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如何认定此案中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申诉人:刘某
被诉人:大荣群通公司
基本案情:
1999年7月刘某与大荣邮电服务中心(独立企业法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9年7月8日起至2002年7月8日止。2001年4月大荣通信公司(独立企业法人)与大荣群通公司、刘某三方共同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三方约定:“大荣通信公司的员工刘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直接到大荣群通公司处工作。由大荣群通公司承继原《大荣通信公司劳动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原劳动合同的甲方亦变更为大荣群通公司”。合同签订后刘某即转入大荣群通公司工作。2002年6月26日大荣群通公司向刘某下发《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如下:“你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2年7月8日届满,企业拟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将回执填写好,将你的意见返回”。后双方因续签合同时就合同内容产生分歧而未能续订劳动合同,当刘某继续在大荣群通公司工作。2003年1月16日,大荣群通公司提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刘某未持异议,但因大荣群通公司在计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时,对刘某在大荣邮电服务中心的工作年限不予认可,刘某诉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大荣群通公司认为:刘某系与大荣邮电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并非由该服务中心签订,而是由另一与刘某无劳动关系的法人大荣通信公司与其共同签订,故该确认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本公司不认可刘某在2001年4月之前的工龄。刘某称大荣邮电服务中心、大荣通信公司虽系两个独立企业法人,但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其向仲裁委提交单位为其负责制的名片一张,上印其供职单位为“大荣通信公司”,同时其提交大荣群通公司的医疗报销制度及报效数额,证明公司在为其报销医疗费时适用的报销比例实际上已连续计算了其2001年4月之前的工龄。大荣群通公司对上述证据认可。
讨论题目:
大荣群通公司是否有义务将刘某在大荣邮电服务中心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中?论述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