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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学者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我想请问一下,条款中的劳动条件具体指哪些?企业调薪(即低于劳动合同注明薪资)的情况是否属于企业提供的劳动条件发生了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要提前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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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
企业调薪只要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给付标准,虽然有违劳动合同,但企业就与当事人沟通,说明调薪的理由,但并不是劳动条件发生改变。
劳动者要离职,也应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应该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离职啊。
其实很多企业在做离职的时候并不是真的一定要30天,很多都是离职人提出早请,领导批准后,各种离职手续都办清楚就可以了。
交流者
谁能够帮助我解答此问题,多谢!
我有个问题,假如a和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a在A公司工作期间被外派到B公司,并在B公司缴纳社保,缴纳社保的同时由B公司支付工资。B公司是A公司的合资公司,这样做有没有违反劳动法或者相关的其它法律?
这没有违反劳动合同,很多关联公司的员工好象工资都是这么发的!
应该说a的工资是由B代发的(包括社保),a还是A的员工,包括你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是与A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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