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薪资管理办法 □薪给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的薪给,实行职务给与制,按其所派任职位、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给与不同职等的薪给。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薪给,分为六职等,每了职等分为十六至二十薪级,各职等每月薪给的薪点数。外务人员、营业主任薪给办法另订。 第三条 薪给的薪点,本公司得在适当期内,予以调整。 第四条 新派任各等职位人员,原则上均自所派任职位的职等第一薪级起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高其支薪薪级一至二级。 (一)其所具工作经验,已超过该等所需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所具能力特别优异,且为本公司甚难罗致的人才。 第五条 各职位派任的资格,应符合于该职位“最低资格条件” 的规定。其因工作需要,致派任者的资格,未能完全附合规定者,应予权任。权任期中,支给职位最低职等低一等薪给。权任以一年为原则,权任期满成绩合于工作要求者,可免除权任,并改支该职位职等的薪给。 第六条 由低职等职位,调任高职位工作,应改支所调任职位的第一级薪级,如原支薪给,已超过调任职位职等的第一级薪给,可改支较原支薪点一级的薪级。
第七条 由高职等职位,调任低职位工作,应改支该低职等与原支薪点最接近的薪级。 第八条 本公司每年终得视盈利状况,经董事会的核定,发给从业人员特别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经懂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同。 □ 职员待遇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职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 职员的待遇事项,除职员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依木办法规定。现任雇员依此执行 。 第三条 职员待遇项目为: 1·薪资。 2·加班费。 3·奖金 。 4·补助费。 第四条 下列款项得从待遇项目中扣缴 。 1·薪资所得税。 2·产业工会会费。
' 3·职工福利金及福利社的欠款。 4·劳工保险费或人寿保险费。 5·其他必要的款项 。 第五条 凡以薪点计给的各项待遇,换算公式如下: 薪点x薪资指数x生活补助指数=货币量 薪资指数:依市政府编印统计月报所载都市消费者物价总指数换算。 生活补助指数:最高以1·25为限。 (二)薪资 第七条 职员薪资依任用等级按月支给一次。 第八条 下列情形的薪资不予扣减。 1·依职员管理办法规定请假者。 2·因公 出 差者 。 3·奉调受训者 。 4·奉派考察者。 第九条 职员薪给采用薪点制。现任雇员薪点标准用第一职等薪点表,最高晋升至第一职等四十级止。 第十条 新进试作人员起薪标准规定如下: 1·无社会经验者 : (1)高中职毕业末服兵役:抑薪点(相当于一等一级)。 (2)高中职毕业服毕兵役 :1350薪点 (相当于上等十六级 )。
(3)二年制专校毕业服毕兵役:1710薪点(相当于二等一级)。
(4 )三年制专校毕业服毕兵役 :1950
薪点 (相 当 于二等七级 )。
(5 )大学 院校毕业服毕兵役 :21%
薪点 (相 当 于三等一级 )。
前列起薪标准得视个人的具体情形,按起薪标准最多加六级或减三级的限度内核定暂 支。
2·有社会经验者凭有关证件依前款规定,再按下列标准择一酌予加级。
(1)具有一般工作经验者,按年加支一级。
(2)具有本公司需要的工作经验者,按年加支二级。
(3)具有特殊技能者,按年加支三至5级。
第十一条 职员的升等依下列规定办理。
1·原文薪点高 于所升职等最低薪点者 ,按原文薪点 归 级。 如 所升职等 无相 同 薪点 时 ,按
相近原文较高薪点归级。
2 ·原支点末达所升职等最低薪点 者 ,按所升职等最低薪点 归 级 。
副经理、副厂长最高以晋至第六职等第十三级,副总经理最高以晋至第七职等第十三级 为限。 第十二条 每年1月1日为职员年度考绩晋级基准日。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各级主管依下列标准按月支给职务加给(见表6·4·3):
表
6 ·4 ·3
兼任主管支领较高职位的职务加给。 第 十 四 条 代理主管 的 职务加给标准如 下 : 1·上级或同级主管兼代下级或同级主管者,不另支给职务加给。 2·下级主管代理上级代理主管,支给所代理职位的职务加给。 3·末支领职务加给的代理主管,支给所代理职位的职务加给。 4·代理始期在当月15日以前者,支给全月份职务加给。 5·代理始期在当月 16日以后者 ,支给半月份职务加给 。 6·代理终期在当月15日以前者,支给半月份职务加给。 7·代理终期在当月16日以后者,支给全月份职务加给。
(三 )加 班费
第 十五条 职员加班依下列标准支给加班费,按月累计 ,于翌月发给。 第十六条 加班次数的计算 以每小时为 一次 ;加 班半小 时 以 半次计算。但例假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以每二小时为一次 ,均应扣除规定休息时间 。 第十七条 日班工作继续加班跨越午夜12 时者为彻底加班 ,除加班费照给外 ,得比照夜间轮班制的夜间工作 ,另支夜班津贴 。 如加班至翌晨3时半以后者 ,得于加班完毕后休息至当日中午,薪资照给。 (四)奖金 1·员工奖励金 第十八条 本公司年度营业如有盈余,得提拨员工奖励金于年底前发放,依员工的勤态及考绩分配。其分配办法由总经理另定。 第十九条 员工奖励金勤态计算期间为前年12月16日起至当年12月15日止。 第二十条 员工于年度中途到职、复职或申请停薪留职者,员工奖励金依比例计算,但下列人员不予发给 。 (1)辞职或停薪留职于前条计算期间内服务未满三个月者 。 (2)受免职处分者。 2·圣诞节奖金 第二十一条 职员圣诞节奖金后 发放对象以12 月 15
日在职人员为限。 但服务未满一个月者不予发给 。 第二十二条 职员中途到职 、复职或停薪留职者 ,其圣诞节奖金按比例发给 。 第二十三条 职员于年度中请假或旷职者 ,其当年度的圣诞节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 ,最多以扣发一个月为限。 (1)事假、病假累计每积满一日者 ,扣发半日薪资额的奖金 。 (2)旷职累计每积满一日者 ,扣发一日薪资额的奖金 。 (五)补助费 1·婚丧补助 费 第二十四条 职员本人结婚时,得检具证明结婚的户籍誊本,申请合于结婚当月一个月薪资的结婚补助费。服务未满六个月者减半支给。再婚者不得申请。 第二十五条 职员的父母 、配偶或满十岁以上的子女死亡 时,如劳工保险局的丧葬津贴不及发生当月 一个月 薪资所得者 ,得就其差额检具证明死亡的除户誊本 ,申请丧葬补助费 。同一血亲二人以上在本公司服务者,以一人申请为限。 2·生育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职员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妊娠七个月以 上死产时 ,如劳工保险局的生育付不及发生当月一个月薪资所得者,得就其差额检具证明出生的户籍誊本(死产者死产证明书 ),申请生育补助费 。 如参加劳工保险末给付期限 ,致未能请领劳保给付者支给发生当月一个月 薪资所得的半额。夫妻同在本公司 服务者 ,以一人申请为限。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 营业主任待遇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营业主任的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营业主任的待遇包括: (一)本薪 (二)车辆津贴 (三)交际津贴 (四)成交奖金 (五)职级加给 (六)职务加给 (七)绩效奖金 (八)年终奖金 第三条 本公司营业主任的本薪、车辆津贴、成交奖金、职级加给的核算与外务人员待遇办法同。 第四条 职务加给 : 本公司营业主任的职务加给依该组上月与本月组平均数按 '职、务加给发给标准表 '所列标准表如下。
(一)上月与本月组绩平均数的计算方式为:
(上月全组实绩总额+本月全组实绩总额)+(上月全组编制人数+本月全组编制人数)
(二)职务加给的发给标准如下:
19万以上加给360000 18万以上加给330000 17万以上加给300000
16万以上加给270000
15万以上加给240000 14万以上加给210000 13万以上加给180000 12万以上加给150000 12万以下加给120000 (三)初任营业主任其职务加给一律依第一级的标准发给。 (四)凡本公司的营业主任连续二个月组绩平均数在8万元以下,除因情形特殊,经呈报总经理核准继续担任外,该组营业主任应予降调为外务人员。 第五条 绩效奖金: (一)凡本公司的营业主任得依其所隶属单位(如逼人事异动时,应以异动后所隶属单位为准)每月的经营绩效竞赛成绩依(经营绩效奖金发放办法)的规定以七个基点作为计算标准参与分配绩效奖金。 (二)正式外务员不论其于月内之任何一天升任营业主任 ,均得依七个基点作为计算标准参与分配绩效奖金 。 第六条 年终奖金: 本公司营业主任年终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一)服务满三个月者,发给四分之一个月薪额的奖金。
(二)服务满半年者,发给二分的一个月薪额的奖金。
(三)服务满九个月者 ,发给四分之三个月薪额的奖金 。 (四)服务满一年月 者,发给一个月薪额的奖金 。 (五)上列奖金系以列以2600元加上职级加给及职务加给(全年度平均额)为计算的标准。 (六)营业主任 ,任职期间如经降调为外务人时 ,则年终奖金的计算标准悉依外务人员待遇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除上述各条规定外 ,其余有关规定均与外人员待遇办法同 。 第八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业务部修订并呈现董事长核准公布。 □ 外务人员待遇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外务人员的待遇另有规定外 ,悉依的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外务人员销售商品 (包括免税交易)时 ,其实 际的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悉依货款兑现为准,依其实售价核算的。惟有下列情形的一者不予核算实际: (一)凡实售价低于最低价而未经请示核准者 。 (二)货款兑现期间过长而未经请示核准者。 (三)售予同行转售者 。 第三条 本公司外务人员每月实绩的计算系自每月一日开始 ,至该月底截止。 第四条 本公司外务人员的待遇包括 : (一)本薪 (二)车辆津贴 (三)交际津贴 (四)成交奖金 (五)职级加给 (六)绩效奖金 (七)年终奖金 第五条 本薪 (一)本公司新进外务人员初任训练期间,按日文薪卯元正,不另发给任何津贴,惟其期间最长以15天为限 ,自受训完毕开始推销之 日 (即报到的第16天)起两个月内,为试用期间 ;试用期间本薪一律核定为2600正 。 (二)试用外务人员于试用两个月内,其实绩总额达到 12万元以上者(或经单位主管准予试用三个月,其在三个月内实绩总额达到
18万元以上者),由该单位主管签报所属副总经理核准自达成上述标准实绩的次日起即予正式任用,并自核准生效日所属月份的次月1日起,依正式外务人员本薪支给标准支给。 (三)本公司正式任用的外务人员,其本月的本薪系以该员上月 与本月实绩总额平均数。 上月及本月实绩总额平均数超过30万,每增加达 1 万则增加 本薪200元正。 (四)正式外务人员,其上月与本月的实绩总额在12万元以下 者,应即停止任用,惟经单位主管推荐执行副总经理核准继续留用者 ,得改依试用人员任用,其本薪比照试用人员2600元支给。 (五)正式外务人员 ,任职期间应政府兵役单位召集,期间在一个月以内者,其实绩的计算得扣除公假天数换算。 (六)试用外务员于初任训练及试用期间,请假或应政府兵役单位召集,不论期间长短一律不予发给薪资,惟其试用期间得依请假天数延长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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