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初,俺就职于顺德某家具集团时遇到一桩小题大作的事件:品管部一名检验员犯了一个小小的过错,被一名皇亲国戚当场“摛获”,上纲上线无限夸大其严重恶果之后,小报告直达“天庭”,HR部门很快得到“上谕”:立即炒掉,杀一儆百!
按照企业管理层级方面的游戏规则,员工出现过错,无论任何管理者发现后,都理应按程序、按制度交给直接主管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上级部门只是起到监督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的作用,一般不需要直接经手处置。但民营企业,老板的指令就是“圣旨”,越过所有的中间环节和管理层级,直接向经办部门或经办人下达指令的情况屡见不鲜。
行政主管收到“六百里加急”之后,不敢怠慢,马上进行调查,发现员工尽管不够“死罪”,但“皇上”却已下达了“立即执行”的谕旨,行政主管在“是否执行、如何执行”之间感觉难以取舍,于是,向俺请示操作办法。俺当时兼任HR部门经理,也属于行政主管的直接领导,参与这一事件的处置便责无旁贷。
俺告诉行政主管:第一,我自己去找老板,争取让他收回成命,但你不要抱多大希望,因为在老板眼里,企业里多的是人,外面想进来的员工数不胜数,少一个普通员工没多大关系,炒掉一名基层员工就象扫出一片落叶一样简单,不会引起他的珍惜和重视,同时,作为老板,以他平时的处事风格,为了自己的威严和面子,让他收回成命的可能性极小;第二,你去与这名员工的直接主管、分厂厂长商谈,让他们出面协助办理员工的离职手续,并由他们与员工面谈、安抚,争取让员工走得不留痕迹,不造成负面影响。
分头行动的结果马上就汇总到一起:老板不同意收回成命,并希望尽快执行;员工愿意委屈求全,接受先罚款、再解雇的处理结论,只有一个要求:离职之日结清所有工资。
从法律层面上、从道理上讲,从职场上大多数人公认的是非标准来看,员工确实已经做出了极大的退步,这一要求也并不过份:你炒掉我,我接受,你处罚我,我也同意,但我走的时候,你还欠我的工资就不合情理,我就不能接受了。
当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出台,民营企业炒掉员工的普遍规则是:对于员工,你炒我,要经过我的同意,什么时间能走,由我决定,并且按我的要求完成交接,如果在此期间招不到合适的接替者,你就得耐心等待,甚至遥遥无期;作为企业,我炒掉员工,你就得马上走人,并且得不到任何补偿,甚至连工资也不能现在就发给你,需要等到公司发薪日再划入你的帐号。这个霸道政策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很多被炒掉的员工外出找工作没有路费,打道回家没有盘缠。既然做事没有岗位,离开没有路费,便只能天天缠着相关领导,天天与公司、与管理人员发生矛盾或冲突了。
按理说,企业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理应站在劳资双方的中间立场上,不偏袒任何一方,用法律、用情理去调和、缓冲、化解双方的矛盾与分歧,以最大程度地达成共识,从而保证整个企业的正常运转。如果过分偏向于资本方并做出一些违法悖理、明显有失公平的举动,员工就会将你当成资本方的打手,事事处处与你为难,你想做什么,他们就会或明或暗地拆你的台,导致最后没有人配合你的工作,你也不能继续玩下去了,自然就会垮台;而管理者完全站在员工立场上,处处维护员工的利益,资本方也会把你当成员工要挟公司的后台,当成与企业作对的领头者和眼中钉,一旦成了这类“重点怀疑对象”,你也同样玩不下去。所以,聪明的管理人士,总是在每一件具体事件中,努力寻求双方之间的这种平衡点,并在实际工作中尽量不偏不倚,力图维持这种或表面、或实质上的平衡关系。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从“王道”、从正道上讲,HR部门完全可以向上反映,希望通过正规渠道去合理解决,而事实上,这一想法在民营企业,特别是在那个劳动法规并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时期,所谓正常渠道解决问题,仅仅只是一种美好的奢望,这种情况下的企业管理,实际上是遇到了企业不讲道理的所谓“管理”,而面对无理可讲的企业环境,你这管理人员如何做人做事,更是对职业人士道德、良心和技巧的多重考验。
作为经办者,HR部门面对当时的局面,实际上出现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向上级、向老板报告,上级和老板会认为你没有能力,连炒掉一个普通员工这么简单的事情也不能摆平,不但不会给予你支持,不会向你提供相关资源,甚至可能毫不犹豫地将“球”踢回来,强令你去想办法自己解决;而员工一方,他的诉求合法、合情、合理,他理所当然地要求起码的公道,便只能天天死缠着你,要求你按法律办,按约定办,按情理办。可是,不管按法、理、情哪一条来解决,即使是员工打了折扣的要求,遇到这种大环境之下老板不讲理、公司不讲理的境况,你就没有这个权限和能力去解决和应对,于是,向上不好交待,向下不易摆脱。而事件已经发生了,不解决又不行,一是老板骂你,二是员工逼你。
处理这一事件似乎无路可走,似乎没有解决的途径了……
行政主管于山穷水尽之处,想出了一个又一个办法,甚至提出,让保安队长去强制执行,先赶走这名员工,而保安队长是这名员工的老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为有这种关系存在,不会发生大的摩擦。
俺轻轻摇了摇头,告诉行政主管: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一是会引起其他员工的寒心,二是让保安队长今后在老乡面前难以做人,三是作为管理者,我们明知公道在哪里,却还要采用这种方法,自己在良心上也过不去。
深思了一个下午,接近下班之时,俺找来保安队长,首先问了问那名员工的情况。保安队长可能早有防备,马上表态:坚决按照领导的意图去完成任务,先礼后兵,先做思想工作,如果没有效果,就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不让他再进入公司区域,请领导放心!
俺看着保安队长,心里一阵颤栗:为了生存,这个社会已经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扭曲得六亲不顾、麻木不仁了……
“说点别的吧,轻松点”俺叹了口气,似乎无意之中说起另一个话题:“你是聪明人,平时特别能理解领导的想法,这样吧,我说几个风马牛不相及的现象,你可以去想一想,但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更不能向外扩散”。
保安队长不解地望着俺,俺故作轻松地说出几个在外人看来好象根本没有必然联系的“闲聊”话题:“第一,有钱人最怕什么,最珍惜什么?当然是性命!第二,某某小区门前的风景很不错,不知道你注意过没有?第三,苹果削掉皮以后,吃起来好象更甜一些,男人用大一点的刀子去削皮,好象更顺手一些吧。”
保安队长愣了好久,还是不明白俺究竟想说什么。俺点到为止,让他先去吃饭,晚上再慢慢想,但不能让别人知道,并反复强调这个游戏只可意会,不能言传,明白了其中的意思,你会前途无量,不明白这个意思,那你只能永远做保安队长了。
与保安队长“闲聊”后的第二天,那名被炒掉的员工没有按时前来HR部门“上班”了。当天晚上,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某小区门口,老板带着老婆孩子散步于小区的正门附近,相距百米之内,一名员工高喊“老板好”,接着,一边用左手拿出一个苹果,一边用右手举起接近一尺长的刀子,狠狠地砍向苹果,一刀,两刀,三刀,手起刀落,被砍下的苹果准确无误地掉进垃圾桶内!据说,这一奇观持续了3天,并且每天早上老板驾车出门时享受一次,晚上回家时再观赏一次。
在老板连续观赏了三天之后,HR部行政主管接到圣旨:马上通知财务,以现金方式结清这名员工的工资,让他迅速离开,不希望再让他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之中!
听到行政主管的报告,俺立即找到老板,提出反对意见:这个先例不能开,如果开了这个先例,下一个会仿效的,如果大家都仿效,我们怎么办?
老板发火了:怎么办还要问我?去制定一个政策,以后炒掉的,马上结清工资走人,最好是半天之内!
俺装出忧国忧民的样子:还有一类,就是辞职的对象,到期了,是不是也应该照此办理?不然,以后谁都会通过被炒掉而离职,会影响正常的工作交接。
老板还在生气:行了,行了,去做一个文件,做全面一点,细致一点,辞职的对象也包括进去!
OK,有了他这句话,一个新的《离职管理规定》便诞生了,并且涵盖了大部分合法、合情、合理及员工能接受的流程和条款,从此,HR部门不再为这类事情而里外不是人了!
多年以后,已经成为另一家公司行政主管的原保安队长在酒席上向俺提出一个问题:当时,你处理这个事件的意图为什么只是暗示,而不明说?让人猜来猜去很费神的!
因为离开了那个是非之地,双方都不再与老东家存在利害关系了,于是便没有了顾虑,俺轻松地告诉他:
第一,如果当时对你或那名员工明示,让他以非正常手段去讨回公道,遇到那些头脑不会转弯的员工,他可能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对同事们炫耀或泄露,或者直接对外人说出“主谋”:是×××让我去做什么的!一传十,十传百,一旦老板知道是你我在暗箱操纵,会认为我们在吃里扒外,一怒之下可能会开掉你我,作为负责公司日常工作的副总知道了你我的合谋,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将会送给我们二人几双美丽的小鞋;
第二,这名员工是你的老乡并且关系密切,由你去布置和策划具体的动作,你私下叮嘱他守口如瓶,比任何人去授意他,效果更明显,保密方面也更为安全可靠;
第三,俺当时的意图并不是仅仅只出于帮助他一个人解决问题,而是谋划着如何从政策层面、从根本上解决所有类似问题,虽然是非常规手段,最终也达到了这个目标,但其中有一点是存在风险的:我个人的本意只是希望在守法的范围内,通过高压的态势,通过这个假动作达到解决层面问题的目标,如果当事人假戏真做,那就涉及到法律风险了,从自身保护的角度出发,俺不能不考虑这一利害关系;
第四,鼓励员工以非常规手段去寻求解决之道,即使你有一百个公道,你有一百分合法,即使能得到千百人的拥护,但将企业内部矛盾变成人与人之间对立化的关系,有损我们自身的职业形象,外界那些不明真相的人士,会认为我们一是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喜欢无事生非、小事闹大,一旦名声在外,将来还有哪个企业敢用我们?这就是俺当时不愿明示,事后也一直不愿谈及这些问题的真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