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到一个案例,觉得着实无奈。人们在从事外贸时不得不经常性地和其他国别的人打交道,但是却没有多少法律或法规来统一规范每个国家的外贸行为,除了《联合国国际贸易公约》之外,一旦在合同上由于疏忽而未注明“依照公约”这一句话,还容易被人钻了空子。普遍地,现在国际上一般都按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以及这一公约来做外贸,由于这种法律、法规上不统一的国际现象的存在,常常让人哑巴吃黄连,只能吃一堑长一智。
比如有朋友在和土耳其人做了一笔生意后,叫苦不迭。土耳其海关政策竟然规定:货物到达土耳其港口45天内(非海运方式20天内)无人认领将被拍卖、出售或销毁,进口商可以作为第一竞拍人,以很低的价格取得货物;如果中方企业要求退货,则又必须取得土方进口商签字同意的正本文件。土方公司先与中方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其在知悉货物确已到达土耳其港口后,既不向其指定的银行付款赎单,也不设法提货,当然也不退货,而是乘中方企业之危提出各种无理要求进行敲诈,中方企业要么屈从就范,要么陷入钱货两空的境地。
这就是土耳其商人利用当地的莫名法规而设下的贸易陷阱。
各位从事外贸的朋友,可千万要当今这样的事情发生。同时,有机会也要多了解不同地方的各种规定,以免吃了大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