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对于卖方来说要作出让的目的性分析,出让方与并购目标本身是存在目的差异的,国有资产的出让比较一般的出让方会更多考虑并购目标的需求,例如职工安置等。要对并购目的作分析、细分具体目标,所有细分的目标都是谈判要点。对这些问题要明确谈判底线。 国有资产的出让有一个值得置疑而又难于改变的规定,即国有资产出让价格不能低于审计评估价值。国有资产转让的问题在于资产价值认定的标准,这里就有三个价值标准,即市场价值、财务价值和账面价值(报国资委)。 在实务操作中,个人认为对外资的转让一个关键点是财务价值的认定标准。因为中外会计准则的差异,所以谈判的焦点往往是会计标准和审计标准的认定,很难达成一致(曾经为这个问题谈判3个多月)。实务中采用的操作方法是保证账面资产和债务的真实存在,回避价值判断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