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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员工怀孕,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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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5:2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司与某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但员工当时未提出其已怀孕,并同意终止。终止两个月后才提出当时已怀孕,在公司工作满3年,请问公司现在应如何处理。
沙发
发表于 2010-1-15 16:15:05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员工能确属离职前怀孕,则应该恢复劳动关系。
当然,需依据具体情况和员工沟通,了解其意愿
板凳
发表于 2010-1-16 10:00:29 | 只看该作者
但是这个关键是到该员工能否拿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原公司上班期间就已经怀孕。
4
发表于 2010-1-16 10:48:40 | 只看该作者

首先说一点:公司在办理解除/终止手续的同时  对待女职工的环节上没有相关措施 此环节需要完善

      我单位的做法是需要相关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确认女职工不在"三期"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因本工工作单位为国企,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其他类型的企业最好安排医院的体检)

 

再则.对待该案例,比较复杂.我简单分析一下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
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数额多少自己计算一下吧

5
发表于 2010-1-16 10:50:43 | 只看该作者

另外:3楼家人朋友说的是个关键  不能光凭嘴说 

(一定要跟终止/解决合同相关证明的材料时间相对应)

这个事情  我期待有更详细的材料来交流

 

6
发表于 2010-1-17 07:53:40 | 只看该作者
4楼的朋友给的解释很不错。
7
发表于 2010-1-17 09:00: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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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1-17 21:23:06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必要这样处理吧,怀孕属正常现象吧!

 

人性化些,给人家假,付人家工资没有什么吧!

 

企业这点要做到!

 

我们给员工四个月假,除绩效工资外,全发。还不包括其它人性化关怀,物质和非物质的都有。

9
发表于 2010-1-19 16:37:25 | 只看该作者

恢复劳动关系

10
发表于 2010-1-20 16:36:31 | 只看该作者

看了案例,应该不用考虑,因为终止已经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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