现,我们一定会有自己的风险投资家和战略投资家。

    4.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促进风险投资发展鉴于目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限制风险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相关与风险资本形成、运作、退出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我国政府应相应的从风险投资的体制、资产管理、相关创业板等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公司法》,完善《合伙企业法》,出台《风险投资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等。从而真正从法律上确立风险投资机构的合法利益,为风险投资体系树立一个良好的框架,规范和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

    5.健全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  目前国内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方式是并购、股权转让和管理层回购,由于创业板至今还没有设立,使得风险资本通过中小科技企业上市而退出的方式难以实现。能否安全地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是众多风险投资机构相当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到风险资本能否实现“滚动投资”的重要环节。为此,应当健全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还应当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设立创业板,为众多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上市的场所,从而改变中小科技企业直接融资难的局面。创业板的设立,可以消除众多风险投资机构对于风险资本无法安全退出的后顾之忧。二是设立高新技术交易市场。从风险资本较为发达的美国的情况来看,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是多样化的。在美国,风险投资通过IPO方式退出的一般只不过10~15%,其余大部分是通过产权交易这一渠道退出的。人们之所以都把目光集中在“创业板”,这其实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目前我国深圳设有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可以为风险资本提供低成本、低风险的市场进入机会和便捷的退出渠道。同时应该注意到,即使创业板成功推出后,由于市场规模的限制,每年上市的企业也只不过是200家左右,更多的中小科技企业需要通过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来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与流动。所以,众多风险投资机构和中小科技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尝试通过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三是完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为实施破产清算铺平道路。由于投资中小科技企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所以在投资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投资失败情况的发生。所以一旦确认所投资的企业失去发展可能性,风险投资机构就要迅速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收回部分投资,以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虽然破产清算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式,但美国的事实表明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约占风险投资基金总投资额的32%,以这种方式能收回原投资额的64%。应该说,破产清算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途径。

    (二)风险资本投资中小科技企业的流程构想

    以上各方面的改进与完善,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体系,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不断壮大。另一方面,其实也是最根本的可以为我国众多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大量的风险资金,改变目前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直接融资难的局面,促进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风险资本投资中小科技企业的构想可以如图2的流程所示: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五步:

    (1)风险投资机构借助于风险投资网络或其他手段,以及自身所拥有的信息库寻找到欲投资的风险项目。

    (2)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对中小科技企业的调查与评估,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和评估报告,为风险投资机构做出各种决策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行成本。

    (3)风险投资机构的决策部门在对各种信息和评估报告做出评估后决定风险资本的投入与否,如果否决了该风险投资项目,则重新进行新一轮的风险投资活动;若决定投资,则向该中小科技企业注入风险资金。

    (4)在向中小科技企业注入风险资金以后,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部门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实时信息对所投资的中小科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实时监控,从而确保风险资本的良性运作。

    (5)风险投资机构根据中小科技企业运作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可以通过创业板市场、高科技技术交易市场、以及通过管理层回购,甚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过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并将风险资本投入下一轮的风险投资活动中。  

    四、结论

    我国中小科技企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已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并日益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随着二十一世纪的到来,高科技的竞争将成为国家之间竞争的焦点,我国也应该大力发展高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科技企业。但现阶段融资难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国应该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来促进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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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29 09:49:00 | 只看该作者
拓宽中小企业三条融资路

上海小企业 >> 融资之道 >> 专题论坛  
  

  

    在我国经济成分呈现出多元化态势的今天,不同经济主体在融资中应占据不同位置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经济结构与金融结构的不对称、信贷结构与需求的不对称问题日益显露出来,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在融资体制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建立一个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中小金融机构为辅的间接融资模式,在直接融资方面,应该为中小企业创造更有利的融资环境,同时还可以通过金融创新,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拓宽中小企业融资路径,需要从多方面加以考虑。

    一、间接融资路径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基本上以服务国有经济的国有银行为主,缺乏与中小企业配套的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成份呈现出多元化态势的今天,不同经济主体在融资中应占据不同位置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经济结构与金融结构的不对称、信贷结构与需求的不对称问题日益显露出来,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在融资体制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建立一个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中小金融机构为辅的间接融资模式。

    1、拓宽国有商业银行融资渠道

    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质,在近阶段还未建立起一个客户细分、市场细分明确的立体化、多层次的银行体系,国有商业银行市场份额还占70%以上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融资依然要依赖传统的国有商业银行。但要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制度创新。

    一是商业银行要辩证地看待大、中、小企业的关系。要以经营效益为准则,打破以企业规模、性质作为支持与否的框框,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要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比重,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修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的贷款环境。

    二是要在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方面有所创新。现在,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已按央行指导意见设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因而一级分行和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二级分行也应尽快设置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机构,以制定和执行对本地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策略、贷款运营与管理模式。同时,要改革现行的贷款审批程序,形成合理的制度安排,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政策和程序,并在年度信贷计划总盘子中确定一个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的合理比例,适当扩大二级分行用于中小企业的零售贷款的份额。

    三是商业银行应在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够及时抓住稍纵即逝的发展机遇得到迅速发展。要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贷款办法。对一些规模相对较大、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也可考虑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减少对客户的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或实行先贷后审制度,适应中小企业资金"要的急、频率高"的特点,及时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要。

    四是可以尝试打开风险信贷渠道。商业银行应该划出一定规模的信贷资产,支持有市场前景的、高成长的、高新科技中小企业,进行封闭运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贷款本息,并通过合同约定持有借款人一定比例的干股、期股,可以享有其权益资本升值的股差,来补偿贷款的风险。

    2、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民营银行

    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不足的问题,关键还是培养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民营金融机构,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仍是大量的地方性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需要有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然而,一方面,国内大银行由于机制的问题很难对它们提供这种服务;另一方面,境外大银行进入中国,也不会为地方性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而只有一大批地方性的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才能胜任这一工作,与地方性的中小民营企业共同成长。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最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以至社区内)的信息存量,最容易(成本低)了解到地方上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业的障碍。地方上的人们自然知道地方上谁的"生意好",谁比较讲信用,可以省去大量调研费用,也可减少审核批准程序,从而使金融业务的成本较低,服务价格自然也就可以较低,使供求双方都能发展。

    二、直接融资路径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可以概括为:债权融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与资产证券化。债权、股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风险投资是指通过创建风险基金 或称创业基金 或风险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 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融通资金。

    1、完善直接融资体系,建立公正开放、立体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打开大门

    首先,不同规模的企业有不同资金需求。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应能覆盖不同发展规模的企业,满足各类企业不同数量的融资要求和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所以应该尽快建立一个多元化的资本市场以适应不同发展规模的企业融资要求。

    其次、一个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融资策略,在不同时期需要不同的资本市场来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这样不仅满足了企业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也保证了社会资金的高效配置和利用。从成熟市场模式来看,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应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在内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以满足没规模的企业和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对融资的要求。

    2、利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利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资金是促进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发展的重要融资路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基本特征,一是投资周期长,一般为3至7年;二是除投入资金外,投资者还向投资对象提供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三是投资者通过投资结束时的股权转让活动获取投资回报。由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是一个漫长而极具风险的过程,其间又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一般来说,个人没有能力提供企业发展所需的全部资金;而以债权债务形式存在的间接融资体制由于过于强调资金的安全性,也不可能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带有风险性的资金支持。而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权益资本则可以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带有风险性的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另外,为了在扶持中小企业的同时也规避风险,或承担部分风险,可以创建专业的投资公司或设立风险创业基金。通过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中介机构,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更有能力依靠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在创新型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领导班子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及财务制度与引进外部资金同样重要,利用投资基金可从两方面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

    三、其他融资路径

    1、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

    这方面我们可以参照成熟市场的做法,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和金融服务环境,包括建立合理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适合的授信体制、政策和程序等等。拓宽金融服务渠道。传统的金融服务手段如租赁、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等应该对中小企业开放。随着信息业的发展,银行在理财、外汇买卖、股本经营等方面也要着力提供金融服务。

    2、建立和健全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瓶颈是担保难。在发达国家信用保证制度是中小企业使用率最高且效果最佳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虽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但最主要的形式还是提供担保支持。由此可见,政府不一定要大规模地参与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借贷,而是以担保引导的形式,让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多一份筹码,多一份依靠。融资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放给市场,放给银行家和股东。根据我国的实践,可以考虑建立分层次的政府支持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我国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可设计为由国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民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由城市 地市级 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和省级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机构组成,并在此基础上组成全国性的小企业融资信用的再担保机构。城市小企业担保机构以辖区内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并向区县延伸分支机构;省级小企业担保体系则以地市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提供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服务。

    作为国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省级和城市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提供:一是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投资;二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三是会员缴纳会费或认购股份;四是接受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五是其它来源 如出售国有企业所得、税收返还、担保资金增值等 。国家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机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在每年的中央预算中编列,必须最大限度保证有充足和稳定的担保资金。

    3、逐步放开民间借贷市场,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目前,民间借贷和私募活动在一些经济较活跃的地区仍比较多。这说明现有的融资体制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本需求。资金的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开辟市场。对于民间进行的融资活动,不宜简单地禁止,而应加以规范,将其纳入正式的金融体系。通过对融资主体信用度、风险控制能力和还债能力的监管,既可将金融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又能大大促进民营经济和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另外,还有几种融资路径,如发展融资租赁业。租赁融资是现代中小型企业进行融资的一种新的发展渠道,西方发达国家25%的固定资产几乎都来自租赁。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多数技术设备落后,又无自身积累且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去更新,发展融资租赁业,企业就可以在资金短缺或不愿动用经营资金的情况下,添置或更新设备。

    再者,推行资产证券化,证券化是指政府设立的官方和半官方机构、商业银行、储蓄机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生产贸易型公司将其所拥有的期限较长、流动性较差,但质量较好、收益稳定的金融资产(这里定义为住宅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应收帐款、有价证券等任何能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收益权)经过一定组合,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主要以发行债券或收益凭证的形式进行。但与一般的债券融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中融资者将其一部分明确指定的金融资产出售或作抵押,而不是以整个融资者的资产、信用为担保。但证券化资产必须是收益大于成本,且能在未来可产生预测的稳定效益;再者,资产证券化还需要高资质的担保机构,完成信用增级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实际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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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29 09:49:00 | 只看该作者
金融租赁----中小企业融资新思路

上海小企业 >> 融资之道 >> 专题论坛  
  

  

  已经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拉动内需,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大企业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在过去分析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时候,我们大都集中于讨论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发展中小银行、风险投资以及建立二板市场等解决方案上,殊不知,租赁是一支长期被忽视的金融力量,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一剂良方。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租赁已成为中小企业的最佳融资选择。国际金融公司在全球参股的28家租赁公司中,50%—70%的客户是中小企业。  

    金融租赁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租赁是筹措资金的新途径 与贷款相比,金融租赁侧重于对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考察,对承租人的资产负债历史要求不高,使一些未在银行建立起信用的中小企业可获得发展所需要的中期设备融资。企业取得银行贷款须经层层审批,不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短、急、快特点,而租赁手续简单,会帮助中小企业抓住转瞬即逝的商机。中小企业可以和租赁公司订立各种不同的合约,以满足承租人对现金流量的要求,租金的支付额可增加或减少,与现金流的变动或经营的季节特点相匹配。支付的时间可以提前、推迟或变换不同的间隔期,显得十分灵活。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利用租赁方式添置设备,由出租人安排大部分资金甚至全额融资,使承租人在未完成资本积累的情况下可以购买设备,使项目早投产早得益,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金融租赁一般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可有效降低企业的负债率,给企业提供了根据需要进行其他融资的便利。  

    延长资金融通期限 银行贷款多以短期融通为主,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而租赁的还款期限则可以几乎接近于这项资产的物理寿命期限。由于租金支付期的延长,成本则可以在较长时间分摊,减少了添置设备初期的资金流出量,从货币的时间价值来看,相应提高了投资的收益。  

    规避经济风险 变化的设备价格和资金成本给中小企业购置国外设备增加了投资风险,而在设备租赁合同中绝大部分条款,尤其像物件价格,租金率等重要内容,均在租赁合同订立时就一次性确定,在整个租期内固定不变。技术发展使得设备的技术寿命变得越来越短,致使企业购置设备要承受很大的无形损耗,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租赁,确保企业生产设备在技术上的先进性。  

    节约投资成本 租赁可以得到税收优惠,具有理财优势。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把租赁交易所享受的投资减免及加速折旧的优惠,以低租金的形式部分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还可将租金从成本中扣除而不必上税,而贷款只能将利息计入成本,本金的归还是不能免税的。  

    中小企业在自身积累不足,内部融资微弱的情况下,金融租赁成为必然和现实的选择。要想发挥金融租赁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就要借鉴国际经验,走制度创新、业务创新之路。  

    只有制度创新才能推进金融租赁业健康快速发展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有利的宏观环境。政府在税收、信贷、保险、外汇、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发展租赁业的初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虽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但还远不能适应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政府在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政策还不能充分体现对金融租赁的鼓励。国家尚未能充分认识到金融租赁的重要性,在信贷政策上还没有实施向租赁业倾斜的措施,租赁公司千辛万苦融入的高成本资金,难以与商业银行的低成本资金在同一业务层面上竞争。由于通过金融租赁方式来新增设备得不到实质性的好处,因此企业不愿意改变传统的设备购置方法,也就全然没有用金融租赁方式使用设备的积极性。  

    国家应对金融租赁设立专项贷款,作为金融租赁长期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从银行的贷款额度中专门安排中长期贷款,用于金融租赁项目,其额度相当于国家技改总规模的一定比例。鼓励和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向社会筹集资金,发行公司债券,并进入资本市场进行筹资。  

    在税收方面,目前仅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开发区的一些租赁公司实施很小的减免税措施,其他租赁企业则基本上得不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各国税制普遍规定,凡被本国税法认可为租赁的交易,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全部作为费用从应税利润中扣除。我国税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租金全部或部分摊入成本,以减少承租方的负担。  

    业务创新是创造性地解决融资难的制胜法宝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创新,金融租赁才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孕育勃发的生机。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宗旨的浙江金融租赁公司,从50万元起家发展成为拥有20多亿元资产的行业排头兵。其成功模式中特别值得借鉴的是:业务创新,即对传统的金融租赁方式进行大胆的创新。浙租公司开发并成功应用的金融租赁方式有合作租赁、杠杆租赁、风险租赁等。这些新模式使融资渠道多元化、设备供应方式多渠道、租赁风险分散、改单方承担为多头承担。  

    此外,租赁公司可以与中小银行合作,银行以比较低成本的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采取租赁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的设备融资。银行负责解决流动资金,同时配合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开展设备监管、租金代收代扣等中间业务。金融租赁合同的证券化以及租赁公司与中小银行金融合作,开发中间业务等都应将成为金融租赁业务创新的发展方向。唯有业务创新才能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融资环境,才能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差异化的融资需求。  

    我国目前积压产品高达3万亿元,许多质优的设备不是没有需求,而是长期依赖买断式的销售,造成有效需求少。同时,资金瓶颈制约了中西部经济的发展,不少中小企业有效益前景的项目因为缺资金购买设备而犯难。我们若能开拓思路,实施“东资西调”,使企业互通有无,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储蓄向投资的有效转化,必能发挥金融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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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29 09:50:00 | 只看该作者
非对称信息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上海小企业 >> 融资之道 >> 专题论坛  
  

  

  (一)非对称信息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分析

  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理论产生于 20世纪60、70年代,论述了信息在交易双方的不对称分布或者一方信息的不完全性对于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从80年代起,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对称理论应用于对金融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在信贷市场的分析和应用,使这一理论的作用充分展示出来。信息不对称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未获得完全清楚的信息;二是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有关信息;三是交易双方对于各自在信息占用方面的地位都是比较清楚的。在企业融资渠道的选择上,信息不对称问题产生于企业必须借助外部融资才能获得发展之时。

  根据企业融资的非对称信息理论,在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使用者在企业经营方面比资金的提供者掌握更多的信息。因此,他们就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在事先谈判、合同签订或事后资金的使用过程中损害资金提供者的利益,使资金的提供者承担过多的风险,即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所以企业选择何种融资方式,按照这种融资方式能否取得资金,都取决于能否成功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企业的融资能力可定义为资金的供给方对企业提供的与企业投资能力有关信息的满意程度。而企业现实信息的能力又可以用企业的规模、财务状况、现有可抵押、质押的财富水平和企业能获得潜在资金的渠道等指标来反映。中小企业一般来说规模较小,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差,财务信息具有非公开性,可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不足,融资能力有限,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在融资顺序的选择上,首先是内源融资,然后是外源融资;而在外援融资中,先是债务融资,后是股权融资。由于在债务融资中,银行等金融中介的存在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债务融资的方式对资金使用者透明度的要求相对较低。相比之下,在直接融资中,资金的提供者必须亲自对资金使用者的状况进行了解和判断,而这一过程的成本高昂,作为个人的资金提供者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必然要求存在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公证机制来进行信息的披露及监督。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成本高昂,除了那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高科技型的中小企业,一般的中小企业是无力负担这笔费用的。所以,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以及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一现实国情,本文着重讨论我国的金融机构如何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及原因探析

  根据世界银行所属的国际金融公司(1FC)对北京、成都、顺德、温州4个地区的私营企业的调查表明:我国的私营中小企业在初始创业阶段几乎完全依靠自筹资金,90%以上的初始资金都是由主要的业主、创业队成员及家庭提供的,而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所占的比重很小。在创业后追加投资时,内部融资占融资总额的比例在1995年和 1998年分别为52%和62%;外部融资渠道中,非正式渠道、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贷款所占的比例大致相同;外部股权,包括公众股权以公众债权市场所起的作用不大。

  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反映出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中央银行体制,开始了银行商业化日程,也建立了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然而这种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股票市场为辅的金融体制并不能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目前,我国银行占金融中介的比重高达90%,其中国有银行占62%,贷款占比为59%。在信贷市场上继续保持着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国有金融机构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其他的金融机构虽然存在,但数量不足且能力有限。

  笔者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表面上反映的是渠道狭窄,而其深层次的原因可归结为两方面的因素,即产权因素和信息不对称因素。由于我国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属于非国有企业,在现行的体制下,国有产权的属性弱化了国企融资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而非国有产权却加剧了非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使得国企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信用可得性(Credit Availability)普遍较高,而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信用可得性十分低下,因此,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困境变成为了一种必然。运用DIM方法分析如下。

  (1)决策者(D—decision)——国有商行的产权特性决定了其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意愿不强。由于国有商行与国有企业和国家财政在产权归属上三位一体,都属于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并没有建立有效的权力与约束相对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产权经营管理体制,所以,国有产权在经营管理上呈现出风险的“软约束”。国有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时无须考虑国有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为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最终会由终极产权所有者——中央政府来化解。这种风险的转移与化解从我国所实施的国企破产制度和债转股等政策可见一斑。所以国有商行在决定贷款对象时,并不完全按照风险与收益的原则来确定。尤其是贷款给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时,由于产权归属的不同,国有商行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政府,因此贷款的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就增加,(如中国现行法规规定,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呆坏帐不能核销)从而导致国有商行在贷款给非国企时便会持一种过分谨慎的态度。繁杂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使得中小企业在贷款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贻误商机的事例不在少数。

  (2)从信息因素(I—information)来考虑,国有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为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而产生的交易成本过高。首先,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时间短、信息的透明度较差且信息不具有公开性,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决定贷款之前,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来调查企业的财务和信用状况;在发放贷款后,同样需要加强监督力度以防范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由此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其次,从银行角度讲,大的银行即使在地方设有分支机构,其经理人员也经常调换,使得其对中小企业的了解程度很差,银行很难对中小企业建立足够的信息积累,从而使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3)从动力机制(M—motive)来分析,我国的国有商行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首先,随着我国国有商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对贷款责任人的追究很重,而激励机制不足。“信贷终身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国有商行的信贷员出现了恐贷的心理,丧失了开展贷款业务的动力。其次,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单位资金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由于大银行集中的资金量较大,它们发放贷款的审批环节多,审批链条长。同样一笔资金如果贷给一个大项目,只需进行一次复杂的审批程序,单位资金分摊的交易成本较低。但如果把资金分散地贷给若干个中小项目时,就必须按照同样复杂的程序进行若干次审批,单位资金分摊的交易成本相比较高。另外,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上的差别以及单位贷款的处理成本随贷款规模的上升而下降等原因,大型金融机构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最后,对利率的限制及对交易费用、监督费用的限制使得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动力不足。虽然人行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可在规定的利率基础上浮动30%,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收取的利率可比基本利率高 50%以上,但现行的利率浮动范围并不足以为贷款的风险提供足够的补偿。利率的非市场化使得大商行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意愿不强。

  (三)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解决,根本途径在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消除资金提供者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解决途径有两个:一是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的改变,以适应新的市场。二是给非国有金融机构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两种方法比较,笔者认为,如果靠国家规定国有商行给中小企业贷款,那无异于给这些银行施加了另一种负担,这将面临着新的激励问题,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即使是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推进,国有商行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来经营其资产,大银行也更愿意为大企业提供服务。因为大银行有其规模经济效益高的一面,也有其交易成本高、管理成本高的一面。由于中小企业需要资金量不大,并且分散于各地,所以大银行获取其经营和信用状况的成本很高,自然就不愿意为其增加贷款。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内部,都是由少数大银行和一大批中小银行形成的金融体系,分工合作,共同提供金融服务。所以,在中国的现有条件下,只有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才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出路。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合理性在于:

  (1)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时,具有信息优势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最能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最容易低成本了解到地方上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高等问题。目前我国现有非国有金融机构,如城市信用合作社及不久前改制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等,这些机构本来就是依附于非国有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它们的经理们多年来与中小企业界打交道,掌握有充分的客户信息和决策经验,从而使得他们在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过程当中,可省去大量的调研费用,也可减少审核批准程序。所以,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较低,服务价格自然也较低,使供求双方都受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

  (2)民营的中小金融机构应实行股份制或互助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同时,新建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应定位于区域中小金融机构并与政府机构完全脱钩。它的存款来自社会公众、会员、中小企业以及公共团体,业务范围与普通商行不应有太大区别,可以向股东、会员提供贷款和票据贴现,对会员或股东以外的存款者则以其存款额为担保提供贷款。中小民营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只能是职工人数和资产数量在某一限度以下的企业或个人。

  (3)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具有较为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市场基础。中小金融机构因其资金规模小,无力经营大额的贷款项目,只好以中小企业作为服务对象。而且由于中小金融机构对当地的中小企业的资信和经营状况比较了解,所以愿意为中小企业服务。

  (4)我国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由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的民营中小银行的数量严重不足,而在美国有2万家地方性的中小银行,意大利有9万多家。另外,各种非国有的投资公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也亟待发展。

  (5)国外的一些研究也证明了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贷款与银行规模之间存在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对美国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的银行合并的研究也表明,大银行在对小银行吞并或大银行之间的合并倾向于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在银行业比较集中的地区,中小企业即使能够顺利取得贷款也必须付出较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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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9 10:34:00 |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资料!
要是能多一些个人实际操作的经验、理解和指导,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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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9 23:46:00 | 只看该作者
中小企业融资,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最好的办法就是民间资本融资,关键是要公开使用资金、公开公司运做状态。本人刚刚为民营企业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完成300万民间资金。许多企业融资不成功,或者是通过政府、机构融资的,基本上是项目的风险很高,确切讲是欺骗性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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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30 09:17:00 | 只看该作者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的问题,银行向来只做锦上添花的事而不做雪中送炭的事;风险投资特别是dotcom泡沫破灭后,也往往会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和盈利的企业,而迷失了风险投资支持创业企业的本质。
   我的经验是:
    1、政府的科技支持基金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尽管最终获得资金不多,而且手续烦琐,但还是很有效的一个渠道。特别是不需要归还,也不稀释股权,这是最大的优点。
    2、多用银行的金融工具,比如承兑汇票、信用证押汇、票据贴现等,在减少即期现金实际支出的同时就变相增加了企业的资金。
    3、制定可行的销售回款政策,鼓励客户付款,可以给予折扣优惠,同时在可行的范围内通过使用供应商的资金开展业务,这就是渠道融资,当年的爱多VCD和现在的国美都采取这种做法;
    4、在股权融资方面,不要对自己的公司估价过高,这是中小企业的通病,一定要准备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关键在于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先写这几点,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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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30 10:12:00 | 只看该作者
银监会欲破“中小企业贷款难”僵局?


  “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格局行将打破”,“并且有可能将是银监会主导”。


  4月20日,人民大会堂常委会议厅,记者在有关方面举办的金融高层论坛上捕捉到了这一信息。


  素以“坦率、不尚空谈”著称的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首次以银监会主席的身份在公众场合做了有关“深化金融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发言,以表明他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认识。


  记者随即联系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的何德旭,“加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也是银监会的职能范围之一”,“自任命后首次在公共场合就谈及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显然表明了他对这一问题的决心”。


  从4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对新成立的银监会的职能作出的明确界定可以进一步诠释这一点,有关人士对记者这样说,银监会的主要职能将是“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以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其基本职能是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即将被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银监会将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而按照刘明康的理解,“按现有的有关贷款通则和有关规定,限制得比较严,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普遍都比较难。按原国家经贸委统计,约有80%的中小企业存在贷款难和融资难的问题”。自然,这一问题应该也是监管的范围之一。


  在很多国家,中小企业的数量都占到企业总数的90%以上,所提供的就业人数占到全社会提供的就业人数的60%以上,在工业增加值中占到50%以上,因此,中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从我国的情况而言,中小企业的数量达2930万户,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在所有企业最终创造的产品价值中,在GDP当中,有51%是中小企业所创造的,出口中占到60%以上,中小企业完成的税收去年占到全国的43.2%。


  刘明康还说,一个地区经济收入增长的重要源泉就是来自工业化,而工业化要持久就必须发展中小企业,当然包括技术、人力等等因素,同时中小企业还具有重要的产业配套功能。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如何解决,有专家认为,关键必须变商业银行被动贷款为主动贷款,人民银行要积极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道义劝告”,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特别是商业银行要转变观念,发挥银行对中小企业促进作用,商业银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首先,要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信贷管理方式。面对许多新行业和新科技产业的出现,要提高反应能力和决策能力,对看得准项目及时给予支持。对现有的贷款客户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到重点支持,参与改制、帮扶解困,逐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贷款质量。对赢利能力较差,市场反应敏感的中小企业,在审查企业的贷款条件时,应把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量和企业发展前景作为主要考察对象。当然,中小企业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严格自律,真正树立起忠实守信的市场意识。当前国家日益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正在采取各种措施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金融机构也逐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一机遇,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挖掘内部潜力:重视市场调查,充分发挥“船小好调头”的优势,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信用意识,恪守“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准则,建立起良好的企业信誉,主动争取银行的信赖和支持。


  第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完善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金融组织体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要符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的整体思路,重组市地及县市支行机构。对中小企业占主体地位的市地,其市地分行可以单独改组,或联合改组,或通过行际之间相互收购,置换以后改组为国有商业银行控股或持股,大量吸收中小企业、居民等民间资本入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辖区县市支行合并重组为支行。对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存款总量较大的县市,其县市支行可以改组为各国有银行共同持股,吸收民间资本入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而刘明康认为,虽说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有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国内尚未建立起自由创业的环境;缺乏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法制建设不健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他认为三个问题最关键:风险投资基金、灵活的债务资金和二板市场。首先要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任何中小企业在起步阶段都很难得到信贷资金的支持,这就需要培育机构投资者,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风险投资基金;在中小企业成长阶段需要商业银行灵活的债务资金;在快速发展阶段,需要推出二板市场,让投资者有一个退出渠道,寻找更好的增长点。


  中小企业所呼唤的金融改革有几个方面:首先,稳步推进市场利率化改革。他强调,谈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千万不要讲什么利率可以放开,什么利率不可以放开;谁先放开,谁后放开以及利率的浮动和范围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利率机制的形成、利率市场化最根本的问题是使得金融机构在一定法规的指引下能够形成利率的形成机制,利率的形成机制是浮动的,浮动的幅度是根据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决定的。根据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决定贷款水平、利率的形成机制和市场利率体制,由此改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其次,要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一定要分清法人贷款还是项目贷款,如果是法人贷款,就要收担保、抵押品,要有一个杠杆率。如果中小企业在运作一个非常有竞争力的项目,银行就要把它作为项目贷款,用现金流做抵押,帮助企业发展。他指出,现在银行只会做第一件事。


  再次,深化金融改革,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发展风险投资。发展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开辟二板市场,建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最后,加强金融监管,发挥关键作用。中小企业所有制成分复杂,存在着洗钱、关联企业交易、欺诈行为、过度无序竞争等问题,都需要加强监管才能保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姜业庆)(据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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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30 13:45:00 | 只看该作者
yamhai兄能否就项目融资方面提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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