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70% . 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省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5、北京属于二等城市;济南、青岛、重庆属于四等城市。 (1999年8月4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二)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青苗及树木补偿费(摘自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 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 1、耕地 (1) 粮食作物田 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 (2) 粮、棉、烟、菜等混合作物田 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1000—1700元/亩),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 (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1、 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3、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藕秧损失另计。 5、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