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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要采取“垫资注册公司”的方式,这不但很容易为日后产生法律纠纷,而且也无法使各股东感受其股东压力。个人实实在在的钱摆到公司里,与拿别人的钱玩公司,完全是不同的感受。
即使是因为各种原因,真要这么做的话,也不要使用“垫资”的方法,而要直接借钱给个人,用途是共同办公司。不要把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混在一道来处理,这样对于借与被借的人都有好处。
设立期权的概念,可不是对你这样的公司说的,也不要玩这个概念,因为它针对的是上市企业在股权配置时,以某种约定价格购买的问题,你这公司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第一、二人的工资奖励制度,是来自于你想实现什么?因为它的本质是激励手段,没有特殊要求的话,参考行规就可以了。
利息控制在国家银行利息的四倍以内,因为高过这个比例,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有放高利贷之嫌,再说,既然都是朋友,也不可太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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