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想不到,工作了这么多年来第一次遇到一件叫我吃惊的事情。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我们是一家生产淡旺季非常分明的民营企业,因为公司主要是从事出口业务,去年的金融危机对我们或多或少的有一点影响。国庆节后,订单量相对减少,员工的工作量相对不足,会造成计件员工的工资大幅度降低,公司就鼓励员工以请长假等形式离开公司,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少人请假后到别的企业做事。
但是就在前几天公司准备放年假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的时候,出了一件事,一位在九月底请长假的员工来到公司要求结算其九月份的工资,其实际上也就是变相地要求离职。经了解其情况她本来是请假到2010年2月开工的,根据调查我们知道她请假期间实际上是到另一家公司去做事了。
我们企业也是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国庆期间鼓励近10%的员工请假或早日回家,但又要想办法养起其他留下来的员工,给员工相应的补贴,以避免开工时因招工难带来的困惑。
我们企业同该员工签的合同是固定一年期的,从表面上来看,其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从法律上找不到什么弊病的。但从情理上来说,有些太滑嵇和不可思议了。
经过缜密考虑,我还是批准了该员工的离职并结算工资。
从正反两方面权衡,我认为这种情况有一点象那种钻法律漏洞的行为和动机,稍有不慎,可能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