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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我们公司在省内一个小县城经营了一个小商场,有两名楼管。现在因为那里业绩一直不佳,一直亏损,打算三月底关停。
这两个员工,A,2011年5月11日入职,现在怀孕中,预产期6月1日。与她的解除涉及到女员工三期问题,我咨询了一下,要等她哺乳期结束方可解除。这样的话,等于她产假和哺乳期期间我们要一直继续买社保,如果产假结束还没有公司接受她(我们在那个小县城还有两个制造型工厂,属于集团内兄弟公司),我们还得负担她哺乳期的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B,2013年8月19日入职,她的解除涉及的问题是一直没有买社保。由于我们在那个县城只有这两个员工,于是就和集团内的兄弟公司协商好,在她们账户里买社保,我们支付费用。可据那个公司办理社保的人说,小县城规定必须等社保基数确定后才能买进。所以她到现在还没有买进社保。如果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这段期间公司应付的社保金额?
这个解除的问题肯定是我要拿出方案和计算出赔偿金的,请各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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