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维护农民的小土地私有权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分析社会发展问题的方法,他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政治经济批判〉序言》)建国初期,因土地改革平均分配土地,维护了农民的小土地私有权,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就在这个时候,党内部分同志与历史唯物主义成逆向思维,提出了在手工业小生产的条件下,通过合作化的形式,消灭土地私有制,即取消农民的小土地私有权的主张(1951年毛泽东:“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採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的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山西试办全国首批农业合作社的前前后后——陶鲁笳访谈录》)。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有深刻理解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本着对革命事业有高度负责任的精神,顶着上峰的压力,在1953年4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对上述错误观点予以纠正:“对农民私有制这个问题,必须逐步去解决,不能过急。分了土地给他,就不能随便夺了。必须依法保障这种所有权。”“土地买卖租佃的自由,土地法规定了,今天还不能禁止。”
在急躁冒进的氛围中,人们鄙视邓子恢等党内同志的诤言,在手工业小生产没有变更的条件下,快速地实现了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取消了农民的小土地私有权,消灭了土地私有制。但是,凭人的主观意志,没有现代先进生产力为基础,只能制造出落后的生产模式。人民公社是一种类似于西欧的庄园经济的经济,远远落后于早已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手工业小生产的个体经济。从一开始,中国农民就对人民公社有反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终于从它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了,恢复了个体耕作的制度。但是,仍旧维持人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不让农民具有土地财产权,搞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改革失去合法的物质基础。这种土地制度使封建主义特权得到滋生和膨胀,严重地阻遏了农业小生产向现代化的发展。而坚持让农民获得土地私有权的东亚国家和地区日本、南韩和台湾,农业却达到了世界的领先水平。当我们被我们自己制造的土地制度所困扰的时候,我们应该想一想:为什么党内一些同志已经提出要消灭土地私有制的时候,邓子恢却坚持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
一、小土地私有制是农业手工业小生产必然存在的基础:
中国的小土地私有制是世界历史上,历时最久,最发达的典型。中国社会比西欧社会早两千年掌握了铸铁生产技术,从春秋战国开始,就突破了村社经济,形成了以一家一户为单元的手工业小生产的个体经济。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开始承认土地私有制。秦国的商鞅变法,为适应形势发展,“废井田,开阡陌”,使土地私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在土地私有制普遍发展的基础上,商品交换也得到繁荣和发展,形成了全国范围内大大小小相互联结的市场。从秦王朝开始,大一统的政治格局成了中国必然的发展趋势。和同期西欧分裂割据的领主庄园经济相比,中国的政治经济达到了更高的发展水平。近两千年,中国的小土地私有制使中国在整体发展水平领先于世界各国。
可是,历史上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使土地兼并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往往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失地农民难以维持生计,生产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社会就发生了动乱。中国历史上发生了多次农民起义,而每一次农民起义,都在不同程度上冲击了土地高度集中的状况,都为农民有了获得土地的机会,自耕农多起来了,社会经济又得到了繁荣和发展。
农业手工业小生产必然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存在的基础,只有农民小土地私有权得到普遍发展,手工业小生产的的社会才能得到繁荣和发展,这是一个规律。马克思对它作了精辟的分析,“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只有“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私有者”,“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形式。”“这种生产方式是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集中,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资本论》第一卷《所谓原始积累》)
在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是遵循了经济发展规律,在农村手工业小生产普遍存在的条件下,实行土地改革,平均分配土地,维护了农民的小土地私有权,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拥护,胜利地夺取了政权。而革命政权确立以后,尚未改变农业手工业小生产的条件,也没有理由可以取消农民的小土地私有权。因此,邓子恢说,“分了土地给他,就不能随便夺了。必须依法保障这种所有权。”
二、取消农民小土地私有权,只能放纵封建主义特权的蔓延,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
我们的目的是要建设富裕、文明、强盛的社会主义国家。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由现代化生产产生的社会化生产(“要看到那些要消灭旧的分工以及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并使全部生产发生变革的革命因素已经在现代大工业的条件中处于萌芽状态”《反杜林论·分配》)决定的生产方式;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由现代化生产产生的社会化分工决定的社会占有制,它和封建时代的公有制内涵有质的不同。因此,仅仅把社会主义看作是一种制度的改变,即由人民政府下命令取消农民的小土地私有权,变为公有制,是对社会主义的歪曲。必须让小生产的农民,利用他所掌握的有效财产,即小土地私有权,由手工业小生产向现代化生产发展。只有现代化生产才能产生社会化分工,才会有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土地革命,使农民都有小土地私有权,不仅对推翻反动政权起过历史作用;而且,对继续反对封建主义,使农业小生产向现代化生产发展,脚踏实地地走向社会主义都将发挥很大的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的成功,对东亚的国家和地区日本、南韩和台湾震动很大,它们虽没有像中国大陆那样搞阶级斗争,但都搞了平均分配土地的土改。现在,它们的农业发展,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
中国大陆和整个东亚地区都成功地搞了土地革命,说明整个东亚社会已把消除封建不平等,作为促进农业小生产向现代化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非常紧迫的历史课题。(恩格斯“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反杜林论·道德和法·平等》)但是,中国大陆以后并没有把封建主义特权看作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障碍,改变了土改开拓的反对封建主义的历史方向。中国的革命领袖认为,革命政权确立以后,依靠革命政权就可超越经济的发展阶段,快速地走向社会主义。在农业手工业小生产仍然普遍存在的条件下,取消了农民的小土地私有权,建立了政府掌控的土地公有制。但是,这种土地公有制却成了封建主义特权滋生和膨胀的条件。首先,这种未改变旧的生产条件的土地公有制,和古代社会“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王土”性质上没有很大的区别。其次,革命政权由于是产生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自然地总带有某些封建主义的形式。(马克思:“由于无产阶级在为摧毁旧社会而斗争的时期还是在旧社会的基础上进行活动的,因此还使自己的运动采取多少同旧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639页)这种土地公有制规定,农民对土地没有话语权,土地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土地法》还规定,征地对农业承包户的补偿,以农业年产值的倍数计算,而土地由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增值,不归农民所有。这种土地公有制,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时期,其封建主义特权表现得尤为突出。一、土地由政府官员垄断,农民不容置喙。这就为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财政,官商勾结预设了发展的条件;二、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差价往往是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不允许农民得到非农业用地价值产生的收入,这就为征地官员有可能从中牟取巨额的暴利。这种土地制度导致了贫富差别向两极分化。它不允许让多数人致富,却让少数人通过权力致富。据统计,我国1%的人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财富集中度超过了美国。那些富豪,很大一部分财富就是从政府垄断的土地中得到。我国大陆的基尼系数是0.47,远远越过了国际公认警戒线,而允许农民拥有土地私有权的日本、南韩、台湾的基尼系数是0.3。
西欧封建社会,全部土地都归封建主所有,号称“没有无领主的土地”。十五、十六世纪,英国由于毛纺织业兴盛,养羊成为当时很有利可图的,贵族地主就把地圈起来,把农民赶走,使耕地成为牧场养羊。史称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我国大陆土地的主人是政府官员,许多官员为攫取土地的巨额利润,推动了超速城市化,掀起了一场新形势下的“圈地运动”。大批农地被征用,严重威胁到维系中国十三亿人生存的基本农田。为此,这种土地制度是灭农兴城的道路,必然使农业走向萎缩或被边缘化。
如果我们能依法保护农民的小土地私有权,实现“土地买卖租佃的自由”,农民对农村土地在市场的交易就有话语权。依据这个权力,农民即可获得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用地交易的真实价值。而只有让农民获得土地增值所产生的巨额资金,农民就能从因长期从事手工业小生产而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摆脱小生产的束缚,有实力投资现代农业、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促使工业和农业建立内在的联系,走城乡结合,而不是分离的道路;我们就能从现今的土地制度造成的困境中解脱出来,一条社会和睦,环境友好形的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必将呈现在中国广大人民前面。
马克思:“工人阶级”“并没有想靠人民的法令来实现现成的乌托帮”。(《法兰西内战》)企图避开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由革命政权创造社会主义,使封建社会主义对当前一些政策造成了影响。当我们要进一步拓宽改革开放道路的时候,我们要想一想,邓子恢等党内老同志,于建国初期,是如何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在手工业小生产条件下,坚持依法保护小土地私有权。
龙岩卫生学校 林萃生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