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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同道合] 成立国际贸易公司要多少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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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1 10:3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问家人:成立国际贸易公司要多少注册资金?还需要其他什么条件呢?着急盼复[em09]
沙发
发表于 2004-3-11 15:54:00 | 只看该作者
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现行规定)

商贸发[2003]25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决定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本规定所指的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含长春)、黑龙江(含哈尔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含武汉)、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包括成都)、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含西安)、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

  二、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边贸企业的现行政策不变)。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权管理机关)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唯一有效凭证。任何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

  四、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证明其符合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二)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证明其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受权管理机关办理。

  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提交电子申请并向受权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申报材料齐备无误后,受权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授权管理机关应在此期间内通过商务部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应在此期间内书面向企业告知理由。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后,受权管理机关应将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连同《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

  (三)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各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藏自治区、苏州工业园区、江苏省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区原由当地自行审核或登记内资进出口企业的经营地域限制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取消。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4-3-12 08:53: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家人:)非常感谢,原先的注册标准是500万啊,吓死我了..
4
发表于 2004-4-15 11:40:00 | 只看该作者

新外贸法7月1日颁布,自然人可做外贸

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这是现行“外贸法”颁布实施十年以来第一次被修改。鉴于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大国地位日益提升,这次国家修改外贸法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视。   我国对《外贸法》的首次修订工作正式完成   与1994年首次颁布外贸法时相比,目前我国在全球贸易中的排名已经从第11位上升到第四位,并跻身全球进口三大国的行列;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使我国的内外贸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地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并充分享受权利,这次修改外贸法的原则之一就是积极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与1994年颁布的外贸法相比,2004年版的外贸法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内容从8章44条增加到11章70条,专门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三个新的章节。同时,新外贸法进一步放宽对外贸经营权的准入限制,除法人、实体和组织可以进行外经贸活动外,规定自然人也可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新外贸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国内外市场的预警监测等条款。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要对我们现行的一些规章和规定,不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这部分,需要进行调整,第二我们还要进行便利地有效地管理,与此同时,我们还将一些审批改成为登记,改成为备案,这样将大大地方便于企业。”   据介绍,新外贸法将同时具有“适度的贸易管理、积极的市场开拓、有力的贸易促进和合理的贸易防御”等多重功能。为便于新法的贯彻实施,商务部还将尽快制定一系列与新外贸法相适应的配套措施和规章。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会长曹绪岷:“我们商会的4700多家会员企业对新的外贸法感到振奋,他们认为新的外贸法出台将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出口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更加健康的经营秩序,更有力地促进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实现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大国地位。”   自然人可进行对外贸易活动   新的《对外贸易法》将从今年7月1号开始正式颁布实施。在取消许可制的同时,新修订的外贸法再次大幅度降低了对外贸经营权的准入限制,今后,除了公司、法人等组织可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外,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也可以以个人身份进行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   按现行外贸法的规定,我国的自然人还不能进行对外贸易活动,同时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一些领域的外贸经营权实行审批和许可制度。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这次在新的外贸法里面,大家就不会再看到许可这个概念了,而代之以备案登记制。原来我们外贸经营的主体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现在扩大到了个人。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已经承诺给外国人到中国从事外贸的个人以外贸经营权,也可以讲,作为“国民待遇”,我们也不能低于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外贸方面的待遇,所以当然地,外贸经营权也赋予了中国国内的个人。”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从更深层次上来说,我们外贸法允许个人从事外贸,也是符合我们十六大的进一步发展多元化的经济相一致的,也是和我们刚刚修改的宪法当中强调要保护人权这一点相一致,也是我们中央提出来的以人为本的思想的体现。我参加了很多修改工作,确实是,把这一条放进去,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是非常振奋我们国内一些商人的积极性的。”   新外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后,可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   特别增加“保护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章节   修订后的《外贸法》特别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规定国家可以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打知识产权牌,日益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一方面,我想,将知识产权纳入外贸法,体现在外贸法方面对知识产权功能的认可和强化,另外在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普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它是在两个环节段上发生的问题;第三个问题,这里既然规定了外贸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他并没有妨碍或者损害知识产权各个相关的单独的法律的执法,只是到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损害了贸易利益的时候,才涉及用外贸法去调整。”   新外贸法规定:进口货物构成侵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对侵权人或者侵权产品实施一定期限的禁止进口措施。   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专有权或者优势地位的行为,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妨碍技术传播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禁止进出口等措施。   国家将依法合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为依法合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有效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修订后的《外贸法》专门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两章内容。   1994年版的《外贸法》并没有专门的贸易救济方面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近年来,在一些领域进口产品激增的同时,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的贸易壁垒也对国内产业发展造成了损害。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我们对对外贸易的保护、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开拓对外贸易,这几个指导思想,在整个修改过程中都非常明确。国家的利益、企业的利益、个人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都考虑到了。”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对外贸易调查广义上来讲,涉及对各种各样不公正贸易行为,或者损害中国贸易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它不仅仅限于对进口产品在中国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涉及中国的出口产品在海外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遭遇了不正当的贸易壁垒,对此我们也要进行贸易调查,要进行贸易谈判和磋商,敦促对方消除,或者减损,或者取消它的贸易壁垒行为。”   关于对外贸易调查,新的外贸法主要规定了贸易调查的具体程序。在对外贸易救济方面,新的外贸法规定:由于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向我国进口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国家将加大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994年版的《外贸法》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力度较弱,针对目前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日益增多的违法行为,新的《外贸法》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   据介绍,1994年版的《外贸法》对外贸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四条,而且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主要是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原来我们的外贸法在处罚上,行政手段就是吊销经营权,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使你丧失经营权,那么现在已经是(全)许可了,那就没有经营权的问题了,所以我们现在这个处罚改成了从事前管理变成事后监督。”   新外贸法规定:对于外贸违法行为,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有关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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