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走进“法庭”活动精彩回顾(二):仲裁结果及分析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发表于 2017-12-14 10: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回顾的第二期,劳动法分会将与大家共同分享活动当天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庭长王洋对申请人所提出申请的裁决结果及相应分析说明。在这之前,首先简单回顾一下申请人的申请内容。

2017 年 10 月 9 日,张山与公司人事发生争执,随后以被公司违法解除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1、请求确认申请人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支付2017年1月至10月9日克扣工资69224.14元;
3、请求支付2014年7月至2017年10月带薪年休假工资46868.96元;
4、请求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9日周六加班工资235862.07元;
5、请求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二倍工资差额280000元;
6、请求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48448.28元;
7、请求支付2017年半年奖金、年终奖金100000元;
8、请求支付2014年7-12月未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15000元;
9、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以上共计:795403.45元

以下为活动当天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庭长王洋的发言内容,由劳动法秘书处工作人员整理,在保证不破坏原表达意思的情况下以书面展现。

总体情况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员工方不太乐观,除了申请内容1以外其他的几项通过的可能性不大。

关于申请内容1
劳动关系可以确认,继续履行也无争议。

关于申请内容2
连续领过3个月就视为同意工资调整,从企业方证据来看,当事人张山已经连续领过9个月的工资。对于企业给当事人张山调岗和降薪,如果在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岗位及工资标准,降薪调岗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且最好是书面协商,若没达成一致是不可以的。但案件中劳动者已经连续领取调整后工资9个月,所以视为同意公司的调岗降薪决定,故第二条对公司克扣工资的诉讼不成立。

关于申请内容3
如双方均认可,则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没有断,用人单位有权对于劳动者的年假进行安排,因此无需支付赔偿。
年假的计算涉及到劳动者的工作经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有工作经验的问题有争议,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但劳动者所提供的证据里没有能够证实相关情况的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年假起算时间应从15年的7月开始,而劳动者的申请时间从2014年7月开始,时间不符合计算标准,因此年假五天十天的问题也不用论述了。
关于申请内容4
周六日加班争议较大,对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北京市各区要求可能不一样。就海淀区的情况来说,认为劳动者有举证责任。在证据中提供的公司制度里有内容指向工作的安排为每周6天,每天8小时,但制度只是客观情况下的工作安排,不能等同工作的实际情况。
加班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履行本职工作以外另行安排的工作。原本8小时的工作可能会因为劳动者偷懒或贪玩而做了16小时,无法判定加班是否成立,因此企业无需赔偿。

关于申请内容5、6
这里涉及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第三份合同是否成立。劳动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法律行为承担相应后果。法律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应签订劳动合同,且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相当于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证据显示,员工已与企业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因此申请的5、6两项所涉及到的二倍工资企业无需赔偿。

关于申请内容7
关于半年奖金及年终奖,应不应该给和能不能给是两个概念。企业主张当年的营业额满一个亿,员工才有年终奖。劳动者口头表示不认可,实际却签订了该制度。劳动者庭上否认签订该制度的事实,应举证签推翻,但劳动者所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能证明该项的内容,庭审认可企业对于劳动者签订制度的主张。
关于当年营业额是否达到一个亿,基本举证责任在企业,企业没有举证,故审理对于个人主张营业额达到一个亿表示认可。
但制度中明确表明了年终奖于次年3月份和6月份支付,故17年奖金应在18年支付,在此前提下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且未到年终奖的支付周期,加之劳动者诉的是17年年终奖,未诉18年年终奖,因此不诉不审。
关于该申请,企业无需赔偿。

关于申请内容8
社保补偿不属于仲裁委审理范围,如果双方没有对此做约定,仲裁委不对此做审理,可直接驳回。

来自仲裁员的几个看法
1.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均应按照正规的途径走法律程序。

2.打官司的最大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为了走司法程序。双方都要诚信,说实话。时间很宝贵,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劳动者,诉讼周期都可能过长。对于企业来说要考虑在员工心中的形象,考虑社会公信力,当今社会公信力越来越重要,远远比给劳动者的钱要重要的多,而且公信力不是钱能弥补的。

3.录音、短信、微信等无法单独作为认定依据。

4.公司未履行义务的罚责性款项不应支付给劳动者,应该由相关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罚责,如举报情况属实,可以抽取罚责款项中的部分奖励给劳动者,而不是直接将罚责款项给劳动者,这样的行为容易滋长劳动者不劳而获的情绪。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