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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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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培训协议失效 2004-12-03 小李是某制药有限公司的技术骨干,2000年3月进入该公司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根据该《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公司和雇员双方在本合同的约定届满前3个月内达成协议,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2001年6月,公司决定送小李到英国进行业务培训,并与小李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在培训期间及完成后,雇员同意在其现在的岗位或公司认为适合的岗位上为公司服务至少5年(从培训开始之月起算)”;“培训开始之日至5年期满前,如员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要求辞职,该雇员必须退赔公司全部培训费用。” 2001年10月,小李从英国培训完毕回国。在2002年1月到3月,也即是《劳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公司未向小李提出续签合同,小李也没有向公司提出。4月,小李以劳动合同届满未续订为由,不再到公司上班。 此后,公司曾多次通知小李回公司上班。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公司以小李违反《培训协议》,要求其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公司全部培训费用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本案的仲裁结果是公司败诉,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仲裁结果。理由是,《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随合同,随《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李某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培训协议》失效后离开公司的,对失效的合同不存在违反问题,也不应承担违反《培训协议》的责任。
智联招聘网编辑 摘自《新闻晨报》
志学者
正好需要,谢谢分享!
格物者
我觉得在制度上防止员工的流失应该作为一种补充手段,最重要的是要在感情上留住人才。
每个人都有自尊,都有获得他人认可的需求,我们要是能在这些方面下足功夫,我想要留住人才就比较容易。
我觉得有些企业在这方面就作得很好,在企业文化宣扬方面就把员工的需求写进去了,我们可以参考一下。
致知者
楼主说的有一定道理。但实际操作中还是不太容易控制的。在工作中有的是这么操作的:
1.签定合同中明确标明签定附带的《培训协议》,明确受训人服务期限;
2.或者培训费用分阶段报销。不是一下子全部报销,个人先垫,公司根据服务期分时间报销
学到了新的知识。
用人还是德的标准第一!
中国应尽快建立信用终生制度!
我觉得选人最主要的是,看他的人品,为人,敬业的热情.
谢谢楼主分享
个人意见,也应该在源头控制,招聘过程中就应该以赞同公司理念、接受公司文化基本条件。人员流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公司缺乏吸引力、融化力。一是文化不具备同化力,二是员工根本没有和公司站在一条线上。招聘中就应该考虑这两个因素。把人员流失从源头就开始控制。
基本的职业道德是一方面,理念相同也不可或缺。特别是那些文化缺乏感染性的公司在招聘的时候就更要考虑到理念是否相同了,“道不同,不相为谋”在这些公司的招聘中应该着重考虑!
新手愚见,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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