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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十大陷阱,请问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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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11:32: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作为能够直接证明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工作期限等劳动关系核心内容的法律文件,对于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用工约定双方权益保障的凭证。然而,有的企业利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强势地位,故意做假,侵犯劳动者权益。这里,劳动君梳理了十种常见的劳动合同“猫腻”,快来一起了解。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法原则、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1.劳动合同隐藏的“猫腻”。
  
  首先,以下三种合同不要签:
  
  第一,口头合同:双方只有口头承诺,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更没有签字认可。没有正式书面文件的合同就像一盘散沙,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很容易指责你空口无凭、没有证据。
  
  第二,空白合同: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等内容不事先填写,却让劳动者在姓名处签名。从某种程度来说,这种行为等于劳动者把自己的权益交给了企业,产生纠纷只能任人宰割。
  
  第三,简单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缺少必要的细节,甚至许多条款都不清晰的合同。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由于各种情况都不清不楚,一旦发生纠纷,避免扯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
  
  劳动者姓名、住址、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
  
  工作内容、地点、社会保险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次,这些合同对你没有保障
  
  第四,抵押合同
  
  用人单位会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证件或者财务作为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这一行为。
  
  第五,双面合同
  
  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一份符合法律的假合同,和一份不合法律的真合同,实际执行真合同。这样的双面合同,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第六,卖身合同
  
  具体表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如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甚至要求几年内求职者不能跳槽至同行业内工作。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是被限制人员应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并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该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最后,这几种劳动合同也会给你挖坑。
  
  第七,“生死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采矿等高危行业。
  
  第八,“暗箱”合同
  
  有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时不与劳动者协商,并且只从企业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权利和劳动者义务,而忽略自己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第九,“霸王”合同
  
  指普遍侵犯合同定制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者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只从单位角度出发,求职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第十,外文合同
  
  若用人单位表示自己只能签订外文合同,这时候一定要警惕,如因日后劳动纠纷双方要打官司,外文合同仍需翻译成中文,当劳动者本人并不擅长外文时,高昂的专业翻译费用让人头疼。
  
  当然,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还是认真学习和了解有关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相关知识,关键时刻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想要了解更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有关纠纷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北京劳动法分会官方网站:www.ldff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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