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某销售公司员工获得双倍工资
http://www.01hr.org/thread-2377-1-1.html
案例回放】
经初步面试后,上海某销售公司告知张某于2009年12月23日至2009年12月24日(周六至周日)参加某专业培训公司的该销售公司新招人员职前培训,张某参加了培训,销售公司承担了培训费,并向张某支付了200元现金的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12月25日,张某在销售公司上岗工作,该销售公司从2009年12月25日开始支付张某工资。张某于2010年5月离职,2010年6月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支付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仲裁员最后支持了2010年1月24日至2010年2月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间如何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