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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门”事件震撼三省 厦门人大官员疑为幕后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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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5: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w w w.xf88.com/2012-06-2810:30出处:湘房网评论0条
  
  [提要]2008年7月24日,三方因项目种种原因无法再进行合作并就终止合作、返还投资款项事宜,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之前一切法律文书,均终止履行,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我公司投资款3153万元由新嘉园公司和御泰公司返还3000万元,款项返还至建鑫公司在湘潭商业银行的账户,并约定了返还款项的具体方式、时间和违约责任。
  
  福建一开发公司,凭借后台强大,公然与法律对着干。因为一个事实引起的纠纷,同时在三个司法机构审理,厦门仲裁委和泉州法院置长沙中院的在先受理于不顾,视湖南省高院的生效裁定书于不存在,法律何在?良知何在?司法权威何在?
  
  事情经过:
  
  建鑫地产公司在2007年10月8日与厦门新嘉园置业公司和御泰发展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述两家公司持有的福建省安溪县凤冠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新嘉园、御泰及凤冠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系同一人即郑亚玲,亦是福建省某领导的亲属)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凤冠公司所在地法院;在我公司支付3153万元款项后,三方于2008年4月7日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将我公司已投资额转为拥有凤冠公司40%的股权,新嘉园公司和御泰公司占有60%的股权,该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8年7月24日,三方因项目种种原因无法再进行合作并就终止合作、返还投资款项事宜,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之前一切法律文书,均终止履行,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我公司投资款3153万元由新嘉园公司和御泰公司返还3000万元,款项返还至建鑫公司在湘潭商业银行的账户,并约定了返还款项的具体方式、时间和违约责任。现3000万元已经返还完毕,因在返还过程中新嘉园及御泰公司存在延期付款,我公司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协议书》约定要求厦门新嘉园公司和御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厦门新嘉园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协议书》是对《合同经营协议》的补充,本案应由厦门仲裁委解决,经长沙中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后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终审裁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新嘉园公司和御泰公司一方面在诉讼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要求仲裁解决,一方面又于2010年11月以我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合作经营协议书》及《协议书》,以我公司违约为由,向我公司主张赔偿损失2500万元。该案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8日受理,经我公司提出异议,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3月2日作出其有权管辖该案的《管辖权决定书》。并且于2012年1月4日下发裁决书,裁决因为我公司在长沙起诉所以第三份协议书没有履行完毕,所以新嘉园公司等仍然能够依据第二份协议主张权利,所以我公司要赔偿新嘉园公司、御泰公司800余万元!
  
  另一方面,2010年10月,新嘉园公司和御泰公司又通过其为股东并实际控制的安溪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凤冠公司”),再次以相同的法律关系和相同的事实,以凤冠公司为原告,将我公司诉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要求我公司承担受让股权后未尽管理义务的赔偿责任,证据和要求赔偿内容与仲裁案件完全相同。安溪法院意识到此案件不应由安溪法院管辖,裁定不由该院管辖并应移送湖南湘潭的法院,但新嘉园公司上诉后,泉州中院裁定本案由安溪管辖。于是安溪法院追加御泰公司等为被告,本案因具有涉外因素而移送泉州中院管辖。经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仍以本案系侵权纠纷为由裁定泉州中院有管辖权。
  
  御泰公司系香港公司,一方面该公司在厦门和泉州委托律师积极参加仲裁和诉讼,另一方面在长沙中院故意规避送达,导致长沙中院审理的案件每次送达均要通过公告方式,故审理期限比另外两个在后受理的案件还要长。但不论如何,长沙市中院(2010)长中立民初字第0379-1号民事裁定书和湖南省高院(2010)湘高法立民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在先做出的裁判文书,并且已经明确认定长沙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无论是厦门仲裁委的受理,还是安溪县法院的受理,都与生效裁定书相冲突,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安溪凤冠公司、御泰公司、厦门新嘉园公司实际都是郑亚玲开办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曾经或者现在登记为郑亚玲。在我公司投资之初,对方就一再强调,郑亚玲是福建省人大副主任郑某(曾任泉州市委书记)的妹妹,正是因为这重关系才可以拿下安溪凤冠的项目。我公司经百度搜索发现,曾任泉州市委书记后来又任福建省人大领导的符合该经历特征的为郑道溪,恰好郑道溪现在又被任命为厦门市人大主任,而厦门仲裁委就是由人大主管。厦门仲裁委和安溪县法院对于明确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强行受理,明知湖南法院已经做出裁定,仍要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强行审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严重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严重损害了无辜公司的权益,在这背后甚至可能存在着个别在职领导庇护自己亲属并驾驭法律。
  
  因为一个事实引起的纠纷,同时在三个司法机构审理,厦门仲裁委和泉州法院置长沙中院的在先受理于不顾,视湖南省高院的生效裁定书于不存在,法律何在?良知何在?司法权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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