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原创]也来谈谈“对违纪员工作出处理常见的误区”-欢迎来自四面八方的砖头!!

[复制链接] 1
回复
1243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0-3-25 14:51: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各种各样的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规培训的课程中经常见到这样的内容:

      面对一些无需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行为,是否可以处于罚款呢?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提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员工符合一定违纪情形的,企业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一次性罚款的经济处罚。因此,罚款曾经可以被作为国企和集体企业处分员工的管理手段,但是在2008年1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第516号文中已将《企业职工奖惩提条例》废止,并以《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而罚款这类经济性处罚措施通常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一般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受行政机关授权、委托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才能行使。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一方主体,本身不具有这样的权利。因此,实施罚款失去了他特定的生存土壤,企业也就不能再对员工做出罚款、扣款之类的经济处罚措施,否则将会有因克扣工资产生诉讼或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本人曾经也对此深信不疑,曾经在修改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是,因受此类培训的影响,也将公司相关内容做了变通处理。可是,近一年来我一直在反思这个问题。

      关于行政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里有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等。当然本法第二条也有规定“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可是也无从查证企业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罚款就是行政处罚,这就如同“你是男人”这句话没问题,但反过来说“男人是你”就不对了。《企业职工奖惩提条例》被废止了,可是,并不证明里面的一切规章都被禁止了,因为在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样的论断,这又好比我们的“专利产品”,按照这样的推论,是不是“专利产品”达到了规定的年限,不再享受专利的限制的时候,任何企业都不能在用此技术或包装等进行生产或销售了呢??!!当然不是。所以,个人认为:现在在大多数的HR认识中,对此还是有一定的偏见的。

     

      个人对此的认识,欢迎来自四面八方的砖头!共同探讨,一起进步!

沙发
发表于 2010-4-1 08:54:58 | 只看该作者

《奖惩条例》虽废止,但并不意味着禁止企业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只要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每月扣除工资不得超过20%的限制),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那就是合法有效地。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