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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缴纳社保,企业风险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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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6 18:02: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实际工作中,很多员工都不愿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
员工工资偏低,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后,实际领取的工资更低;
员工对缴纳社会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
有的下岗职工由于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只愿意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不愿意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将社会保险转入。
但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却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员工凭此辞职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单位还要赔偿其经济补偿金并且仍应为该员工补缴社会保险。
二、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 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有伤残等级的,还需支付伤残津贴,费用动辄上万元。
三、支付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流产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及产假期间的津贴均由用人单位支付,简单的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女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元,请产假,假期98天,就按照3个月计算,用人单位仅支付生育津贴就将近一万元。
四、行政处罚
如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被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查到,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行政处罚,不仅影响企业形象、声誉,更让员工觉得企业提供的安全保障不到位,心生离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 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巨大,那么员工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当如何应对呢?
很多企业如果遇到上述员工的情况,一般都会要求员工签订一份承诺书,内容大概是因为何种原因员工同意或主动要求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以后也不得因为企业没有缴纳社保与企业发生纠纷,一切后果自负等。
对于这样的承诺书,除了对于不太了解劳动法的劳动者产生一定的心理约束力外,实际上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每一位劳动者都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进入社会统筹金。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违反了国家法规规定,也将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是劳动者无权放弃的。
对于这样的员工,企业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式:
1.试用期录用条件的限制
对于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员工手册中作为录用的条件之一,可以规定“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企业办理社会保险需要的材料”等作为企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过了试用期的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员工,企业一般是不能直接以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好的方法是企业与员工进行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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