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权利是占有利益的自由
不知道自已有什么权利的人,就象一个渴望占有财富的人失去了眼睛。事实上,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生来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也不知道他应该享有的权利会给他带来多么大的利益,会使他拥有多么宝贵的财富,会使他获得多么美好的享受。
你知道自己的权利吗?
一个人什么都可以不知道,但不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任何愚昧,都莫过于对权利的无知。世界上最大的欺骗,就是让你不知道应有的权利,而要求你把“没有权利”当成是理所当然的事
没有权利,就是没有利益。权利是人为满足需要而对物进行占有的自由。
需要,是权利之源。
人有什么样的需要,就会要求有什么样的权利。
人对任何物的占有,都要经过选择、实现、评价这样先后有序的过程,并不断反复,即再选择、再实现、再评价......人因此产生了三大需要:选择的需要,实现的需要,评价的需要。人的这三大需要必然使人要求获得三大权利,即: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这三大权利构成了人的自主权。自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缺失、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是人满足需要的基本权利。
以下是对自主权中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的定义:
选择权:指人根据满足自己的需要,有权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有权确定需要的标准,有权判定物的价值并决定如何占有价值最大的物。
实现权:指人根据自己的选择,有权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有权执行、实施、完成选择,达到需要的标准。
评价权:指人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实现,有权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有权判定选择和实现是否符合需要的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获知权、制作权、传播权也是自主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知权:指发现、理解和接受信息的权利。
制作权:指人根据己知信息,运用各种方法编辑、创作、生产、制造、处理信息的权利。
传播权:指人以各种形式传送、表达信息使其他占有者获知的权利。
我们行使任何一种权利,都同时包含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获知权、制作权、传播权)。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是不完整的权利,必然会使需要无法充分满足,甚至对需要造成危害。
人的自主权也称占有权,它有两种基本的体现形式,即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所有权
“这个东西是我的!”
“胡说,这个东西应该是我的!”
“你才胡说,这个东西本来就是我的!”
“是我的!”
“是我的!”
“是我的!”
......
你一定不知多少次听到过类似于这样的争吵。
关于“到底是谁的”问题,其实就是关于所有权的问题。这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利益问题,有时甚至是决定命运和生死存亡的问题。人类为此已经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直到现在,地球上的许多地方为此依然枪战和炮火不断。
所有权是指人对物享有的完全支配的权利。享有所有权者叫所有者。所有者享有所有权的物,叫所有物。
在写此书的一天,我妹妹三岁女儿的说话声吸引了我的注意力。她骄傲地向与她同龄的小伙伴展示出一个小玩具,小伙伴立即伸手欲拿,她本能地迅速将玩具藏在身后很庄严地说:“这是我们家的!”
“这是我们家的”--这句话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家对这个玩具享有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她虽然只有三岁,但她已经有了很敏感的、强烈的所有权意识。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意识,无须他人培养、教育。这是一种只会不断强化而不会自我消除的意识。如果小伙伴抢走了她的玩具,她就会去抢回来,若抢不回来,她便会哭闹着要父母帮她抢回来。总之,自己的东西不容他人强迫占有。
使物归自己完全支配、他人不得强迫占有的意识,叫所有权意识。
所有权意识,是人的本能需要的反映。对物享有所有权,是人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的必要条件。一个人的所有物越多,他可支配、可交换的自由程度就越高,他的各种需要就因此会得到最充分的满足。相反,一个人的所有物越少,他可支配、可交换的自由程度就越低,因而他的各种需要就很难得到满足。任何社会都应该提供充分的条件,使人对足够的物享有所有权。这是人的基本需要,社会应当满足这种基本需要。
凡是能够使人民充分享有所有权的国家,必然是民主、富强的国家;凡是人民几乎没有所有权的国家,必然是专制、贫穷的国家。
二、使用权
所有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将所有权进行转让。其转让方式有两种:完全转让和有限转让。
所有权被完全转让后,原所有者对原所有物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所有权有限转让,是指所有者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有限转让一部分权利与他人交换。所有者有限转让的这部分权利,叫使用权。使用权的占有者,叫使用者。占有者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的物,叫使用物。使用者对使用物的支配必须是在使用物的所有者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即为违规占有,是不正当的强迫占有。对此,所有者有权要求使用者纠正违规行为。
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由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构成的完整统一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意味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完全丧失。
占有者之间完全转让或有限转让所有权,即彼此发生了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便决定了彼此之间应该享有相应的具体权利和应该履行相应的具体义务:
1、彼此之间必须向对方提供与所有物(或使用物)有关的、必要的真实信息,不得向对方提供虚假的、或有误导性的报告。只有这样,彼此才能对自己的选择和实现作出真正符合需要的评价。若彼此拒绝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或限制对方获知、制作、传播相关信息,对方便无法有效行使所有权、使用权。这是剥夺对方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强迫占有、不平等占有。
2、使用者的使用物,是所有者的所有物。所有者对使用者有监督权,对使用物享有收回权。所有者有权评价使用者对使用物的使用是否符合占有规则。使用者的使用权到了终止期后,或根据占有规则应该终止时,所有者有权重新选择使用者,有权收回所有物,原使用者不得抗拒。
3、彼此之间的物的交换和权利的转让,必须符合互利选择、守规实现、宽容评价的平等原则。彼此对违规者有纠正违规和要求惩罚违规者的权利。
一个人唯有占有足够多的所有物,真正享有所有权,他才能够充分行使自主权。虽然人的使用权也能够体现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但使用权本身就是一种受所有者控制的有限的权利。因此,使用权对自主权的体现也毕竟是有限的。如果一个人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那么他的自主权便是虚无的、不存在的。可以想象:若一个人没有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他一定是一个身无分文、一贫如洗的乞丐或无家可归的流浪汉。
所有权、使用权,这两个概念是和我们的利益关系密切、至关重要的概念。正确理解这两种权利的完整含义,有助于使我们了解自己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应该怎样行使权利,应该占有怎样的利益,并使之得到有效的保障,免受不应有的损害。
在生活中不乏这样的事:你把你的某物有限转让给某人,某人以种种理由使你无法有效行使监督和收回的权利,你的所有权因此而得不到体现。同时,他一再声称他对你的所有物的占有是极其正当合理的,是完全符合你的根本利益的。
其实,无论他的理由多么貌似正当合理,只要你对所有物无法有效行使监督和收回的权利,那么这就意味着你的所有权已经丧失了,你的所有物已被强迫占有。
他貌似正当合理的理由,只是为了掩饰他强迫占有的事实,避免你反抗占有,达到他任意占有的目的。因此,他对你的所有权的承认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是一种骗人的幌子,一种混淆视听的伪装,一种假仁假义的诡计、一种偷梁换柱的把戏,一种名为利人实为利己的卑劣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