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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单位无需付出二倍薪酬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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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 14:0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裁判要义
来源于:劳动法库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跨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缔结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上述规则是为避免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而树立的惩罚性规则。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付出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
来源于:劳动法库
案情概要

陈某于2012年9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人事司理一职,全面担任公司的各项人事处理作业,月薪12000元。2013年5月21日,陈某以个人翻开原因,提出与甲公司铲除劳动联络,甲公司款留无效后附和了陈某的辞去职务央求,为其结清了薪酬并处理了离任手续。但陈某离任后不久即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甲公司付出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90000元。
来源于:劳动法库
案子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标明陈某全权担任公司全部职工的劳动合同签定作业。即使陈某未签定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自己目的以此牟利。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陈某在入职时签收的岗位责任招认书(载明其作业责任包含了签定劳动合同)、陈某在2012年年末的作业总结(闪现陈某自述其已排查招认与公司全部高管及职工均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以及陈某屡次收取劳动合同空白文本及公章的签收记载。陈某认可上述根据材料的真实性,也认可其作业责任包含劳动合同的签定事宜,但坚称是甲公司不与其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于:劳动法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子根据情况结合陈某的自认可见,陈某的作业责任包含了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处理作业。此种现象下,需检查劳动合同未能签定的过错在于哪一方。现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甲公司提出签定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规则效果。概括上述理由,陈某要求甲公司付出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二倍薪酬差额短少实践根据,故法院判定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央求。

法官释法
来源于:劳动法库
作为能够直接证明薪酬标准、作业岗位、作业期限等劳动联络核心内容的规则文件,劳动合同关于清楚劳动联络中的权利义务具有恰当的重要性。正因如此,规则通过规则用人单位付出二倍薪酬方法,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缔结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则责任。但受利益驱动,部分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及总司理等高管人员,他们熟知规则的各项规则,一同其自身就是公司整个人力资源作业作业的担任人,签定和保管劳动合同归于其作业责任规划。因而如果呈现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些是其作业忽略所构成的,说明其作业存在过错,有些则是成心而为,自身即存在从中获利的片面歹意。因而,无论是片面成心仍是作业过错,这种不签定劳动合同的倒运效果均不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接受,上述做法亦无法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撑。但与此一同,用人单位亦应以此为戒,完善劳动合同的处理原则,避免类似胶葛的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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