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特制定本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含烈士陵园)日常办公所需物资、原料及办公易耗品等均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三条 由政府采购中心代本局统一采购的大宗物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局机关(含烈士陵园)各种固定资产的购置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采购领导小组
第五条 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对物资实行归口管理和集中采购。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第三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六条 局机关各股室(含烈士陵园)所需的各种零星物资,如日常易耗办公用品,维修用品等,由综合股、计财股报请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综合股、计财股统一采购;
第七条 局务会确定的大宗物资采购,如电脑、复印机等,由相关领导、综合股、计财股、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采购组联合询价采购;
第八条 对涉及采购物资金额较大且需通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的,按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实施。
第四章 采购程序管理
第九条 股室申报→综合股证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综合股、计财股与相关股室联合询价实施→综合股入库登记→计财股报销→使用股室领取签字。
第十条 大宗物资采购,股室申报→局务会研究→组成采购组公开询价实施或招投标→综合股入库登记→计财股报销→使用股室领取签字。
第十一条 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由局综合股或相关股室申报→局务会研究→综合股填写政府采购审批单→县采购中心审批→组成采购组参与县采购中心采购→综合股或相关股室验收→综合股入库登记→计财股报销→使用股室领取签字。
第五章 采购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负责物资采购的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及时预测市场供应变化,确保质量过关,价格低廉,供货及时。
第十三条 推行合同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原则上要与供货方签订合同,详细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 实行比价采购制度,物资采购要货比三家,确保所采购物资价格低廉,质量上乘,大宗物资采购必须举行询价会共同实施。
第十五条 实行采购质量责任制。采购人员对所采购物品的质量负有全面责任。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经济责任。禁止采购人员收受回扣。如有收受回扣,一经查证,除全额追缴回扣款项外,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物资付款按有关规定由计财股负责,清单或发票上必须有采购人员(采购组负责人)、证明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综合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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