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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停薪留职员职工劳动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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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23:3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停薪留职员职工劳动关系的思考fficeffice" />

 

停薪留职是原国有企业处理富余职工的一种办法,保留职工国企职工的身份,而鼓励职工外出自谋出路的一种方法,主要依据《国有企业富于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ffice:smarttags" />1993年4月20])和《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1、停薪留职的职工与原企业的关系问题?

本质上应该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应该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来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这样就衍生出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对于在劳动合同制度没有全面实行的1984年以前的职工(以前称“固定工”),这部分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劳动人事关系,是归劳动行政部门来管理的,那么这部分的职工和企业之间就不适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这部分们职工的处理,建议是按照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在1983年的通知(第六条)来处理。二是停薪留职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和别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就出现了双重劳动关系,这时候如何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款“(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来处理,这样用人单位首先就要规范和这部分停薪留职职工的劳动关系,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以此为依据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注:在这里面有这样两个问题需要明确:1、劳动人事部1983年的那个通知现在是否有效?2、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现在有哪些更加具体的规定,请列出。)

2、停薪留职职工和企业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1)规范劳动关系:企业现在规范和这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尽快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使之尽快纳入现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之中。这样,会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职工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关系,那企业就和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职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那这样,企业可以与之终止劳动关系,有这样几个步骤:第一,向职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通知的方式方法:当面通知;邮寄通知(邮寄到其在企业的档案中的地址);前两种无效果时,可以报纸、网站等方式公告告知。第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其未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就劳动合同的签订达成一致,那就向其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通知方法与第一步骤一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双方未就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或者变更达成一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及第46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此时的终止劳动关系则应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解除劳动关系:与企业经协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这部分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就应直接适用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来解除,这样可能需要企业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当然,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规定的款项来解除,这样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停薪留职”协议是否为一定意义上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

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那这样的话,企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中第3940条和第41条经济型裁员来实现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当然这样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企业和企业工会协商。

 

 

沙发
发表于 2010-7-1 11:40:14 | 只看该作者

十分关注这类问题的解决,

也希望有处理经验或懂得如何处理的家人参与讨论

板凳
发表于 2010-7-2 10:38:41 | 只看该作者

同样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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