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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我们的上一辈人中,同事之间恋爱被认为是一件天经地义而且皆大欢喜的事情;而今,在繁华的城市写字楼中,同事恋爱却已经成为那些大公司白领们不敢跨越的雷区。
近日,供职于北京某著名公司的高级白领杨小姐向记者诉苦,自己工作正是春风得意之时却不得不主动辞职离开公司,放弃这份收入颇丰的工作,原因就是因为她与自己的同事,公司的一位副总恋爱了,而按照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禁止恋爱”的规定,她不得不选择辞职。
尽管杨小姐在公司工作表现一向出色,是老板的得力助手,老板也舍不得杨小姐离开,但是按照公司规定,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有一个人离开,比起来,显然副总对公司的价值更大一些,老板为了维持公司的制度也不得不忍痛割爱。
王文京的夫人就是这样离开的
员工恋爱、婚姻问题,本来是员工的私事,但是现在一些公司,已经做出明文规定或口头警示,员工内部恋爱或结婚必须有一方自动辞职离开公司,如用友公司,他们的每个新员工都会被告知这条明文规定;另外如金山公司也有这条不成文的规定。更多的企业则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新员工刚刚加入公司的时候,就口头提出警告,或是严厉禁止,或是委婉指出。普华永道一位刚刚加入公司的员工对记者说,在培训的时候Instructor就对他们说,最好不要与同事谈恋爱,因为这样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工作,公司也不提倡这样做,如果在一个部门里谈恋爱,有一方就要离开或者去其他部门。
当记者打电话向这些公司求证的时候,用友的人力资源部韩经理说,用友公司的这条规定早在1994年左右就有了,当时刚颁布这条规定,王文京就与同在用友担任部门经理的太太结婚了,王太太最后也按照规定辞职了。不过他说,这样的情况也并不是很多,他所知道的,一共也就只有三、四对。
金山公司的助理总裁高宁宁说,金山公司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内部恋爱,但这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一般恋爱处于地下状态的也不过问,但是一旦结婚公开了关系,金山公司会“建议”他们之中的一个离开公司,他特别强调了“建议”两个字。
但是普华永道的HR在接到记者电话的时候却说,普华永道从来没有这样的内部规定。而普华永道也的确没有将此规定写入内部管理条例或劳动合同,只是新员工在培训的时候就已经得到了警示。记者了解到的另外几个员工辞职的情况,其公司的反应也与普华永道相似。台湾智冠科技公司也曾经有两名员工因为恋爱问题双双辞职,但是他们也表示,公司并没有对此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在这样一个人才远远供大于求的激烈竞争环境下,这些好不容易挤进一家大公司成为众人羡慕的白领阶层的人,又有几个敢忽视主管们的警示呢?
因而这“同事恋爱”俨然已经成为白领们在职场上的一项新禁忌,甚至许多“职场宝典”中已经将这一条作为工作中的大忌。那么老板们为何对员工之间谈恋爱如此忌惮呢?
同事恋会影响工作吗?
恋爱与工作,几乎是一个人生命中最重要的两件事情,但是当这两件事情同时同地发生,也就是同事变成爱人的时候,老板们大多还是断定,恋爱对工作的影响负面居多。
用友人力资源部的韩经理说,当初用友公司之所以做出这个规定,就是因为公司曾经有两个员工结婚之后在公司里的接触过于频繁、亲密,已经超过了工作的界限,对其余的员工也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用友公司从此做出规定,员工直系亲属都不能一起在用友工作,恋爱结婚之后也必须有一方在一个月之内离职。
他说,一旦两个员工结成婚姻,就有可能形成裙带关系,破坏公司管理的公平、公正性。
尤其是当恋爱双方是上下级时,会对管理的公正性造成一定的影响,还会使其他员工产生猜疑心理。金山的助理总裁高宁宁则表示,金山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像金山这样的公司是一个工作节奏比较快的公司,一旦有同事公开关系之后仍在同一个公司工作,会给管理者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也是在参考了其它公司的一些做法之后才选择这样做的。
也有老板表示,恋爱的同事在办公室难免会有一些亲密的言行,会令周围的同事感到尴尬,影响到整个办公室的工作氛围和效率;而内部员工之间的恋爱关系一旦破裂,双方仍在一起工作,不仅影响到双方的工作情绪和效率,还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部门工作上的沟通和协作。
记者在重庆相关公司进行了采访,发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态度截然不同。
融侨长江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内部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员工谈恋爱,但是态度鲜明,不提倡员工之间谈恋爱,因为公司内部倡导一种自然、单纯的人际关系,不希望员工在感情方面牵涉太多精力,同样在同一个公司甚至同一个办公室工作,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工作。
重庆小天鹅(相关,行情)集团公司则考虑的更为周全,万一在重要的岗位的员工,比如财务、销售等部门的人谈起了恋爱,出问题是很有可能的,不允许内部员工谈恋爱完全有必要。
而重庆啤酒(相关,行情)集团人事部门人员则称对此很不屑,他们认为只有在学校才可能对是否谈恋爱有规定,这种事是个人的自由,谁也不能干涉,何况是企业,不应该去干预员工私生活。
还有国企甚至对此报以支持鼓励态度。长安集团公司前不久专门一批年轻员工出外游玩,被称为“青春之旅”,目的很明确,就是内部解决公司单身年轻人“终生大事”,长安甚至对此做出奖励:每对恋爱成功结婚的内部职工各奖励500元钱。会有这样的做法,是因为公司认为,安居才能乐业,才能更安心的为公司效力。事实上,夫妻同在长安公司工作的例子数不胜数。
那么员工们又是怎么看的呢?一位与同事恋爱的员工坦承,恋爱的确会对工作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感情和理智是永远也无法平衡的,所以她对公司的制度也能够理解,也主动的选择了离职。
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同事之间的恋爱并不会影响到工作,因为大家都是成年人,能够很好的把爱情和工作区分开。而且大多数时候恰恰相反,恋爱双方共同为公司承担双重责任,如果公司内部氛围较好,反而对工作更有好处。而且这部分人认为恋爱是私人的事情,公司不应该干涉,而且也不能按照假设出现的影响工作的情况就完全做“一刀切”的处理,这对员工是不公平的。
“哪里有比一对恋人之间的沟通和配合更好的同事呢?”有些人认为同事恋人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
不过大多数人都反对同事恋人在办公室过于亲密的言行,虽然大多数年轻人的思想和观念都很开放,但“在单位内看到两个人如此亲密总是感觉不爽”。
尽管各执一词,但是显然老板们更具有话语权。
禁止同事恋爱是否合法?
老板因为员工恋爱或者婚姻的问题而要求员工自动离职的做法是否违法?
用友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韩经理认为,用友公司的这条内部规定并没有违法法律法规。因为这是公司的内部规定,员工同意加入公司,也就等于认同了这条内部规定。
金山公司也不认为这么做是违法的,因为他们认为公司并没有干涉员工他们恋爱、婚姻的自由。即使发生内部婚恋的情况,公司也只是“建议”他们其中的一个离开公司。
另外几个有这样规定的公司则对外根本不承认有此内部规定。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一位负责法律工作的姚律师。
她向记者指出,这种情况要分别看待,主要是看企业与员工的的劳动合同上是否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如果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员工内部恋爱或结婚必须有一方离职,而仅仅是企业主管或行政部门提出了口头的协议或警戒,那么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内部恋爱或婚姻问题要求一方离职就是违反《劳动法》的,因为《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之中并不包括内部恋爱或婚姻这种情形的。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口头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书面协议要优先于口头协议生效。
但是如果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有明确规定员工内部之间的恋爱或婚姻必须有一方离职,那么用人单位依照合同规定要求内部恋爱或婚姻的一方离职,这个问题就有些争议了。
我国《劳动法》第18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恋爱、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是在用人单位的合同中并没有直接干涉员工的恋爱和婚姻自由,而是在发生内部恋爱的情况下要求员工中的一方离职,既没有直接违反《劳动法》也没有直接违法《宪法》和《婚姻法》,因此对这个规定的理解和处理可能要在具体的诉讼中由法官来裁决。
但截至目前为止也没有员工因为此事起诉自己的公司和老板。而像用友这样将此规定写入公司内部管理条例的也不多见,大多数公司和“聪明”的老板还自知有一些理亏,因此选择像普华永道那样只是对员工提出口头警戒和忠告,而对外则宣称公司从来没有这样的规定。而在就业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竞争日趋激烈的状况下,老板们自然可以从容的选择那些默认他的游戏规则的人,这类公司一般待遇优厚,对个人的职业发展也比较有利,因此很难有求职者能对老板说“不”。在一个劳资双方无法真正平等的环境里,大家墨守成规也就都无话可说了,而破坏游戏规则的员工除了选择自动出局也无可奈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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