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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现”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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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5 09: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套现”新途径

----在国内创业板热炒之际,曾有许多投资者投资于众多的创业板概念企业,结果被套牢而无从变现,本文提出的两种方案或许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三四年前即已跻身千万富翁之列的某个企业家,在2000年中,眼看创业板开张在即,便将自己大部分资金投入到了几家准备上创业板的公司。本以为如此能大挣一把,不想却被全面套牢。于是,如何把投资变现便成了他整日思考的重大课题。


----其实对于这种情况,尽管困难重重,在现有政策环境下,将投资变现的途径仍然不少,除协议转让股份等常规方式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较具创新性的流通途径。


----途径之一:利用投资公司变现 香港主板市场允许没有任何经营业绩的投资公司上市。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规定了投资公司的上市条件,主要包括:


----(1)非控制性投资:投资公司不能自行或联同任何关联人士取得有关投资的法定或有效的管理控制权,而在任何情况下,投资公司亦不能拥有或控制任何一间公司或机构超过35%(或收购守则不时予以规定较低而触发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所需的股份比例)的投票权(上市规则21.04(3)(a));


----(2)合理分散性:投资公司将合理地分散投资,一般意指投资公司持有任何一间公司或机构所发行证券投资的价值,不得超过投资公司于进行该项投资时的资产净值的20%(上市规则21.04(3)(b));


----(3)专业胜任:必须令本交易所确信任何投资公司、其管理公司及/或其投资顾问(如有)的董事的个性、经验及品格能适宜担任发行人的有关职务,并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其该职务。必须令本交易所确信发行人、其管理公司及/或投资顾问的每名董事适合及胜任其职务,而且其执行管理委员会具备足够的经验代表第三者之投资人士提供专业投资管理。本交易所保留权利要求关于任何该等建议委任董事或顾问的背景、经验或其它业务权益的进一步资料。除非本交易所确信发行人已符合上述规定,否则不会批准根据本章提出的上市申请(上市规则21.04(1))。


----下表为2002年以来在香港主板上市的没有任何经营业绩的几家投资公司的基本信息。


2002年以来在香港主板上市的没有任何经营业绩的几家投资公司

股票代码
公司名称

0901
莱福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0810
华实(在中华)投资有限公司

1186
Value Partners China Greenchip Fund Limited

0356
INcutech Investment Limited

注:表中几家投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称的投资目标十分雷同,大致为:透过多元化股权投资争取中短期资本升值作为盈利。



----那么,国内投资如何利用投资公司这种工具变现呢?


----假设某公司在五家拟上市公司中均有投资,且符合非控股性的要求,例如在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均为10%。利用投资公司实现变现的大致程序如下:


----第一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开曼群岛注册一家投资公司;


----第二步:发售股份(一般以配售为主,公开发行为辅),筹集资金并上市;


----第三步:投资公司收购在五家公司中的投资。


----当然,实际过程可能要复杂得多,尤其是第三步,可能需要根据被投资公司的具体情况,设计适当的法律结构。


----从上述程序就可以看出,并非任何投资者均有条件通过设立投资公司将其境内投资变现。适合的投资者至少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非国有。因为上述程序的第一步即是在开曼群岛注册一家投资公司,因而涉及境外投资的问题。而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需经极其复杂的审批。


----二、在境外有合法的外汇来源。因为设立投资公司需要一定的外汇,且投资者必须认购投资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这也需要一定数量的外汇。


----三、最重要的是,投资者必须具有足够的投资管理经验,其专业能力、职业操守能得到联交所的信任。


----四、拟变现的投资可以直接或间接为外资持有。


----当然,投资者亦并非必须自己设立投资公司以求变现。投资者通过将境内投资出售给已上市的投资公司,亦能实现达到变现的目的。


----途径之二:巧用信托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6日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最多不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信托资金。援引这一办法,信托投资公司即可开展这样一项业务:即通过发行信托受益权凭证,筹集信托资金,专门用于收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那些与信托投资公司关系密切的投资者而言,即可委托信托公司推出一项集合投资计划,而所筹信托资金将全部或部分用于收购投资者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


----利用信托变现,对投资者及其所持投资的性质(是否控股、是否允许转让给外资等)均无要求。


----需说明的是,截至目前上述两种变现模式均尚无成功案例。实务操作中均有大量细节需注意。本文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思路,但对于具体方案的可行性尚无法得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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