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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拉拉可以要求700多个小时的加班费吗?
http://www.01hr.org/thread-2166-1-1.html
【原文梗概】
玫瑰辞职后,拉拉问李斯特:“老板,我能做经理吗?”但 李斯特只是打官腔。第二天,李斯特收到拉拉的邮件,拉拉指出,按照公司的规定,经理级别加班无补休,而主管级别加班不拿加班费,但是可补休。自己半年来每个月加班都达100小时以上,大大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上限--拉拉询问李斯特将会如何处理她这700多小时(折合88个工作日,按每个月21个工作日计算,则相当于超过4个月的工作时间)的加班。
拉拉在邮件中附上了六个月加班单的扫描件,每张加班单上都有李斯特的亲笔签名。李斯特看了这封邮件头很大。
【争议焦点】 拉拉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700小时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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