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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说一说社保中的医疗保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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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2 14:5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二、报销时限问题

报销时限问题最为关注的有两点:
一、门急诊的全年累计报销方式有时会让人产生“一年只允许报销一次”的错觉;
二、如果超出年底报销时限可否有其他挽回途径。
这两个问题,在今年实行医保卡即时报销后有望解决。

问题1:
“从医院拿回医疗单据是否有报销时限?我只了解到本年费用本年报,有没有费用发生多久内必须到社保报得时限?”
问题2:
“我是北京西城区的,听说是1月10号之前可以报销,但是刚才打12333,告诉我说12月20号之前报,12月15-31号发生的费用是次年1月20号之前报。晕,到底是什么时间?

根据68号令相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医保相关文件,一个自然年度内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需要在次年的1月20日前申报完毕。这里说的1月20日不是指个人把单据交到单位的时间,而是由单位收集后交到医保中心的截止时间。另外要说明的是,请勿将跨年度的费用一并申报。举个例子,一个人2009年发生的药费和2010年1月10日发生的药费一并在1月20前,按照一份单据申报到医保中心了,绝对会被退单,因为存在跨年度的药费。
要是超出了1月20日这个时限,一般说来是不会报销的,不过确实有困难的,需要写个情况说明,进行逐级审批,批准了就能报了。不过建议大家最好别这样。

另外要说明的是,医疗费用的申报是没有次数限制的,以朝阳区为例,2009年人均医疗费用申报次数为2.67次,反正是你够了起付线就能申报,你要是缺钱,就多申报几次。
今年部分医保中心要求在10月20日前报销医疗费用是为了做好划卡结算的过渡,因此大家需要注意。
对于参加商业补充保险的人员一定要知道:如果单位有商业保险,而且商业保险公司不认“分割单”,就是需要原始单据的复印件报销,一定要在申报前复印好,以免造成损失,因为医疗费用单据送到了医保中心是绝对不会退还的。(未过起付线的人更要注意)
2010年全面实行划卡结算后,也就不存在上面的问题了。

三、异地报销问题

异地报销也是一大热点问题,对于长期驻外的员工以及因公出差、探亲假,旅游等异地发生药费的员工,什么情况下可以报销,按什么标准报销,什么报销流程,异地安置后医保个人账户划账问题等都是大家最关注的热点。

问题1:
“我单位有一职工凭着定点医院开的处方,在北京和河北省药店买了药,这能报销吗。报销程序非得录入定点医院才行,录入药店名字过不去。请问该怎么办啊?”
问题2:
“一个同事在天津出差的时候病了,脸上起了麻疹,然后发高烧,就直接住在天津的医院了。问能不能报销。如果能这样的情况用在软件上报盘吗?还是直接去就行了?”
问题3: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在职人员长期驻外,但是在医保软件里找不到‘长期驻外’的设置。”
问题4:
“办了异地安置后,原来每个月给打的钱也不打了,我怀疑医保划账有问题,也不知道该去医保窗口呢还是去社保中心财务那里查?”

对于以上异地安置方面的问题,其实有很多人在问,也带来了很多的疑惑,由于政策的繁杂,导致了大家对这个问题很难搞清楚。我想在回答问题前先把异地报销的情况大致解释一下:一般说异地医疗费用允许报销有两种情况:
一 是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如退休后在外地长期居住,以及长期驻外的在职职工;
二 是没有办理的异地安置手续,但只限于临时性的外出,包括两种情况,因公出差和探亲假探亲,至于外出旅游发生费用是不给报销的。

先说第一种情况:异地安置
适用人群:
   退休后长期在外地(老家)居住的退休职工,以及长期驻外的在职职工
申请步骤:
    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需要选择的外地医疗机构和当地医保部门盖章(确定是否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院级别)
申请原则:
      1.可选择当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一所定点医疗机构
       2.医药费支付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规定
       3.个人帐户资金随工资发给个人
       4.由单位汇总医药费到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二种情况:临时性外出,一般包括在职职工因公出差,以及探亲期间发生的费用。
一般有如下要求:1、必须是急症的费用或急诊住院的费用才给报销
                2、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
                3、需要有单位或社保所的相关证明(出差或探亲证明)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人才或职介存档人员)的异地医疗费用是不给报销的。还有,有不少参保人听信广告,外地的某家医院治疗某疾病效果一流,非要去那里看病,就想办理异地安置,或开具假证明去外地看病,最后结果都不是很好,不是被医保中心发现拒付,就是病没治好还花了不少钱。为此我在这里提醒一下:好的医院是正规的,是有一定标准的。请大家绝对不要听信一些医疗广告!

解释了这几项就可以回答上述的问题了;
问题一:
药店购药是只限于北京市的定点零售药店,因此在北京以外的城市药店购药是不予支付的。因此在购药方面要遵循以下原则:
定点零售药店的鉴别:
      具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铜牌。
取药步骤:

1、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专科、A类医疗机构就医

2、在处方上加盖“药品外购章”(盖章一般在医疗机构的医保办)

3、携带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申报所需材料:

1、盖有购药外配章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

2、定点零售药店的发票
    至于在企业版软件中的录入方式是以手工方式录入费用,医疗机构选择给你开处方的医疗机构即可。

问题二:
这种因公外出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可以报销的,但是材料需要准备齐全:
    1、单位出具的临时外出证明(出差证明)
2、处方底方

3、医疗费用收据

4、医疗费用结算单、清单

5、外埠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6、申报住院、住院前7日留观、三种特殊病费用时,需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住院费用是不需要报盘的,而门诊费用需要报盘,通过“手工方式”(与上传方式相对应)进行报盘,医疗机构选择医保手册中的随意一家就行了。

问题三:
企业版的医疗费用录入中肯定是没有长期驻外的,因此医疗机构选择只要选择医保手册中的一家(北京的)就行了。

问题四:
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时可以选择的发放方式有两种:存折或者邮寄,据我所知,收不到钱的大多数是选择邮寄的,因为只要你耽误了取钱,邮政就会在三个月后把钱自动退回。而选择邮政储蓄存折的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强烈建议选择存折的方式!即时有问题也好查询。
当然出现了问题是不用到财务去查询的,只要是去社保中心收缴部就可以了。

异地医疗费用报销的标准是按照北京市的标准进行的,由于药品的审核北京市是按照异名库进行(北京市药品目录实行异名备案制),因此就出现了这么一种情况,某一种药品,通用名已经进了北京市药品目录,但是异名没有进入,因此不能报销。可是中国的国情是,由于我国的西药几乎多是仿造药,因此一旦某种药品药厂仿造成功,很快全国几十家、甚至数百家药厂就开始制造,这就造成了同一种药有几个甚至数百个异名,以左旋氧氟沙星来说,就有上百个药厂在生产,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很多省市只用自己地方药厂生产的,所以,如果你在南京用左旋氧氟沙星,很可能用的就不是北京市限定的利复星等异名药品,也就不能报销。这可是太不合理了!!你在外地看病,当地的医生如何知道北京市的医保目录?!
为此北京市发布了相关文件(京医保发[2006]45号),从2006年开始异地药品的报销开始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参保人员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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