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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了解用工之日与劳动关系树立之间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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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0 10:32: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根底的经济联络,实践中关于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何时树立劳动关系存在不同定见。一种定见是劳动关系的树立以缔结劳作合同为首要标志;另一种定见是从用工之日树立劳动关系。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用工之日是指用人单位选择招用劳作者后,对劳作者的作业进行组织,包括组织劳作者到作业场所了解了解日后作业环境、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组织劳作者进行岗前操练、直接组织劳作者进入实践的作业状况等。总归,用人单位进行作业组织之日即视为“用工之日”。《劳作合同法》第7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员工名册备检。”因而,判别两端是否存在或树立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规范,而不是以是否签定劳作合同为规范。自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从事作业之日起,劳动关系即树立。两端就能够依照约好享用权利和施行职责,接受劳作规则、法规的绑缚。树立劳动关系的时刻起算点实践中又能够分为三种状况。
  
  第一种状况是签定劳作合同在前,实践作业在后,即签定合同后过了一段时刻才作业。《劳作合同法》第10条对此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虽然签定了劳作合同,却不以为现已树立了劳动关系,其劳作合同期限、劳作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核算。如果劳作合同终究没能施行,两端此时是一种民事合同联络,如果劳作合同约好了违约金,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职责,这与《劳作合同法》中规则的违约金的性质不同。用人单位不需付出医疗费等依据劳动关系的相关费用,也不需付出劳作法意义上的因根除或接连劳作合同而发生的经济补偿。如果因而给对方构成丢掉的,应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职责或许缔约过失职责的规则断定职责,即由过失方补偿因其过失而给对方构成的丢掉。
  
  第二种状况是签定劳作合同在后,实践作业在前,即先作业后补签劳作合同。此时,也应当以实践作业之日或用工之日作为劳动关系树立的起算点。《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已树立劳动关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意即关于现已树立劳动关系,但没有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状况,《劳作合同法》规则了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的宽限期,要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这项规则看似比较宽松,但是用人单位逾期不签劳作合同的作用也是非常严峻的。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跨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两倍的月工资。跨过1年仍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关于在此期间的劳作报酬付出问题,《劳作合同法》第11条规则:“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与劳作者约好的劳作报酬不清楚的,新招用的劳作者的劳作报酬应当依照企业的或许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则的规范施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许集体合同未作规则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作者施行同工同酬。”
  
  第三种状况是签定劳作合同与实践作业一起进行。这是最理想的状况,也是实践日子中较为广泛的现象。《劳作合同法》第10条对签定劳作合同的时刻作了清楚规则:“树立劳动关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可见,在正常状况下,劳资两端从树立劳动关系时起就应当缔结书面的劳作合同。
  
  综上,断定劳动关系起算点的仅有规范是“用工之日”。想要了解更多劳动关系纠纷的可以咨询北京劳动法分会:www.ldff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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