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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软裁员形式:降薪、换岗、换工作地点、提高业绩指标等手段,从而迫使劳动者因熬不住而“主动辞职”。
《“软裁员”对策》(http://www.818hr.cn/2012/0726/9405.html)(详情在文章里)
法律还是偏爱劳动者的,自此哥又相信爱情了。我笑了。
“软裁员”对策——不“降薪”!
《劳动合同法》第三是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软裁员”对策——不“换岗”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其中,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要用人单位具体从事什么劳动,在什么地点劳动,怎么提供劳动,从事几项劳动工作等;工作地点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具体的工作场所,包括:场所位置、环境、条件等。
软裁员”对策——不“高指标”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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