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请教]员工突然离职,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吗?

[复制链接] 13
回复
11517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4-6-22 12:33: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技术部员工突然离职,当天提出申请,当天就走人,请问我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但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仅限于:(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要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

象这样突然走人的,好象也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那可不可以要求他赔偿一个月工资,或多少比例的工资?要怎样表示,或在劳动合同上明确呢?保护公司的利益也真不容易。

沙发
发表于 2004-6-22 17:32:57 | 只看该作者

在合同中如果明确规定的按道理可以提出赔偿,但实际操作比较有点问题:1、找到个人比较难;2、进行司法程序比较繁琐。

板凳
发表于 2004-6-22 20:35:45 | 只看该作者
人家都要走了,好象不大好办。关键是他没有给公司带来什么损失(显在的)且交接工作做了,就行了,我看扣工资并不是一个好办法。恐怕人家早就找好单位,根本就不在乎你扣工资的
4
发表于 2004-6-22 20:50:18 | 只看该作者

再就是看他的档案是不是在本公司内代管,这样是有点儿损,就看你的立场是站在哪边啦?

如果真打官司,赔偿金是按公司所受的损失来计算的(这种损失可多可少)

我们单位有一次就有这种情况,结果单位的法律顾问把一个普通的岗位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竟然有好几万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22 20:51:13编辑过]
5
 楼主| 发表于 2004-6-23 10:10:30 | 只看该作者

损失肯定是有的,她的那个岗位就她一个人,走了,工作就停了。我现在立马招到人也要有个适应的过程啊。但这个怎么算损失呢?劳动法也真是的,就规定员工要提前30天提出离职,也没明确,如果没提前提出怎么处理,弄得我现在两头不是人。

6
发表于 2004-6-23 15:37:12 | 只看该作者
有人说:“人事人事”全是不干人事儿的,要是那个人交接工作顺利做完 了,就没什么了,以后修整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一项喽!要是在其他地方加,可能不太容易。
7
发表于 2004-6-23 20:27:38 | 只看该作者

找到法律依据啦:

你可根据1995年5月10日 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制裁!

8
发表于 2004-6-23 21:33:51 | 只看该作者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走就走了,何必生出一大堆麻烦事呢?该宽容的时候应该宽容
9
发表于 2004-6-23 21:54:02 | 只看该作者

不过如果对方又不交接,又带来很多不利影响,我想制裁一下也好,就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治一治也好。其实人是讲职业道德才好,我相信不想干了,说一声,交接清楚,好聚好散啊!

另外,她肯定有很多东西如社保、档案等都在公司的。让她交接清楚了再走。

10
发表于 2004-6-24 17:29:36 | 只看该作者

好象大部分公司和我们签的用工合同都是为了应付劳动局检查的偶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