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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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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2 22:5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书作者 王大豪

(注:wwee在家园帖了该文后,我收到作者王大豪先生来信,希望能署上的他的名字.并附上该书的全稿.欢迎王先生在家园贴上您的作品,并与大家进行交流讨论. 也希望大家在转贴时注明原作者. 见发帖好习惯 http://www.21manager.com/dispbbs.asp?BoardID=4&ID=2484 胡涂)

第一篇 需要高于一切

  人的一切活动都是满足需要的活动。人的需要是通过不断占有这样或那样的物才得以满足的。占有需要物,就是占有利益。

   一、物    大千世界,是由形形色色、千姿百态的物构成的。    一切客观存在都是物。存在,即物。    分子是物,原子是物;细胞是物,细胞核是物;地球是物,尘埃是物;菜是物,吃菜的人也是物。这些都是有形物。    声音是物,时间是物;感觉是物,情绪是物;梦是物,幻想是物;一切意识、思维的内容都是物。这些都是无形物。    世上的物有无数,根据人的需要,可分为三类:利物(需要物)、害物、隐性物。    凡是那些可使人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的物,均可称为利物或需要物。    凡是对人的需要具有危害性的物,叫害物。    既不能满足人的需要、又对需要没有危害性的物,叫隐性物。    相对于隐性物而言,利物(需要物)和害物属显性物。    物的利害属性因人而异,并因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利物(需要物)会变成害物,害物也可能变成利物(需要物);显性物会成为隐性物,隐性物也会变成显性物。    一个物在满足人的一定需要的同时,也可能对人的需要产生另一方面的危害。那么这个物是利物(需要物)还是害物呢?    只要利大于害,或只要人愿意占有,这个物对这个人来说仍可算是符合需要的物,即利物(需要物)。    人需要占有三种物:保护物、增强物、示强物。    保护物:防止占有力受到危害,使人己占有的物保持原来的价值,主要起这样作用的物,叫保护物。    增强物:提高占有力,使人有条件占有价值更大的物,主要起这样作用的物,叫增强物。    示强物:显示占有力强大,证明自己占有的物是最大价值,主要起这样作用的物,叫示强物。    例如:一个人穿某件衣服的主要目的是御寒,那么这件衣服对这个人来说就是保护物。若主要目的是为了求职面试,那么这件衣服就是增强物。若主要目的是为了炫耀名牌、显示自己富有,那么这件衣服就是示强物。    在一定条件下,一个物既可能是保护物,也可能同时是增强物和示强物。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2 22:59:12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篇 占有过程与利益

  人只有不断占有这样或那样的需要物,才能够维持生存,防止和避免这样或那样的危害,不断满足这样或那样的需要。    任何个人、集体或社会组织对任何物的占有过程,都要经过选择、实现、评价这样三个先后有序的阶段。占有过程中的各阶段是不断反复的,即:选择、实现、评价,再选择、再实现、再评价.....如此反复不断,直到占有者本身不存在为止。    选择:指占有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确定需要的标准,判定物的价值并决定如何占有价值最大的物。    实现:指占有者根据自己的选择,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执行、实施、完成选择,达到需要的标准。    评价:指占有者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实现,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判定选择和实现是否符合需要的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    对物的占有,必须首先占有物的信息。一切信息都是关于物的信息。物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信息是物的反映物,是非独立存在物。获知、制作、传播信息,是对信息的占有,其过程同样也是由选择、实现、评价这三个阶段构成的过程。获知、制作、传播,特指对信息(非独立存在物)的占有;选择、实现、评价泛指对物(独立存在物)与信息(非独立存在物)的占有。获知、制作、传播与选择、实现、评价的关系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关系。    获知:人发现、理解和接受信息,叫获知。    制作:人根据获知的信息,运用各种方法编辑、创作、生产、制造、处理信息,叫制作。    传播:人以各种形式传送、表达信息使其他占有者获知,叫传播。    选择是占有过程中的第一阶段,实现是第二阶段,评价是第三阶段,任何占有都是由这三个阶段组成的统一的、有序的过程。选择、实现、评价在占有过程中有各自不同的作用。    1、选择的作用    占有者根据过去选择、实现、评价的信息总和,确定自己需要什么样的物,判定什么是最大利益,并提出如何占有的任务及具体要求,指挥命令实现。    2、实现的作用    服从选择的指挥命令,执行、实施、完成选择提出的任务及具体要求。    3、评价的作用    根据过去选择、实现、评价的信息总和,及最新发生的选择和实现提供的信息,辨别信息真假,判定最新的及之前的选择、实现、评价是否符合需要的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修正标准,指导再占有(再选择、再实现、再评价),使再占有更好地满足需要。    选择和评价都是对物的价值判定,不同的是:选择,是在实现之前是对物的价值及选择和实现的效果的预测性判定;评价,是在实现之后对物的价值及选择和实现的实际效果的总结性判定。    只有正确的选择、有效的实现、真实的评价,占有才能最好地满足需要。    选择的物的价值越大,选择的正确程度越高。相反,选择的正确程度则越低;实现达到标准的程度越高,实现的有效程度就越高。相反,实现的有效程度则越低;评价符合客观事实的程度越高,评价的真实程度就越高。相反,评价的真实程度则越低。    判定选择、实现、评价符合需要,叫肯定性评价。    判定选择、实现、评价违背需要,叫否定性评价。    肯定性评价使占有者重复或加强原来的选择、实现、评价;否定性评价会使占有者改变或放弃原来的选择、实现、评价。    下面以去餐馆吃饭为例,来具体说明人满足需要的占有过程是怎样的,及选择、实现、评价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    一、选择阶段    饿了,该吃饭了。吃点儿什么?到哪个餐馆去?听说附近有一家餐馆开张,谁去过了?有什么特色菜?价格贵不贵?环境怎么样?服务好不好?    二、实现阶段    走路或乘车到达餐馆,说明要求,就座等候。饭菜上桌后,开始取筷进食,或狼吞虎咽,或细嚼慢咽,直到吃完。    三、评价阶段    吃完后,对这个餐馆会留下这样或那样的总体印象:饭菜咸了或淡了,份量不足,服务员的衣服太脏,给老板提点儿意见,下次不来了......等等。当然,也可能留下很好的印象。无论是什么印象,都是对这次吃饭(占有食物)的评价。即使吃饭后“没感觉”,这本身也是一种评价。    以上占有过程,是从想吃饭到吃饭、到吃完饭的感觉这样一个完整的宏观过程。其中选择、实现、评价阶段的划分,也是一种宏观上的划分。事实上,任何宏观过程始终都是由选择、实现、评价这样无数个微观过程反复循环构成的。也就是说,在任何占有阶段都包含着选择、实现和评价。    把占有过程分成选择、实现、评价三个阶段,是一种宏观上的划分。我们可以把每个占有阶段作为一个占有过程,并把这个占有过程再分成选择、实现、评价三个内容更具体的阶段,如此这般不断继续划分下去,直至认为没有必要为止。任何占有过程都是一个更大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任何占有过程中的某个阶段都是一个相对更小的过程。    下面我们通过分析公司制度,来了解公司的占有(经营)过程是怎样的,具体说明选择、实现、评价在占有过程中的作用。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组织。公司对物的占有过程,同样也是选择、实现、评价的过程。公司是以自由的方式成立的,而不是以强迫或被迫的方式。公司的章程(规则)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一致通过的。公司董事、监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是股东自愿选择的利益代表。公司最重要的需要物是“利润”。    一、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其实是一个选择机构,专门负责公司宏观占有过程中的选择阶段,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选择权。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为例,股东会的主要选择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其实是一个实现机构,专门负责公司宏观占有过程中的实现阶段,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实现权。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董事会的主要实现权是: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总)经理的主要实现权是: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人;    7、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2 22:59:50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篇 什么是占有利益的最好方式

  人的一生,是占有各种物的一生。世上的物有千千万万,人类是以怎样的方式对物进行占有的呢?    概括人类对物的占有方式,无外乎是这样三种:强迫、被迫、自由。    一个占有者对物的占有符合自己的需要而违背另一个占有者的需要,前者的占有方式叫强迫,后者的占有方式叫被迫。    占有者之间的占有符合各方的需要,各方的占有方式叫自由。    人无论占有什么,总是选择上述三种占有方式之一进行占有。除此之外,再没有其它任何一种占有方式了。    人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占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物,同时,人们的物也被他人这样或那样占有。在这些占有中,哪些属于强迫、被迫?哪些属于自由?哪些属于平等占有?哪些是不平等占有?这实在是利益攸关的问题。    剖析各种错综复杂的占有现象,正确辨别占有方式,研究占有方式对人的需要和占有行为的影响,这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如果我们分辨不清什么是强迫和被迫,什么是自由,那么我们就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会自己损害自己的利益。    人与人交换需要物,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是主要的占有活动。有交换,也就必然存在交换方式的问题。交换方式有三种:强迫交换、被迫交换、自由交换。交换方式也就是占有方式:强迫交换,即强迫占有;被迫交换,即被迫占有;自由交换,即自由占有。    强迫占有(强迫交换)和被迫占有(被迫交换),都是符合一方需要而违背另一方需要的占有方式,是不平等占有。唯有自由占有(自由交换)才是符合各方需要的占有方式,是平等占有。    强迫占有(强迫交换)的三种表现形式是:强迫选择、强迫实现、强迫评价。    强迫选择:指占有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违背对方的需要,严格限制对方获知、制作、传播与选择最大利益有关的信息,要求对方遵守占有者确定的需要标准及对物的价值判定和关于如何占有的决定。    强迫实现:指占有者根据自己的选择,违背对方的需要,严格限制对方获知、制作、传播与实现最大利益有关的信息,要求对方执行、实施、完成占有者的选择,达到占有者的需要标准。    强迫评价:指占有者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实现,违背对方的需要,严格限制对方获知、制作、传播与评价最大利益有关的信息,要求对方遵守占有者对选择和实现是否符合需要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的判定。    被迫占有(被迫交换)的三种表现形式是:被迫选择、被迫实现、被迫评价。    被迫选择:指占有者根据对方的需要,违背自己的需要,不能充分获知、制作、传播与选择最大利益有关的信息,遵守对方确定的需要标准及对物的价值判定和关于如何占有的决定。    被迫实现:指占有者根据对方的选择,违背自己的需要,不能充分获知、制作、传播与实现最大利益有关的信息,执行、实施、完成对方的选择,达到对方的需要标准。    被迫评价:指占有者根据对方的选择和实现,违背自己的需要,不能充分获知、制作、传播与评价最大利益有关的信息,遵守对方对选择和实现是否符合需要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的判定。    自由占有(自由交换)的三种表现形式是:自由选择、自由实现、自由评价。    自由选择:指占有者和对方根据双方的需要,都可以充分获知、制作、传播与选择最大利益有关的信息,双方遵守各自确定的需要标准及对物的价值判定和关于如何占有的决定。    自由实现:指占有者和对方根据双方的选择,都可以充分获知、制作、传播与实现最大利益有关的信息,执行、实施、完成各自的选择,达到各自的需要标准。    自由评价:指占有者和对方根据双方的选择和实现,都可以充分获知、制作、传播与评价最大利益有关的信息,遵守各自对选择和实现是否符合需要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的判定。    强迫占有(强迫交换)的实质就是强迫选择、强迫实现、强迫评价。占有中的选择、实现、评价,若有一项是强迫的,那么意味着其它两项也是强迫的。    只有符合需要的物才能够满足需要。违背需要,会对需要造成危害。需要是排斥危害的。    强迫是强迫者对被迫者需要的危害。当一个人的需要受到他人危害时,他排斥危害的最一般的反应是:以危害他人需要的方式,制止他人对自己需要的危害。这种方式也就是反强迫的方式,即:对强迫以强迫的方式反强迫。有强迫,就必然有反强迫。反强迫是对强迫者需要的危害。如果反强迫者的占有力暂时弱于强迫者,反强迫者会努力积蓄、提高自己的占有力,直到反强迫成功,即:对强迫者的利益造成足以弥补自己损失的危害。所谓报复,即为反强迫。    使人占有利益最小,甚至根本无法占有利益的占有方式,是被迫。被迫占有(被迫交换)的实质就是被迫选择、被迫实现、被迫评价。占有中的选择、实现、评价,若有一项是被迫的,那么意味着其它两项也是被迫的。    被迫,是符合强迫者需要,违背被迫者需要的占有,是被迫者的占有力小于强迫者的必然结果。被迫者由于占有力弱小,无法按照自己的需要占有需要物,被迫处于被占有的地位和状态。被迫占有,是对被迫者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最大危害。这是任何人也不愿选择的、且竭力避免和抗拒的占有方式。    自由,是需要不受危害的一种状态。自由占有,指占有者和对方根据双方的共同需要占有(选择、实现、评价)需要物。若占有违背任何一方的需要,都不是自由占有,都会受到来自对方的危害。任何自由,都是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超出这个范围,就意味着自由会受到危害。自由一旦受到危害,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自由占有(自由交换)的实质就是自由选择、自由实现、自由评价。占有中的选择、实现、评价,若有一项是不自由的,那么就不能算是自由占有或平等占有。任何时候指其中任何一项是自由的,都同时指其它两项也是自由的。    在这个世界一开始出现人类的时候,支配他们的占有活动的意识主要为强迫意识。    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违背其他占有者需要的意识,叫强迫意识。    人的强迫占有,是强迫意识支配人的占有行为的结果。强迫意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自然意识,其主要作用在于支配人攻击和自卫。当人的生存面临最严重的危害时,人的强迫意识会支配着人产生极其强烈的反应,使人努力排除这种危害,以维护自身的存在。    在人类社会早期,我们的祖先占有力极其弱小,食物朝不保夕,猛兽横行,自然环境极其险恶,生存时刻面临无法预料的危害。在这个时期,大自然是极端严酷的强迫者,我们的祖先是无法逃避的极端被迫者。人在极端的被迫状态必然产生极端的强迫意识,必然会试图以强迫的方式摆脱被迫的状态。当极端被迫也无法占有“生存”这个必不可少的相对的最大利益时,置对方于死地的极端的强迫占有便会成为极端被迫者的必然选择。当人处于“不强迫即死”的极端的被迫状态时,人此时的占有必然是无所顾忌的最野蛮的强迫占有。    为了生存,我们的祖先一方面被迫忍饥挨饿,在危险和恐惧中度日。另一方面为了反抗大自然的强迫,我们的祖先又无所顾忌地强迫占有他们能够占有的一切,甚至为了免于饿死而吃掉自己的父母或孩子。在这个时候,活下去是最高的需要。为了满足这个需要,我们的祖先没有任何顾忌地强迫占有。也正是这样,人类才延续至今。没有强迫,就没有人的存在。在人类社会早期,我们的祖先只有以强迫的方式才能够维持生存。正是在这种极端严酷的自然条件下,人类祖先的强迫意识被极端地强化。    人类祖先早期的占有活动,主要是通过采集占有植物,通过狩猎占有动物。这种占有,无须经过任何同类或异类的许可,只要拥有足够的占有力,他们几乎是想占有什么就占有什么,处于一种无所顾忌的野蛮的、兽性的、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的占有,没有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只有占有者之间占有力的制约。    人类祖先在极其严酷的自然环境中,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竭力以强迫占有的方式采集、狩猎,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无数次的重复强迫、强迫、再强迫......人野蛮的强迫意识就是在这个时期不断强化,直至根深蒂固。强迫,成为人类祖先自然而然的习惯,成为本能性的选择。自然界在这个时期培养出来的人类的野蛮的强迫意识,对人类以后的历史产生了具有决定性的深远影响。    虽然人类早期的占有活动是由人的强迫意识支配的,但人的强迫程度却是由人的占有力决定的。人的占有力越强,可强迫程度越高;人的占有力越弱,可强迫程度越低。    人类祖先虽然有极其强烈的强迫意识,但由于占有力非常弱小,实际可强迫程度很低,早期只能制作一些粗糙的石器,可强迫占有的物极少。食物的稀缺,猛兽的袭击,每日都威胁着人类祖先的生存。严酷的自然环境终于使人类祖先学会以联合互助的方式集合个体占有力,依靠集体占有力提高强迫程度,强迫占有单靠个体占有力无法占有的利物,排除单靠个体占有力无法排除的害物。    氏族公社,是人类最早的社会组织,是人类祖先在自然环境极其严酷、个体占有力极其弱小的条件下主动联合互助的必然选择。    氏族公社的出现,是其成员共同需要的产物,不是某个成员以强迫的方式组成的,而是全体成员共同以自由的方式建立的。然而氏族公社对外则是以强迫的方式占有需要物这也是其成员以自由的方式联合互助的目的,即:依靠集体占有力占有单靠个体占有力无法占有的利物,排除单靠个体占有力无法排除的害物。对外强迫占有的主要活动是:猎杀野兽、攻击敌对的同类,实行血族复仇或同态报复。    氏族公社是由共同的祖先世代遗传下来,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集团。由于这种集团能够提高人们的占有力,提高人们对需要的满足程度,所以,在氏族的基础上,又发展成部落及部落联盟。    氏族公社随着成员的增加、组织的扩大、组织功能的完善,集体占有力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先后发生畜牧业与农业、手工业与农业之间的两次社会分工,剩余的产品也越来越多,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经济逐渐兴盛,原始社会的占有活动越来越复杂,各种利益矛盾开始滋生和激化。    氏族公社的首长掌握着公共财产的分配权,一部分人为了多得到一点公共财产,便对首长言听计从、溜须拍马,大献殷勤,表现得十分驯服和忠实。这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首长权威的作用。而首长由于长期把持权力,深感权力是满足需要的最好的、最重要的东西。因此,他为了终身把持权力,在公共财产的分配上便对最听自己的话的人多给一些。在首长看来,这就是最公正的分配原则。由于听话也能占有利益,而且占有的利益大于不太听话的劳动者,因此,靠听话为生的不劳而获者越来越多,本来就很听话者变得更加听话,唯命是从。听话者越来越多,首长便更加胆大妄为,任人唯亲,贪污受贿、乱搞男女关系等等。谁若对首长提出异议,首长只要使个眼色,听话者便群起而攻之,以此争相邀功请赏。首长以权谋私、腐败堕落,其实质就是以强迫的方式占有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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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2 23:00:26 | 只看该作者

第四篇 占有力决定一切

 

  有时,我们想得到的东西得不到,原因即在于自己的占有力太弱小;有时,我们羡慕别人拥有那么多、那么好的东西,那是因为别人的占有力大于自己;有时,我们正确的主张、合理的建议没人采纳,而我们却不得不屈从于别人错误的意见,按照别人的意志办事。其原因,还是在于我们的占有力不够强大。

    

  一、占有力

    

  占有者满足需要的能力,叫占有力。    任何占有都是在占有力的作用下的占有。占有力是占有的必要条件。选择、实现、评价的占有过程,就是占有力始终作用的过程。没有占有力,即没有占有。    占有力决定占有的利物的多少和价值的大小。占有力越强,占有的利物越多、价值越大;占有力越弱,占有的利物越少、价值越小。    占有力只有通过占有的利物及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占有的利物越多、价值越大,证明占有力越强;占有的利物越少、价值越小,证明占有力越弱。    占有力,即生存力。一个人若缺乏占有力,他便难以生存。一个人若没有足够的占有力,他就无法占有足够的利益,从而也就无法使自己生活得幸福美满。对于威胁自己生存的占有力,只有以占有力才能制约占有力,才可能从而消除生存威胁。占有力是保障人的生存的必不可少的、极其重要的特殊需要物,它是获取利物、排除害物的物,它与人同生死,共存亡。人的占有力的完全丧失,即意味着人的生命的终结。生命不存在,占有力也不存在。    占有力的强弱是相对的,今天的强者可能就是明天的弱者;今天的弱者,可能就是明天的强者;每个人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也许有人在某方面的占有力比你强,也许你在另一方面的占有力比他强。    占有力的强弱决定人生的荣辱、命运的兴衰。我们学习、研究、训练,就是为了提高占有力,增强占有利益的能力,从而使需要不断得到更好地满足。这就是为什么要活到老学到老的原因。    我们说某个企业竞争力强,即指企业的占有力强;我们说要增强国力,即指增强国家的占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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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2 23:01:06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篇 权利是占有利益的自由

 

  不知道自已有什么权利的人,就象一个渴望占有财富的人失去了眼睛。事实上,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生来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也不知道他应该享有的权利会给他带来多么大的利益,会使他拥有多么宝贵的财富,会使他获得多么美好的享受。    你知道自己的权利吗?    一个人什么都可以不知道,但不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任何愚昧,都莫过于对权利的无知。世界上最大的欺骗,就是让你不知道应有的权利,而要求你把“没有权利”当成是理所当然的事    没有权利,就是没有利益。权利是人为满足需要而对物进行占有的自由。    需要,是权利之源。    人有什么样的需要,就会要求有什么样的权利。    人对任何物的占有,都要经过选择、实现、评价这样先后有序的过程,并不断反复,即再选择、再实现、再评价......人因此产生了三大需要:选择的需要,实现的需要,评价的需要。人的这三大需要必然使人要求获得三大权利,即: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这三大权利构成了人的自主权。自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缺失、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是人满足需要的基本权利。    以下是对自主权中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的定义:    选择权:指人根据满足自己的需要,有权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有权确定需要的标准,有权判定物的价值并决定如何占有价值最大的物。    实现权:指人根据自己的选择,有权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有权执行、实施、完成选择,达到需要的标准。    评价权:指人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实现,有权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有权判定选择和实现是否符合需要的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获知权、制作权、传播权也是自主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知权:指发现、理解和接受信息的权利。    制作权:指人根据己知信息,运用各种方法编辑、创作、生产、制造、处理信息的权利。    传播权:指人以各种形式传送、表达信息使其他占有者获知的权利。    我们行使任何一种权利,都同时包含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获知权、制作权、传播权)。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是不完整的权利,必然会使需要无法充分满足,甚至对需要造成危害。    人的自主权也称占有权,它有两种基本的体现形式,即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所有权

    

  “这个东西是我的!”    “胡说,这个东西应该是我的!”    “你才胡说,这个东西本来就是我的!”    “是我的!”    “是我的!”    “是我的!”    ......    你一定不知多少次听到过类似于这样的争吵。    关于“到底是谁的”问题,其实就是关于所有权的问题。这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利益问题,有时甚至是决定命运和生死存亡的问题。人类为此已经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直到现在,地球上的许多地方为此依然枪战和炮火不断。    所有权是指人对物享有的完全支配的权利。享有所有权者叫所有者。所有者享有所有权的物,叫所有物。    在写此书的一天,我妹妹三岁女儿的说话声吸引了我的注意力。她骄傲地向与她同龄的小伙伴展示出一个小玩具,小伙伴立即伸手欲拿,她本能地迅速将玩具藏在身后很庄严地说:“这是我们家的!”    “这是我们家的”--这句话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家对这个玩具享有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她虽然只有三岁,但她已经有了很敏感的、强烈的所有权意识。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意识,无须他人培养、教育。这是一种只会不断强化而不会自我消除的意识。如果小伙伴抢走了她的玩具,她就会去抢回来,若抢不回来,她便会哭闹着要父母帮她抢回来。总之,自己的东西不容他人强迫占有。    使物归自己完全支配、他人不得强迫占有的意识,叫所有权意识。    所有权意识,是人的本能需要的反映。对物享有所有权,是人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的必要条件。一个人的所有物越多,他可支配、可交换的自由程度就越高,他的各种需要就因此会得到最充分的满足。相反,一个人的所有物越少,他可支配、可交换的自由程度就越低,因而他的各种需要就很难得到满足。任何社会都应该提供充分的条件,使人对足够的物享有所有权。这是人的基本需要,社会应当满足这种基本需要。    凡是能够使人民充分享有所有权的国家,必然是民主、富强的国家;凡是人民几乎没有所有权的国家,必然是专制、贫穷的国家。

    

  二、使用权

    

  所有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将所有权进行转让。其转让方式有两种:完全转让和有限转让。    所有权被完全转让后,原所有者对原所有物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所有权有限转让,是指所有者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有限转让一部分权利与他人交换。所有者有限转让的这部分权利,叫使用权。使用权的占有者,叫使用者。占有者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的物,叫使用物。使用者对使用物的支配必须是在使用物的所有者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即为违规占有,是不正当的强迫占有。对此,所有者有权要求使用者纠正违规行为。    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由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构成的完整统一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意味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完全丧失。    占有者之间完全转让或有限转让所有权,即彼此发生了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便决定了彼此之间应该享有相应的具体权利和应该履行相应的具体义务:    1、彼此之间必须向对方提供与所有物(或使用物)有关的、必要的真实信息,不得向对方提供虚假的、或有误导性的报告。只有这样,彼此才能对自己的选择和实现作出真正符合需要的评价。若彼此拒绝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或限制对方获知、制作、传播相关信息,对方便无法有效行使所有权、使用权。这是剥夺对方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强迫占有、不平等占有。    2、使用者的使用物,是所有者的所有物。所有者对使用者有监督权,对使用物享有收回权。所有者有权评价使用者对使用物的使用是否符合占有规则。使用者的使用权到了终止期后,或根据占有规则应该终止时,所有者有权重新选择使用者,有权收回所有物,原使用者不得抗拒。    3、彼此之间的物的交换和权利的转让,必须符合互利选择、守规实现、宽容评价的平等原则。彼此对违规者有纠正违规和要求惩罚违规者的权利。    一个人唯有占有足够多的所有物,真正享有所有权,他才能够充分行使自主权。虽然人的使用权也能够体现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但使用权本身就是一种受所有者控制的有限的权利。因此,使用权对自主权的体现也毕竟是有限的。如果一个人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那么他的自主权便是虚无的、不存在的。可以想象:若一个人没有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他一定是一个身无分文、一贫如洗的乞丐或无家可归的流浪汉。    所有权、使用权,这两个概念是和我们的利益关系密切、至关重要的概念。正确理解这两种权利的完整含义,有助于使我们了解自己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应该怎样行使权利,应该占有怎样的利益,并使之得到有效的保障,免受不应有的损害。    在生活中不乏这样的事:你把你的某物有限转让给某人,某人以种种理由使你无法有效行使监督和收回的权利,你的所有权因此而得不到体现。同时,他一再声称他对你的所有物的占有是极其正当合理的,是完全符合你的根本利益的。    其实,无论他的理由多么貌似正当合理,只要你对所有物无法有效行使监督和收回的权利,那么这就意味着你的所有权已经丧失了,你的所有物已被强迫占有。    他貌似正当合理的理由,只是为了掩饰他强迫占有的事实,避免你反抗占有,达到他任意占有的目的。因此,他对你的所有权的承认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是一种骗人的幌子,一种混淆视听的伪装,一种假仁假义的诡计、一种偷梁换柱的把戏,一种名为利人实为利己的卑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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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2 23:02:12 | 只看该作者

第六篇 利差是占有利益的动力

  我们知道 ,物与物之间对需要的满足程度是不同的,是有差别的。物对需要的满足程度不同,意味着物的价值不同。    判定价值大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公斤水的价值一般小于一公斤汽油的价值,但在有的沙漠干旱国家则是相反;有人认为黄瓜比苦瓜好吃,即黄瓜的价值大于苦瓜的价值。但也有人认为苦瓜的价值大于黄瓜的价值,即苦瓜比黄瓜好吃;一个戒指的价值一般大于一个面包的价值,但当一个人没有东西吃的时候,他可能用一个戒指换一个面包。这时,面包的价值就大于戒指。    物与物之间价值的大小差别,叫利差。    利差是物与物之间比较的结果。有比较,才有价值的大小差别。最大价值就是最大利益。占有最大价值,就是占有最大利益。占有最大利益,就是占有最大价值。没有利差,就没有价值的大小,也就没有所谓的最大利益。没有最大利益,人们便无可选择、无可占有。    利差,能够刺激人的需要,强化需要的迫切性,使占有低价值物的人产生一种危机感和紧迫感,在生理上、心理上造成一定的压力,这种压力叫利压。利压会使人产生尽快消除利差的欲望和动力,促使人努力把自己所占有的物的价值提高到至少与他人相同的、最好超过他人的水平上。否则,利压将会使人一直处于紧张、不安、失望、忧郁、焦虑、痛苦、仇恨的心理状态。而只有完全消除利差,这种状态才会随之消除。    利差有顺差和逆差之分。    符合占有者需要的利差,叫顺差。    违背占有者需要的利差,叫逆差。    在一定程度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设定利差。利差的顺、逆,是相对于设定者的需要而言的。设定者认为是顺差,对于被设定者来说,也许是逆差;设定者认为是逆差的利差,对于被设定者来说,也许是顺差。    例如:政府(利差设定者)为了防止某种商品的价格过高,使用行政手段限定价格,设定利差,并取得预期效果。这时的利差,对政府和消费者来说是顺差,对这一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来说则是逆差;如果政府对这一商品的价格是越控制越高,那么政府的利差设定结果就是逆差,而对生产和销售者来说,则形成顺差之势。    利差设定不当,会使顺差变成逆差,由此出现利益漩涡或利益流失现象。    例如:政府机构重叠、政出多门、都管又都不管的现象,就是由于利差设定不当而造成的利差漩涡现象;在利差设定上如果出现“成事不足,败事有余”、“鸡飞蛋打”、“背道而驰”、“事与愿违”等设定效果,这都属于典型的利益流失现象。    人人都有占有最大利益的需要,而利差为满足占有最大利益的需要提供了空间。利差存在,意味着占有最大利益的可能性存在,就必然有人会试图将可能变为现实。    有利差,就必有占有。有占有,就必有利差;没有利差,就没有利压。没有利压,就没有动力。没有动力,就没有占有。    人类发展到今天,从来就没有放弃过任何占有最大利益的可能,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占有最大利益的尝试。    当一个人占有的利益比别人少时,他会竭力消除利差。然而他又并不会满足于消除利差。因为消除利差只意味着他与别人占有的利益一样多。于是,只要可能,他便会努力使自己占有比他人更大的利益,这样才符合占有最大利益的需要。当他占有的利益比别人大时,新的利差又产生了。别人为了消除利差,占有最大利益,必然会进行新一轮的利益竞争,如此反复不止。    然而,利差太大或太小,都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就好比人的血压太高或太低都不利于人的身心健康一样。如果利差太小,利压就不足,使人难以产生占有欲。利差极小的社会,也就是经济、文化发展最滞缓的社会。    对于个人来说,如果利差太大,利压就太大,容易使人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或使人丧失信心和勇气,放弃任何尝试和努力。总之,利差太大,要么使人疯狂,要么使人堕落。    赌博,即是一种典型的利差极大的设定,这种设定会产生怎样的效果,不言而喻。    对于社会来说,利差过大,最容易使本来统一的利益集团分化重组,形成新的相互对立的利益集团。    在一个国家内,各集团之间占有的利益利差过大,必然产生不平等,造成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占有利益最大的集团,会凭借自己强大的占有力,改变原有规则,使之更有利于自己占有最大利益。而占有利益极小的集团,也绝不会甘于任人宰割,必然会为消除利差而抗争,甚至以暴力抗争,造成社会动荡。    利差极大或极小的社会,都是对需要的危害大于对需要的满足的社会。    如果绝对消除利差,结果又会怎样呢?    如果利差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利益的大小差别,不存在占有最大利益的可能,利压也就等于零,占有便失去了动力。此时,人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处于无所作为的停滞状态。    利差必须保持适度的差额。适度利差会产生良好的利差效应。    在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适度的利差,能够兴利除弊,有利于激发人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促使人们产生积极地占有行为,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物质和精神产品(需要物),从而更充分满足人们的需要,推动社会不断文明进步。    利差具有引导人趋利避害的导向作用。利差可引导人们占有什么,不占有什么,去何处占有,如何占有,占有多少等。    请看下面一些言论:    --“我这次考试成绩很差,我今后一定要努力学习,争取下次取得好成绩!”    --“邻居买了一台大彩电,咱们也该换换了,现在还有谁看黑白的!”    --“小李的房子装修得真漂亮,以后咱们有钱了,一定也要好好搞一搞!”    --“批发价两毛一斤,零售价一块都抢。咱要是有本钱多好啊,搞它一次,非发不可!”    --“朱老太太前几天炒股赚了3000块钱,我也想买一点碰碰运气。”    --“说实在的,这次结婚我并不想搞得太铺张、太排场,可是现在风气就这样,不这样搞,实在很难做人。没办法,只能硬着头皮借钱搞。”    --“现在我们实行合同制了,不敢再像以前那样混日子了。不好好干,饭碗就没了。”    --“不拿白不拿,我还觉得拿少了呢?怕什么?老谭都不怕,我怕什么!你看他昨天做反腐败报告那样儿,装得跟真的一样,骗别人去吧。我照拿不误!”    --“为什么假货泛滥?便宜!谁不想贪便宜!”    --“这是大势所趋,识时务者为俊杰,不要拿鸡蛋碰石头!”    --“不要忘了前车之鉴,万万不可重蹈覆辙!”    以上言谈,就是利差所产生的利差效应的具体反映。    利用利差效应,科学地、合理地设定利差,充分发挥利差的良性导向作用,造成顺差效应,可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来不合理的需要,并对占有方式进行重新选择。    例如:    --提高粮食价格,会使农民安心种地,使人们珍惜粮食,减少浪费,同时增加对其它廉价食品的消费。    --限定物价,会抑制生产和销售。放开物价,会刺激生产和销售。    --提高银行利率,可以吸存大量游资。降低利率,可刺激消费。    --重奖科技人员,可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种犯罪,有威慑、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从而改善社会治安。    --广泛宣传奉献者的先进事迹,对精神文明建设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如果一个领导重用弄虚作假的溜须拍马者,那么他周围溜须拍马者就会越来越多,正直实干者越来越少;如果一个领导重用正直实干者,冷落溜须拍马者,那么他周围正直实干者就会越来越多,溜须拍马者就会越来越少。    客观需要决定利差,利差对客观需要又具有反作用。但客观需要是根本的决定因素,绝不可任意地消除或抑制客观需要。只有符合客观需要的利差才是合理的利差。    如果一个人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测设定利差,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任意妄为,这不但起不到利差的良性导向作用,反而会产生利差恶性导向作用,使效果与目的背道而驰。    例如:假若要求人们暂时吃得差此,人们也许还能容忍。但假若无端地要求人们三天不吃饭,那非天下大乱不可。    作为政府,为了进行管理而设定利差,不应只是消极地遏制人们的需要,而是要更好地激发和引导人们的需要,使人们的合理需要得到充分满足。    目前,我国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是为了形成适度的利差,造成利压,刺激人们的需要,激发人们的占有欲,鼓励人们占有最大利益,使人们通过消除利差而实现共同富裕。    过去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时候,在利差设定上实行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人为地消除利差,竭力使人们没有占有最大利益的可能,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结果,原来勤快的人变懒了,本来就懒的人变得更懒了。看谁最懒、最奸、最滑,倒成了可能占有的相对最大利益。这种人为地消除利差的极端做法,违背人的根本需要和利益规律,具有利差恶性导向作用,造成逆差效应,使我国的经济长期停滞不前,与世界的利差越来越大。为此,我们付出了历史性的沉重代价。    设定利差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反需要,而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最大需要。只有当对利差的设定符合多数人的需要时,才会获得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才会取得最佳的效果。否则,有害无益。    我国搞改革开放,就是在激发人们对利益的需要,引导人们积极努力勤劳致富。只有使广大群众觉得改革开放能够满足合理的占有最大利益的需要,改革开放才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的事业中去。只有使中国成为一个可以占有最大利益的国家,中国才会成为外国投资者争相涌来的风水宝地,才会使我国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    水,没有水位差,便不会有大河奔流;人,没有利差,便不会有追求和竞争、不会有创造和进步。    保持利差是手段,提高价值、满足需要是目的。保持利差是为了利用利差效应来消除利差。消除利差的过程,就是满足需要的过程。利差不可能绝对被消除。在人们消除利差的过程中,新的利差又会不断产生。利差只有在保持中消除,在消除中保持,才能使人们不断占有更大利益,得到更大的满足。    如何把握好利差的度--这是现代政治家、企业家、社会学家所面临的共同课题。但有一点已经很明确了:    没有利差,就没有利压。没有利压,就没有创造(占有)的动力。    保持适度的利差,可使社会发展既稳定有序,又充满活力。适度的利差,是人们勤奋工作、不断创造发明的力量源泉,是政府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杠杆,是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奥秘,是推动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

第七篇 规则是由强者制定的

  一切规则,都是关于怎样占有利益的规则。    文字或口头的关于对物怎样占有的要求,叫规则。    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一、谁是占有者    二、需要物是什么    三、怎样占有    四、如何惩罚违规者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制定规则的权利,每一个制定规则的人都期望规则得到有效地遵守。然而,只有占有力才能保障规则的有效性。    占有者的占有力越强,他制定的规则的约束力越强;占有者的占有力越弱,他制定的规则的约束力越弱。    当占有者没有足够的占有力确保规则得到有效遵守时,规则的存在便形同于无。.    占有者的占有力的强弱,跟占有者通过规则占有的利益大小成正比。占有力越强,占有的利益越大;占有力越弱,占有的利益越小。    占有最大利益是人的本性。一个人只要有足够的占有力占有最大利益,他就绝不会放弃。对于利益无论以怎样的方式占有,只要是能够占有最大利益的占有方式就是最好的方式。一个人在制定规则的时候,怎样能够使自己占有最大利益,他就会怎样制定规则,并尽可能确保规则如愿达成和履行。    规则总是由强者制定的,即:规则总是按照强者的需要制定的。    占有力强的占有者,即为强者。占有力弱的占有者,即为弱者。如果由强者与弱者共同制定规则,那么所谓共同制定不过是名义上共同制定而已。因为规则实际上所满足的,主要是强者的需要。强者想占有什么,如何占有,都由强者规定。弱者对强者制定的规则,只能认可和遵守,别无选择,否则便会受到强者的惩罚,从而使自己蒙受更大的利益损失。所谓“弱国无外交”,原因即在于此。    一切占有者制定规则的原则是:得到的利益越多越好,失去的利益越少越好。    占有最大利益,是强者和弱者共同的第一选择。但弱者没有足够的占有力实现自己的占有目的,而强者却可以。在占有力差别悬殊的情况下,弱者只有将“保全既得利益”作为力争的最大利益。而强者则是将“占有新的利益”作为第一选择。    符合互利选择、守规实现、宽容评价原则的规则,是平等规则。相反,则是不平等规则。只有当占有者之间的占有力相同时,即:谁也不是强者,谁也不是弱者唯有在这种条件下,占有者之间才会产生平等规则。    当弱者变为强者,强者变为弱者时,变强者会不会制定出平等规则呢?    --不会的,绝不会的!    --因为占有最大利益永远是第一选择。    变强者制定规则的原则依然是:得到的利益越多越好,失去的利益越少越好。    少数人服从多数人,是集体决策的普遍原则。对这一原则也可以理解为:规则是由强者制定的。    为什么少数人要服从多数人?为什么规则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呢?是因为少数人喜欢服从多数人吗?    当然不是。世界上从来没有愿意无条件服从他人的人。少数人之所以服从多数人,是因为少数人的占有力通常是弱于多数人的占有力,多数人的占有力之和大于少数人的占有力之和,即多数人是强者,少数人是弱者。这就是为什么少数人要服从多数人、为什么规则是由多数人制定的根本原因。    多数人之所以成为强者,并不仅仅是因为人数多,而是因为多数人团结一致才显示出强大的占有力。当多数人分裂成为互不相助的个体时,其个体数量再多,占有力也只相当于任意个体的占有力。而这时如果少数人团结一致,那么团结一致的少数人的占有力就会大于分散状态的、没有凝聚力的多数人的占有力。这时少数人就是强者,多数人就是弱者。少数人一旦成为强者,就绝不会仅仅因为人数少而服从多数人,而这时的多数人也不可能仅仅因为人数多而依然支配少数人。这时,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就必然会被多数人服从少数人的原则所代替。这就是为什么会存在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原因所在。无论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还是多数人服从少数人,其实都是符合规则定律的:规则总是由强者制定的。    规则有强迫规则和自由规则之别:    1、强迫规则,是由一个或极少数人凭借比多数人强大的占有力制定的,多数人无权制定或改变规则;自由规则,是由占有力相同的全体成员共同自愿制定的。    2、强迫规则是保障一个人或极少数人强迫占有多数人利益的规则;自由规则是保障全体成员自由占有利益的规则。    3、强迫的规则是不稳定的,规则的改变是突变的、无序的、暴力的;自由规则最稳定,规则的改变是渐进的、有序的、和平的。    占有力决定一切。不受制约的占有力,是最大的占有力;不受制约的占有者,是最危险、最可怕的占有者。一切危险和罪恶,都源自占有力不受制约的占有者及其制定的强迫规则。唯有彼此相互制约,使占有力势均力敌,保持稳定的利益平衡状态,自由规则才会被确立,一切危险和罪恶才会被消除。    靠乞求、忍让,靠仁慈和善良,永远都不可能获得真正平等的规则。只有靠提高占有力才能制约占有力,才有获得平等规则的可能。提高占有力,是实现平等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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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2 23:03:14 | 只看该作者

第八篇 只有以相同的占有力才能相互制衡

   假设两个人双手抓在一起,然后全力互相推,如果两个人的力量一样大,结果会怎样呢?    结果是:两个人一动不动,谁也推不倒谁。    如果两个人的力量一强一弱,力量对比悬殊,结果又会怎样呢?    结果必然是:强者推倒弱者。    人与人之间占有力的关系,也是上述这样一种关系。当两个人之间的占有力相同时,占有力就会保持平衡状态,这时谁也无法强迫谁。但当两个人的占有力强弱悬殊时,由于占有力失衡,必然导致强者强迫,弱者被迫。    在一个利益系统中,占有者(集团、群体)之间占有力相同,占有方式和利益关系则必然相同,这种状态叫利益平衡状态,也叫利益平衡。    占有力相同,指相关的每一个占有者的占有力--既没有强大到可以任意强迫占有其他占有者的利益的程度,也没有弱小到只能被迫被其他占有者任意占有自己的利益的程度。    利益平衡状态,也就是占有力相互制衡的状态。只有以相同的占有力才能相互制衡。利益平衡,是相同的占有力之间相互制约的必然结果。占有力不同,制约是有限的。占有力相同,制约才能够达到制衡(平衡)的状态。    一个占有者要想达到与另一个占有者自由占有的目的,这个占有者必须具有与另一个占有者相同的占有力。一个占有者有多大的占有力,就必然会占有多大的利益。占有最大利益永远是第一选择。一个占有者的占有力若小于另一个占有者,另一个占有者必然会违规占有,即强迫占有。只有当占有者之间的占有力相同时,占有者之间才能够以自由的方式占有利益。    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若违规占有,就是强迫占。所谓腐败,就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违规占有、强迫占有。    那么如何防止腐败呢?    唯一的办法就是以相同的占有力制约占有力。只有以相同的占有力才能相互制衡。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腐败。公众必须与掌握公共权力者有相同的占有力,有权惩罚违规者,有权纠正违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违规、防止腐败,才能够保持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原理:    有相同的需要,才会有相同的占有。占有力决定占有方式和利益关系,占有方式和利益关系反作用于占有力。占有力相同,占有方式和利益关系则相同。    利益平衡定律:    占有力相同,则利益平衡。    占有力对利益平衡具有决定作用。占有力相同,是利益平衡的基础。没有相同的占有力,就没有相同的占有方式和利益关系,就必然导致利益失衡。    一个理想的社会,也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社会成员有相同的占有力、相同的占有方式和利益关系,谁都需要谁,谁都能够制约谁,又谁都无法绝对制约谁。成员之间是自由选择、自由实现、自由评价的平等关系。任何一个人、一个集团和群体的占有力,都能够受到其他人、其他集团和群体的占有力的有效制约,使谁都无法强大到可以任意制定规则占有一切的程度。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安康祥和的社会。    在一个社会系统中,如果某个集团、群体的占有力强大到无可制约的程度,各集团、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处于失衡状态。这是一种灾难性的状态。在这个社会系统中,必然会出现掠夺、剥削、战争、动乱,并危及与之相关的其他社会系统的稳定。    由此可见,利益平衡,对于社会发展、世界和平、人类的文明进步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    怎样使占有力相同呢?    对于一个社会系统或利益集团来说,在利差设定上,要使各成员占有的物具有互补性利差,彼此之间都需要相互交换占有物才能生存和发展,谁都需要谁。而且,各成员之间享有一致的自由占有的权利和义务。一切占有行为都必须符合平等原则,违者必究。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是对利益平衡的最大危害和破坏。    要保持适度利差,实现利益平衡,就必须控制利差,包括以强迫的方式进行控制。控制利差的关键在于控制占有力,防止少数占有者的占有力无限扩张。然而,对利差的控制,必须符合人的基本需要和利益规律。在这个前提下控制利差,才是有益的、有效的。否则,是有害的、无效的。    所谓占有力相同,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占有力是不会绝对静止不变的,而是不断消长变化的。这就意味着利益平衡不是静态的平衡,而是动态的平衡。    利益平衡的原则是:    抑强扶弱,相互制约。平等互利,共存共荣。    抑强扶弱,是为了相互制约。一强一弱,占有力差别太大,弱者便无法制约强者,必然导致利益失衡。平等互利,是为了共存共荣。共存共荣,才能不断占有更大的利益,才符合共同的需要。利益平衡的意义即在于此。    利益平衡,是国家繁荣、世界和平和人类幸福的保障。    国家,是由很多的集团和群体构成的统一的利益系统。    国家要使内部各集团和群体之间保持利益平衡,就应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抑强扶弱,使内部各集团和群体之间占有力相同,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谁都需要谁,谁都能够制约谁,又谁都无法绝对制约谁。    只有保持利益平衡,国家内部各集团和群体才不会发生分裂和对抗,国家才会保持稳定和统一,各集团和群体才会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    凡是动荡不安、内战不断的国家,无不是由于内部各集团、群体之间占有力强弱悬殊而又消长变化不定以至利益失衡所致。    运用国家强制力平衡内部各集团和群体的占有力,抑强扶弱,实质上是对内部某些集团和群体的利益的强迫占有。但这种强迫占有,是必要的正当占有,从宏观上、整体上符合国家及内部各集团、群体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国家内部各集团、群体之间需要保持利益平衡,国与国之间也同样如此。    维护世界和平,符合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要维护世界和平,就必须使各国保持利益平衡。由个别强国或强国集团决定一切的世界,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和破坏。各国不论大小,都应该坚持平等原则来处理一切国际事务,积极发展贸易和文化交流,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共同发展。联合国的重要职责,就是根据利益平衡定律及利益原则,抑强扶弱,保持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利益平衡。    生态平衡的奥秘是:    谁都需要谁,谁都能够制约谁,又谁都无法绝对制约谁。    人类社会系统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子系统,生态平衡的奥秘,也是人类社会利益平衡的奥秘。

第九篇 你占有就是我也可以占有的理由

  常言道: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为了“理”,为了“走遍天下”,“理”便成了一个令很多人颇费口舌、食不甘味、夜不能寐的问题。    关于“理”的问题,就是关于理由的问题。    理由,是占有的原因,是人们决定占有方式、利益关系以及制定规则的依据。    世上没有无理由的占有。一切占有都是有理由的;一切理由,都是占有利益的理由。    然而,不是一切理由都是可以被人接受的。理由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接受理由,一类是不可接受理由。    可接受理由对占有的作用是:    使人在心理上、感情上、思想人认同占有的合理性、必要性、公正性,顺应占有者的要求,积极合作,使占有者的需要得到满足。    不可接受理由对占有的作用是:    使人在心理上、感情上、思想上否认占有的合理性、必要性、公正性,抵制占有者的要求,反抗占有,使占有者的需要难以满足。    不论是可接受理由,还是不可接受理由,一切理由都是符合理由定律的。    理由定律:一个人的占有是另一个人可以同样占有的理由。即:一个人怎样满足需要,就是另一个人也可怎样满足需要的理由。简单地说:你占有就是我也可以占有的理由。    因为理由所具有的特殊作用,一切占有者都力图使自己的理由能够成为可接受理由,以期获得最好的占有效果。    世上的好东西总难免有假冒伪劣品。理由也有真理由和假理由之分。公开占有目的的理由,是真理由。掩饰占有目的的理由,是假理由。真理由既可能成为可接受理由,也可能成为不可接受理由。但假理由一定是不可接受理由。有的人之所以掩饰占有目的制造假理由,就是企图以假理由冒充真理由,使本不可接受的假理由成为可接受的真理由。    一切以假理由进行的占有,其共同特征是:    占有者为了以预定方式占有他人的物,先制造一个自己所属的物被他人占有(实际上根本没有被占有)的假象,以使自己有可接受理由要求以同样的方式占有对方的物。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这是被人们普遍认同的一条关于理由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符合理由定律的。    1931年9月18日晚,日本关东军南满铁路守备队将沈阳北郊柳条湖附近一段路轨偷偷炸毁,然后诬称是中国军队所为,突然袭击中国军队驻地沈阳北大营,并轰炸沈阳城,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由此爆发。    日本为达到占有中国的目的,贼喊捉贼,故意制造虚假的占有理由,以掩饰他们罪恶的占有目的,企图使侵略有一个可接受理由。即:中国危害日本利益,就是日本危害中国利益的理由。    我国军民八年抗日,当然也是有理由的,也是符合理由定律的,即:日本危害中国利益,就是中国危害日本利益的理由。    所不同的是:我国军民反抗日本侵略的理由才是真理由,而日本侵略中国的理由则是假理由。    先例,是理由之源。    人们为了占有利益,使自己的占有行为有一个可接受理由,往往寻根溯源、旁征博引,煞费苦心地找出有利于自己的先例,这样自己就有了也可以如此这般的理由。 无数事实证明:这样做有理由、那样做也有理由的人,其理由往往都是假理由,以掩饰其丑恶的占有目的。    什么是最根本最合理的理由?    生存,是最根本最合理的理由。    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本能需要,生物的这种共同的绝对的需要,构成了一切生物占有利益的共同的理由,即:你需要生存,就是我也需要生存的理由。生存,这一所有生物本质性的共同需要,决定了生存与占有的共同性和平等性,规定了一切生物占有利益的最一般的规律和原则。    占有总是有理由的,但我们不要被假理由所迷惑。    骗子,是最善于制造假理由的人。骗子总是用假理由作为华丽的外衣来掩饰他贪婪无耻的占有欲。    骗子最善于采取表面上是自由的方式占有你的利益,使占有极具迷惑性和欺骗性。凡是以假理由进行占有,无论在表面上、形式上采取何种占有方式,其实质都是强迫占有。靠欺骗进行占有,是从根本上违背互利选择、守规实现、宽容评价的平等原则的。    最高明的骗子,能让你吃了大亏却使你觉得占有了大便宜,并且对他终生感恩不尽,甚至以死相报。世界上没有比被骗到这种程度的人更可悲的了。    根据理由定律我们可以得知骗子是怎样以假理由欺世盗名的:我为你,就是你应该为我的理由。    骗子以“我为你”掩饰“我为自己”的占有目的,在根本没有“为你”的情况下,企图以虚假的“我为你”,成为“你应该为我”的可接受的真理由,以达到“我为自己”的目的。    最美丽的理由,往往是假理由。    想一想:    --哪些理由是最美丽的?    --你受骗了吗?    --骗子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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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2 23:04:14 | 只看该作者

第十篇 根本利益不可触犯

  我们常可以听到有人这样评价他人:    --“这个人不错!”    --“这个人很好相处!”    --“这个人没有害人之心!”    --“这个人是个难得的好人!”    其实,只要你不触犯他人的根本利益,谁都是好人。一旦你触犯了他人的根本利益,平时温文尔雅、慈祥厚道的人,也会变得面目狰狞、六亲不认、冷酷无情。    上初中的时候,一天,我在上学的路上遇到一只被遗弃的小狗,它见谁都摇尾乞怜,见谁都想跟人家走。有的同学用土块打它,看它哀鸣着躲开,以此为乐。它见到我也想跟我走,怯生生地若即若离地跟在我身后。我怕它就这样跟我走进学校,把它撵了几次才算撵开。    放学回来的路上,我又遇到了无家可归的它。我打算收养它,便让它跟我回家了。    我从小就特别喜欢狗,但我母亲极其厌恶狗,坚决不让我养狗。    我把小狗领回家后,经过力争,母亲终于同意我养一段时间,但条件是不能让狗进家。我高兴极了。当时是夏季,让狗在外过夜并不算虐待它。    我给小狗取名:生生--希望它能生存下去。这是一只灰色的瘦弱的小狗,有人说它象一只大老鼠。    生生很听话,很会讨好我。每次我放学回来,它迅速摇着尾巴跑过来,在我的鞋子上又亲又舔,亲热极了。我给它喂馍馍的时候,看着它那么急不可耐、吃得那么香甜的样子,我非常开心。    一天,我突发奇想:如果把抛下的馍馍用脚踩住,让它晚吃一会儿,逗逗它,会怎么样呢?    当我用脚踩住馍馍后,生生突然满目狰狞,凶狠地张嘴咬我的脚,我吓得赶紧将脚抽开。生生很快咽下馍馍后,又是一副温顺而急切的样子,摇着尾巴望着我,等我再将馍馍抛给它。    这次惊吓,对我的刺激很深。以前我对生生的好印象全都被一种受骗感所取代了。    对狗来说,它最需要的是食物,而不是主人。占有食物是它的“根本利益”。无论是谁,触犯了它的“根本利益”,它就会暴露出凶狠的本来面目。    这件事给我的启示是:触犯根本利益是非常危险的事情。    一个人、一个集体、一个国家,都有其根本利益。    根本利益是最大利益。    什么是根本利益呢?    占有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不可替代、不可剥夺的需要物,叫根本利益;对占有者来说,可有可无、可以替代的需要物,叫非根本利益。    一般来说,生命、自由、平等、理想、信仰等都属于人的根本利益,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不可剥夺、不可触犯的。    从反应和结果来看,一个人的利益被触犯后,如果这个人产生强烈地攻击性反应,那么一定是这个人的根本利益被触犯了。如果一个人谅解和宽容了触犯自己利益的人,那么被触犯的利益一定是非根本利益、或根本利益只受到了程度较低的危害。    当一个人说“不要欺人太甚”时,这意味着他的根本利益受到了威胁。    对他人根本利益的伤害,是很难弥补的。触犯他人的根本利益是非常危险的事,往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以下这些话反映出人的根本利益被触犯后反应会何等强烈:    --“免子急了还咬人呢,老子跟你拼了!”    --“他真是狗急跳墙,什么也不顾了!”    --“没想到他今天发这么大脾气!”    --“他俩过去情同手足,如今却反目为仇!”    --“反正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我豁出去了!”    --“事已至此,只有破斧沉舟,背水一战!”    对于国家来说,国家主权和宪法是不可触犯的根本利益、最大利益。    一切对立,都是为了根本利益而对立。一切合作,都是为了根本利益而合作;一切拼搏,都是为了根本利益而拼搏。一切妥协,都是为了根本利益而妥协;一切互相残杀,都是为了根本利益而互相残杀。一切重归于好,都是为了根本利益而重归于好。    凡是根本利益,都绝对不能触犯吗?    只要根本利益符合互利选择、守规实现、宽容评价的平等原则,根本利益就是不可触犯的。如果违背平等原则,那么就没有不可触犯的所谓“根本利益”。这也就是许多国家至今没有取消死刑的原因所在。    根本利益,是相互不可触犯的利益。尊重他人的根本利益,就是对自己的根本利益的维护。触犯他人的根本利益,自己的根本利益也就失去了不可触犯的理由。触犯就是强迫占有。对任何破坏平等原则的占有,都应该予以有效地制止和坚决地打击,以维护平等原则--这是人类的根本利益、最大利益。    平等原则,神圣不可触犯。

第十一篇 自杀与利益

  这个世界上每天都有人被杀,也每天都有人自杀。    如果说杀人者是为了占有最大利益而杀人,--这并不让人难以理解,但如果说自杀者是为了占有最大利益而自杀,那么很多人都会感到不可思议了。    其实,答案正是如此:自杀,是为了占有最大利益。    古今中外自杀者自杀的具体原因很多,在这里无须一一罗列,但必须指出的是:一切自杀者都有一个共同的需要,即:占有最大利益--这永远是人的第一选择。    自杀是一种占有,是一种选择、一种实现、一种评价。    当一个人对自己的处境评价的结果是:若不自杀,自己的需要会遭受远远大于自杀造成的危害时,这个人必然会选择自杀。选择自杀,会使自杀者“免受活下去造成的更大的危害”--这就是自杀者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实现的相对最大利益。    当人处于“反正都是死”的情况下,最容易冒险,最容易产生杀人欲或自杀。    为什么在面临同样的情况下,有的人选择活下去,而有的人选择自杀呢?    这是由于每个人需要的标准不同,因而选择、实现和评价不同。所以,有的人持“好死不如赖活”的观点,有的人持“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观点;有的人持“活着总有希望”的观点,有的人持“死了可以一了百了”的观点,等等。    其实,很多人自杀是由于没有对自杀的危害程度作出真实的评价。    有一位为情自杀的姑娘,在被抢救过来后,非常后悔自己的选择。她痛心地说:“我当时怎么那么傻?为他这样的男人去死实在不值得!”这是她事后作出的新的评价。如果她当初如此评价,自然会免受自杀之苦了。    自杀,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社会现象,是人的需要在遭受极端危害时的极端选择。了解了自杀的根本原因,也就容易分析出很多人为什么不畏惧死亡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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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2 23:05:44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二篇 评价自由是真理之母

  人的第一需要,就是了解信息。一切信息都是关于物是否符合需要的信息。了解物的信息,是满足需要的重要条件。    世界上的物有无数,什么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什么物会危害人的需要,关于物的这些信息,人类的了解十分有限。    一个人若无法了解某个物的信息,要么这个物不会使这个人的需要得到特定的满足,要么这个物会使这个人的需要受到危害,甚至是致命的危害。因此,了解信息对满足需要至关重要。    我应该占有什么样的物才能真正最好地满足我的需要?有没有这个物?这个物在哪里?我什么时候才能占有?我应该具有怎样的占有力才能占有这个物?我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占有?怎样防止风险?我的选择和实现正确有效吗?我的评价真实吗?符合我占有最大利益的需要吗?下次我应该再如何选择、如何实现?......以上这些都是关于物、关于如何占有的信息,都是与我们的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我们只有了解了这些信息,我们才可能占有最大利益。    我们不仅要靠从他人那里获知信息,而且我们自己还要学会运用各种方法制作新的信息,并且还要善于传播信息,以便通过反馈信息辨别信息的真伪,较正自己的选择、实现、评价。    人的需要是不断变化的,需要的标准也随之不断变化。但无论怎样变化,都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人获知、制作、传播信息,就是为了认识客观规律,排除谬误,发现和利用真理,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占有最大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    一个人获知、制作、传播的信息数量越多、质量越高,他评价的真实程度就越高,因而再选择的正确程度和再实现的有效程度也就越高;一个人获知、制作、传播的信息数量越少、质量越低,他评价的真实程度就越低,因而再选择的正确程度和再实现的有效程度也就越低。    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价的真实程度,再选择的正确程度和再实现的有效程度,这一切都是由占有方式决定的。    占有者如果以强迫的方式占有利益,他必然会强迫评价,严格限制他人获知、制作、传播与最大利益有关的真实信息,使他人无法根据足够的信息对最大利益作出真实的评价,防止他人反强迫。    强迫者由于严格限制他人获知、制作、传播真实信息,也必然使自己的信息来源极为有限,使自己获知、制作、传播信息的数量减少,质量恶化,从而难以对最大利益作出真实的评价,最终导致日益严重的错误选择和无效实现,给自己的利益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    占有者如果以被迫的方式占有利益,他必然会被迫评价。被迫评价,意味着被迫者必须提供强迫者喜欢的信息,否则被迫者即会受到强迫者的危害。被迫者为了避免危害,必然会隐满强迫者不喜欢的真实信息,同时大量制作、传播强迫者喜欢的虚假信息。强迫者根据这些虚假信息选择、实现、评价,必然会使利益蒙受损失。    占有者之间如果以自由的方式占有利益,意味着占有者可以自由评价。自由评价,可以使人自由获知、制作、传播大量有关最大利益的信息,使所有人都成为自己的信息源。源源不断的、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丰富信息,会使我们每个人都很容易辨别信息的真伪,从而对选择和实现作出真实的评价,使我们选择的正确程度和实现有效程度越来越高,使我们占有的利益越来越大,受到的危害越来越少,使需要得到越来越好地满足。    因为以上的原因,我们应该懂得尊重和保护持不同意见者。持不同意见者,本身就是极具参照意义的信息源。他们为我们提供了关于物的大量信息,使我们能够据此很容易判定什么信息是真实的,什么信息是虚假的,什么物能满足我们的需要,什么物会危害我们的需要,什么是我们应该选择的真正的最大利益。    假若我们不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自以为是,主观专制,打击、排斥,甚至迫害持不同意见者,这就等于是消除信息源,拒绝接受一切自己不喜欢的信息,这样必然会使自己获知的信息十分有限,使自己难辩信息的真假,使自己对最大利益很难作出真实评价,使需要无法充分满足,甚至深受其害。    为了更好地满足需要,我们不仅需要获知信息,还更需要制作和传播信息。只有当每个人都享有获知权、制作权、传播权的时候,人们才会自由获知、自由制作和自由传播信息。也只有这样,每个人才会成为他人充满活力的信息源,才会有条件互相提供和分享丰富的信息,使物最充分的满足自己的需要。    综上所述:    强迫评价和被迫评价会使真实信息减少、虚假信息增多,信息质量恶化,使评价的真实程度越来越低,从而导致错误选择和无效实现,难以占有最大利益,使谬误战胜真理,使利物越来越少、害物越来越多;自由评价会使真实信息增多、虚假信息减少,信息质量不断优化,使评价的真实程度越来越高,从而使我们能够正确选择、有效实现最大利益,使真理战胜谬误,使利物越来越多、害物越来越少。    真理最热爱自由评价,谬误最惧怕自由评价。在评价自由的社会,人们生活在真理的阳光下;在没有评价自由的社会,人们生活在谬误的黑暗中。    自由评价,能够发现、传播、捍卫真理;强迫评价,会将真理扼杀在摇篮里。评价自由是真理之母,是真理的保护神。

第十三篇 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关系

  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因而人的利益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人的需要的多样性,选择、实现、评价的差异性,注定了人与人之间利益之争的必然性,注定任何人群都存在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在一个群体或集团中,当某种需要成为多数人的需要时,就意味着必然有少数人的某种需要和多数人的某种需要不同或相反。    人人都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然而当一个集体面临选择问题时,这个集体应该作出怎样的选择呢?是以集体绝对一致的选择为准呢?还是以多数人、或少数人、或某个人的选择为准?当出现多数人与少数人或多数人与某个人的选择不一致时该怎么办呢?    凡是事关集体利益的选择,必须坚持多数原则,即:    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多数人宽容少数人。    简化表述为: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宽容少数。    多数原则是与平等原则互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关于集体占有的平等原则。    无论是平等原则,还是多数原则,都是符合利益选择定律的,即:占有最大利益永远是第一选择。    当一个集体进行选择时,为了占有最大利益,唯有坚持多数原则,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多数人和少数人的根本需要。    多数人是构成集体的基础和主体,当基础和主体受到危害后,少数人的根本利益和长期利益必然难以保障。当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优先维护后,为弥补少数人的利益损失也提供了条件。因此,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符合少数人的根本利益和长期利益。    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必然会使少数人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因此,在要求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同时,多数人也应当宽容少数人。    何谓宽容呢?只要少数人的需要不对多数人的利益构成根本性的危害,即使这种需要不同于多数人的需要,多数人也应该提供必要的条件予以满足,使少数人同样享有生存和工作的权利,而不能以强迫占有的方式简单地、粗暴地加以限制或禁止,更不能随意地从肉体上灭除异己。    所谓多数人,是因为多数人的需要相同而成为多数人的。所谓少数人,是因为少数人与多数人的需要不同而形成的。然而人的需要是不断变化的,本来属于“少数人”的人,后来可能成为“多数人”。本来属于“多数人”的人,后来可能成为“少数人”。世界上没有天生不变属于“多数人”的人,也没有天生不变属于“少数人”的人。多数和少数是相对的。少数人不能因为必须服从多数人而进行极具危害性的敌视性的对抗,多数人也不能因为是多数人而无视少数人的正当需要,甚至以强迫占有的方式危害少数人的根本利益。只有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宽容少数,才符合每个人的根本利益和长期利益。    多数人要宽少数人,一方面是为了消除和缓和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把利益之争的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这是符合双方利益的。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少数人,因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真理会使双方受益。因此,这也是符合双方利益的。    为什么说真理往往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呢?    人对世界的认识,对真理的掌握,总是由浅入深、由少到多的。    世界和真理不可能在眨眼之间一下被所有人同时完全认识和掌握。人们对事物的一切规律的认识和掌握,总是由某个人或极少数的人首先发现、认识和掌握后,才逐渐在多数人中传播开来,才慢慢被多数人所理解和接受,而这往往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甚至需要几十年、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时间。而这期间,人类要为自己的一切无知付出沉重的代价,蒙受巨大的利益损失。    这就是人类的认识规律。    人类的认识规律,决定了真理往往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真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绝对由多数人掌握的。有时,掌握和坚持真理的,恰恰是少数人,而排斥和攻击真理的,恰恰是多数人。虽然这时仍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而多数人却并未因此而受益,相反却得不偿失,深受其害。维护少数人的利益,有时就是维护真理。危害少数人的利益,有时就是危害真理。而危害真理,就是危害每个人的利益。历史上,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    我们伟大的开国领袖毛泽东同志在革命早期就曾多年属于“少数派”,在党内受到排斥和打击。然而历史证明,真理恰恰掌握在毛泽东同志的手里。当毛泽东同志掌握了党的领导权以后,中国革命才从危难中摆脱出来。如果没有毛泽东,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后来,毛泽东同志在晚年发动了“文化大革命”,得到广大“革命群众”的热烈拥护。然而遗憾的是,此时真理却并没有掌握在多数人手里,这一群众性运动使我国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    我们尊敬的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就曾属于少数人--“一小撮”,他因为坚持真理而备受迫害。然而,如果没有邓小平的复出,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绝不会在今天取得这样伟大的成就。    那么,怎样维护少数人的利益才符合包括多数人和少数人在内的每个人的根本利益呢?    多数人应该宽容少数人的存在,满足少数人的正当需要。在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不构成危害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少数人有不同的需要和选择,使少数人与多数人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言论自由,都有参与公共事务的平等机会,这有利于发现真理、保护真理、传播真理,有利于辨明是非,纠正谬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利益损失,使少数人因坚持真理而遭受多数人的排斥和打击的悲剧从根本上得到避免。    坚持平等原则和多数原则,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充分发挥少数人的独特作用,使少数人和多数人都能够以自由的方式占有利益,而不是相互以强迫的方式占有。只有实现少数人与多数人的真正平等,才能有效地将少数人与多数人不可避免的矛盾始终控制在非敌对性矛盾的范围内,才能有效防止战争和恐怖活动、防止暴力和残杀,人类和平才会得到根本保障。    平等原则和多数原则,是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符合平等原则和多数原则的社会,才是真正文明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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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2 23:07:06 | 只看该作者

第十四篇 自由交换是利益的源泉

  交换,是人类生存发展最基本的需要,是人类主要的占有活动。    一个占有者和另一个占有者相互占有各自的物,假如这种占有符合前者的需要而违背后者的需要,那么前者的交换(占有)方式叫强迫交换,后者的交换(占有)方式叫被迫交换;假如这种占有符合各自的需要,那么双方的交换(占有)方式叫自由交换。    强迫交换和被迫交换都是非自由占有,都是不平等占有。自由交换则是自由占有,平等占有。    占有最大利益永远是第一选择。    任何占有者都希望交换的结果是:自己占有的价值大于对方占有的价值,这种利差越大越好。    然而占有力决定交换方式,最终实际占有的价值大小,取决于占有力的强弱。    占有力强者和占有力弱者之间的交换,必然是占有力强者强迫交换,占有力弱者被迫交换。强者占有的价值大于弱者占有的价值;占有力相同的占有者之间的交换必然是自由交换。因为占有者之间占有力相同,谁也无法使自己占有的价值大于对方,谁都能够使自己占有的价值不小于对方,在这种条件下,占有相同的价值,便必然是双方能够实际占有的相对的最大利益。这就是自由交换(平等交换)的原则是“等值交换”的原因所在。    强迫交换的效应是:利物越来越少,害物越来越多。    强迫交换使被迫者占有的价值与强迫者占有的价值相比,不是最大利益,不符合被迫者占有最大利益的需要。被迫者为了占有最大利益,必然会采取两种方法占有相对最大利益。一种方法是减少利物法:使强迫者可强迫被迫者交换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种方法是增加害物法:最大限度地增加能够对强迫者的利益造成危害的物。以上两种方法可以抵消强迫者占有的利益,使强迫者占有的价值降低,尽可能接近(最好小于)被迫者占有的价值。这是被迫者在占有力比强迫者弱小的条件下缩小利差,占有相对最大利益的必然选择。    自由交换的效应是:利物越来越多,害物越来越少。    只有在占有力相同的条件下,占有者之间才会自由交换。自由交换也就是等值交换。由于占有力相同,谁也无法强迫交换。只有当占有双方提供的物符合各自的需要时,双方才能实现交换。因此,占有者为了通过自由交换占有最大利益,必然会提供越来越多、越来越好的利物达到交换对方需要的标准,尽可能消除一切妨碍顺利交换的害物。也只有这样,占有者才能够占有越来越大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危害,使需要得到最好地满足。    在自由交换的条件下,一个人能够创造多大价值的物,他才有条件通过交换占有等值的物。一个人创造(占有)的物越多,价值越大,他通过等值交换可占有的物就越多,价值越大;一个人创造(占有)的物越少,价值越小,他通过等值交换可占有的物就越少,价值越小。    占有力的强弱,决定人们可占有的物的多少和价值的大小。占有力越强,可占有的物越多,价值越大;占有力越弱,可占有的物越少,价值越小。人们为了不断占有最大利益(价值),必然会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占有力,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使自己创造(占有)的物越来越多,价值越来越大。    一个强迫交换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贫困愚昧的社会;一个自由交换的社会,必然是一定富裕文明的社会。

第十五篇 集团占有与权力结构

  集团占有利益的过程与个人占有利益的过程同样都是由选择、实现、评价这样三个阶段构成的。集团占有有两种典型的组织形式:统程占有和分程占有。    一、集团统程占有    集团统程占有,指集团对重大需要物的占有,由一个人统一负责选择、实现、评价的全过程,这个人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限制广大成员获知、制作、传播信息,可以任意提出自己和集团成员需要的标准,制定集团规则,可以任意决定是否占有、占有的物、如何占有,全体成员必须绝对认同。这个人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掌握者,集最大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于一身。广大成员的一切选择、实现、评价都必须绝对符合最高权力掌握者的需要,否则便会受到严厉惩罚。    集团统程占有的特点:    1、选择的正确程度、实现的有效程度和评价的真实程度最低。    最高权力掌握者为了占有最大利益,防止成员占有的利益超过自己,防止成员了解真实信息,必然会制作和传播大量虚假信息,使广大成员难以分辨什么物是利物,什么物是害物,避免与最高权力掌握者争利。同时,广大成员为了反抗强迫占有,也会制作、传播大量虚假信息,使最高权力掌握者获知,也使之难以分辨利物害物。由于双方相互提供大量虚假信息,因而双方谁都很难提出满足需要的最佳标准,很难对是否占有、占有何物、如何占有作出行之有效的决定,很难对选择和实现是否符合需要的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作出客观的判定,这就必然使双方选择的正确程度、实现的有效程度、评价的真实程度最低,使需要难以得到满足。    2、对成员利益维护程度最低。    他人或物对个人的需要满足程度越低,个人与他人或物的利益关系就越间接,个人对他人或物的维护程度也就越低。    集团最高权力掌握者的权力来自自身的占有力,而不是广大成员赋予的。由于最高权力掌握者无须广大成员同意即可满足掌握最高权力的需要,所以广大成员对最高权力掌握者的权力需要满足程度最低,相互之间是最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最高权力掌握者对广大成员的利益维护程度最低。    3、腐败程度最高。    最高权力掌握者拥有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可以任意选择、任意实现,任意评价。他为了占有最大利益,必然会滥用权力、任意强迫、任意占有、任意腐败。实行统程占有的集团,是高度腐败的集团,其最高权力掌握者的腐败程度只会越来越高,而不会自我消除。集团内充满强迫与反强迫的各种尖锐矛盾和冲突。    二、集团分程占有    集团分程占有,指集团对重大需要物的占有,由最高权力机构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分别负责占有过程中的选择阶段、实现阶段、评价阶段,任何机构都无权超越自己负责的阶段。这三个机构对重大需要物的选择、实现、评价,都必须绝对得到集团全体或多数成员的认同。这三个最高机构之间占有力相同,分别独立负责占有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合作占有。这三个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选择机构的职能:由集团全体或多数成员直接自由选择的利益代表在选择机构专职负责选择阶段的主要事务。选择机构根据广大成员的需要,为了正确选择最大利益,有权获知、制作、传播关于实现机构、评价机构如何行使权力的信息,有权代表广大成员提出需要的标准,制定集团的规则,有权代表广大成员决定是否占有、占有何物和如何占有。    2、实现机构的职能:由集团全体或多数成员自由选择的利益代表在实现机构专职负责实现阶段的主要事务。实现机构根据选择机构的选择,为了有效实现最大利益,有权获知、制作、传播关于选择机构、评价机构如何行使权力的信息。实现机构 只有一个任务,即:执行、实施、完成选择机构的选择,达到选择机构提出的需要标准。    3、评价机构的职能:由集团全体或多数成员自由选择的利益代表在评价机构专职负责评价阶段的主要事务。评价机构根据选择机构的选择、实现机构的实现,为了真实评价最大利益,有权获知、制作、传播关于选择机构、实现机构如何行使权力的信息,有权判定选择机构的选择和实现机构的实现是否正确和有效,是否符合全体成员共同制定的需要标准和集团规则,有权根据集团规则惩罚违规者。    集团分程占有的特点:    1、选择的正确程度、实现的有效程度和评价的真实程度最高。    一个人只有当他的占有力符合全体或多数成员需要时,这个人才会取得代表资格进入最高权力机构 。他为了避免因为违背多数成员的需要而丧失代表资格,他在行使代表权时,必然向多数成员最大限度地提供有关利物和害物的信息。另外,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选择、实现、评价机构,占有力相同,谁都有权获知、制作、传播信息,谁都无权限制其他机构获知、制作、传播信息。因此,集团广大成员和最高权力机构之间、三个最高权力机构之间,谁都 可以自由获知、制作、传播有关需要物的大量真实的信息,很容易提出满足需要的最佳标准,谁都很容易对是否占有、占有何物、如何占有作出行之有效的决定,很容易对选择和实现是否符合需要的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作出客观的判定。这就必然使各方选择的正确程度、实现的有效程度、评价的真实程度最高,使需要得到最好的满足。

第十六篇 垄断者为什么不敢平等竞争

  平等竞争真是一个好东西!    平等竞争能够提高自由程度。    过去,物品稀缺,人们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许多服务行业实行行业垄断,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很差。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也十分重视思想教育工作,但效果甚微。    我国改革开放后,在经济领域广泛引入竞争机制。现在,商场如林,人们对商品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平等竞争,逐步打破了行业垄断,各行各业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普遍得到根本改善。    以前,商店里有售货员坐的凳子而没有顾客坐的地方。现在商场有顾客坐的椅子而没有售货员坐的地方。    以前到银行存钱要向工作人员陪笑脸,但人家告诉你怎么填写储蓄单时依然是很不耐烦。现在银行里备有沙发、纯净水、一次性口杯,还有限时服务的计时器。如果有哪个工作人员态度恶劣,那很可能他是不想吃这碗饭了。    过去买飞机票,要开证明,还要托关系。现在,打个电话人家就把票送上门来了。这在过去,恐怕只有省长以上的高干才可能享有这样的待遇。    平等竞争的好处真是多不胜数!    经营者平等竞争,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商品才会越来越丰富。消费者才会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才会享受到经营者越来越完善的服务,才会有越来越充分的选择,才会不断使需要得到更好地满足。    符合互利选择、守规实现、宽容评价的平等原则的竞争,就是平等竞争。反之,则是不平等竞争、不正当竞争。    平等竞争的死敌是垄断。垄断,即不正当竞争。垄断者是以强迫的方式占有利益,而平等竞争则是以自由的方式占有利益。垄断者是对平等原则的破坏,使公众丧失选择、实现、评价的自由,是对公众自主权的剥夺,是对公众利益的最大危害。    平等竞争,使经营者不断提高对消费者的服务程度,视消费者为上帝。也只有平等竞争,消费者才可能成为上帝。而垄断,只能使消费者成为垄断者任意宰割的对象。    平等竞争会使质次价高的商品失去市场,而垄断则会使质次价高的商品充斥市场,使人们被迫接受,否则别无选择。一切垄断者都是不喜欢平等竞争的。平等竞争会使他们无法为所欲为,会使他们无法占有超出平等之外的利益。    谁的商品物美价廉,谁就不怕平等竞争;谁的商品质次价高,谁就最怕平等竞争;谁把消费者奉为上帝,谁就不怕平等竞争;谁把消费者当做敲榨勒索的对象,谁就最怕平等竞争;谁愿为消费者服务,谁就不怕平等竞争;谁企图强迫占有消费者利益,谁就最怕平等竞争。    一切垄断者为了防止人们反垄断、反不平等竞争,便极力标榜自己所贩卖的货色是世界上最好的,独一无二的,能够最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的。他们颠倒黑白,力图使人们相信:其它任何选择都是极其有害的、是没有必要的。他们对其他竞争者极尽毁谤之能事。    人应该选择最好的,人也应该有权选择最好的。    试问一切不正当竞争的垄断者:    如果你提供的物真是最好的,真是独一无二的,真是能够最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真是人们应该选择的最大利益,那么,你为什么不敢平等竞争?为什么不敢让人们自由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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