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原创]李泽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太简短了!

[复制链接] 1
回复
786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0-6-13 07:27: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泽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太简短了!

1、1994年春天,我在出国前专门去四川省税务部门查看到税率手册,那时就已经达到数百页的程度!可是,直到今天,我在网上搜索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复制粘贴到WORD文档里面去后只有区区62页!!

(请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1/21/content_5679505.htmhttp://www.jincao.com/fa/02/law02.01.htm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ingfa/200311/20031110213247.htm此三条为本人在http://www.2345.com/?578之Google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得的前几条)

2、一些企业的管理制度也是这样,简单、抽象、泛泛而已,然后,当然地,就难免“法官”的自由发挥、搞出一些“人治而不是法治”的“冤假错案”出来了。可以说,“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法律”太简单、太抽象、太泛泛!

3、所以,李泽尧在《中国式制度管理》里面提倡,“要把制度定得象数学用表一样”。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布日期1997-03-14

 

2007-1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发布日期】1997-03-14
【生效日期】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本刑法内容已经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余略)

沙发
发表于 2010-6-19 14:19:41 | 只看该作者
当今的中国,人法共治。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