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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铲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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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16: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4年8月进入一家信息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两头一起供认,本年2月1日至2月22日期间,王某请假22天(其间包含新年假期、带薪年度假以及事假),回来新疆老家新年。其应返岗上班的日期是本年2月23日。本年2月19日,王某地址部分的司理曾与其通电话,提示其应于2月23日回公司上班。2月22日,王某先从乌鲁木齐乘坐火车到天水,后在火车上补票,于2月24日正午回到姑苏,2月25日回公司签到。2月26日,公司找到王某了解其原因,王某说新年期间购票困难,没能及时买到火车票,故两天没能上班。

公司员工手册规矩,员工无故旷工,给予书面警告处理,1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公司可铲除#naipan#合同。本年3月,公司以王某无故旷工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矩,给予其书面警告处理。因王某1年内已累计两次被书面警告,其第一次被书面警告,是上一年国庆节假期回家过节,比规矩返岗时间晚了2天。公司在通知工会之后,通知王某铲除#naipan#合同。王某对此不服,央求#naipan#争议判定,要求付出违法铲除合同的赔偿金5万余元。

事例点评公司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拟定,并由王某签收,对其具有约束力,王某应遵从。其2月1日开始度假时,已知返岗日期为2月23日,明知回程需要约40小时,而到2月22日才离家坐火车返程。王某挑选的返程时间和办法,不能成为其矿工的正当理由。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矩,在事前通知工会的情况下,铲除与王某的#naipan#合同,事实清楚,根据充分,程序合法。故对王某建议的违法铲除#naipan#合同赔偿金,判定委不予支撑。更多案例敬请关注北京劳动法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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