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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放弃缴纳社保不可取,得不偿失危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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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10:5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争议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
2015年2月份,北京市通州区某教育机构录用了一位课程顾问张某,双方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7年2月份截止。
同时,该职工令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可用每月500元现金返现,并且张某自行承担一切放弃缴纳社保引起的后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张某签字确认。
时间到至2017年2月,张某与该机构合同到期,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张某撕毁《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向通州区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年来的社会保险费用并赔偿相应经济补偿金。该机构自然不肯支付,双方对薄公堂。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定,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未缴纳属违法行为。该机构与张某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保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属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张某退还放弃缴纳社保获得的每月500元补偿金额,共计12000元,用人单位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并赔偿部分经济补偿金。
专家点评:
1.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未依法缴纳属违法行为。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私下协商放弃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该协商结果不受法律保护,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该协议无效,不被法庭采纳,用人单位依然需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并赔偿部分经济补偿金。
2. 即便劳动者主动要求放弃社会保险从而获取部分补偿金额,企业看似可以节约一笔费用,但是,专家建议,用人单位绝不可贪图一时小利而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巨大风险。如果在未来,劳动者发生意外事故,用人单位会被要求承担滞纳金等,经济赔偿数额更大,得不偿失。因此,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不可投机取巧。
关于劳动纠纷想要知道更多案例或者有什么劳动关系上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北京劳动法分会:www.ldff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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