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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2012-12-6 2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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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这种情况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作了相应规定,这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老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
由于刘某在单位已经工作18年,而且现在已经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属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所以单位无权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http://www.01hr.org/thread-218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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