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东北 于 2012-2-9 16:26 编辑
刚写了个表格发给上面,顺便发上来。
另外,上海市人保局,你还能把这东西做得再复杂点不?指望HR都是数学系出来的呀?
先是文字: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晕没?上表格
| 生育生活津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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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892 | 2892≤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1688 | 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896*3=11688 | 缴费基数
≥2892
且缴费满1年 | 2892*月份数 | 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月份数 | 社保局给11688*月份数 单位补剩下的部分 也就是加起来依然是: 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月份数 | 缴费基数<2892
或缴费未满1年 | 2892*月份数 | 2892*月份数 | 2892*月份数 | tips:1)如果单位缴费时按最低基数缴,则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算,并非2337;
2)如果员工缴费基数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则依旧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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