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hx023在2004-5-11 9:04:52的发言:
1、公司在人员编制没有下来的情况下招人,随后又要强制我们签兼职人员协议,否则就不发工资,这是不是欺骗?
不知你进的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如果是国企或大型集团或机关单位,还有人员编制一说,一般的民营企业应该不会有什么编制问题。如果事前没将有些情况讲清楚,应该是属于欺骗的范围。
2、公司因各种理由不发工资,属于故意拖欠工资吗?
劳动法规定,在一定时期必须按时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不是不可抗拒原因,不发工资属故意拖欠。
3、公司内部调部门,岗位没有变的情况下重新试用,这个合法吗?
这个就不清楚了,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规定。但试用期不会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是按照入职日期2月25日,还是按照4月21日签署?
按入职日期签!!
4、如果公司不批准假期,我现在离开,能得到哪些补偿?
除了你的上班工资,基本上没什么补偿。不过从你的描述来看,还是离开的好!趁现在损失还少!
多谢你的指点!!
1、是国营企业。事先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些东西,4月份才说是人员编制没下来的。
2、本来4月9日发工资的,一种支付方式就说是按劳务费支付,这样要扣20%的税,我们没有同意,因此就没有发,第二种就是签兼职协议,因此到5月份还没有发。
3、规定使用期2个月,是公司内部发生变化才调动的,部门领导同意试用往后延续1个月,工资其它都延续前面那个部门的,可是人事在签合同的时候要从4月21日开始,合同规定:“试用期为2个月,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不是明摆着又要试用2个月吗。
4、“国企不倒,天理难容”,就这样离开,真的太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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