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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转帖]房子是用来炒还是用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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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2:01: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房价的争论从来就没有消停过。就拿北京的房价来说,认为太高的一方认为,均价都两万了,一套房动辄两三百万,按照普通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的收入,不吃不喝也要攒几十年都未必买得起,因此房价已经高得离谱。
  认为房价还没有到位的人也振振有词:北京作为国际化都市,价格参考必须是国际化的。而一位地产狂人更是直言:年轻人买不起房才正常,买得起那一定是房子太便宜。
  当然,这样的论调一出来就遭到炮轰。毕竟除去开发商以及利益相关方,老百姓一定是希望房价越便宜越好。
  那么,中国城市特别是北京的房价到底高不高?笔者看来,对此问题之所以莫衷一是是因为,各方拿的尺子不同,因此基本上是各说各话。
  如果要搞清楚房价高低,首先要弄清楚房子是用来干吗的,是用来炒还是用来住的。如果房子是用来炒的,换句话说是用来投资甚至投机赚钱的,而且是这类人主导了房市,那么,今后的房价一定还会上升。资本的天性就是逐利,进入房市的资本也一样,不把今后的房价推高,他们岂不被套牢?
  反过来,如果房子是用来住,说的更准确点是买来自己住,而且这类人主导了房市,那么房价上涨空间就没多大。道理也简单,无论是房价和收入比还是租售比,中国城市特别是北京的房价都是高了。
  但问题的关键是,炒房的和住房的到底谁更有话语权?谁更能左右房市?此问题似乎问得幼稚,当然是占据更大社会财富和资源的一方力量更大。就从购房者和地产商的博弈看,哪次是购房者占了便宜?因此,房价今后还会上升恐怕就难以避免。
  由此可见,许多人认为抬高房价的幕后推手是无良的开发商,其实未必全是。虽然开发商有哄抬房价的动机,但并非绝对力量。因为按照市场原则,还是供需决定价格。如果没有刚性的需求,开发商单靠耍耍类似惜售、制造虚假紧俏等小手段,是注定无法长期大幅度推升房价的。因此,如果要说“幕后推手”,掌握着大量社会财富的炒房者可能嫌疑更大。
  有人也许会说,炒房者毕竟是少数,怎么有能力推高整个房价?其实,虽然大规模炒房者是少数,但是,如今把房产作为投资手段的人却越来越多,房产的投资属性在悄然增强。而且,随着中国市场的日益开放,参与投资和炒作的已经不仅仅是温州或者山西的国内炒房团以及国内民众,国际游资恐怕已经进入。从国际炒家的角度看,中国大陆城市特别是北京的房价还属价格洼地,因为北京的房价比香港甚至比莫斯科的要低。
  但是,无论你是买来炒还是买来住,房子终其最后的使用价值一定还是住。因此,最后决定房价的还是住房人。如果房子真高到居者再怎么努力也住不起的时候,泡沫就将破裂。那时候倒霉的就不仅是居者和买房投资者,甚至整个经济也会被拖垮。美国金融危机就是前车之鉴。
  所以,要想让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别是让房价归于理性,适当限制房地产的投资属性才是问题的关键。特别是对于国际投机资本,更应该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因为这种投机资本是最不可靠也最不负责任的。
沙发
发表于 2009-12-18 15:28:29 | 只看该作者
 投机者从来都是疯狂的!
板凳
发表于 2009-12-18 19:49:56 | 只看该作者
社会上存在着太多的投机者,实际上大多数穷苦百姓却想都想不来
4
发表于 2009-12-20 09:57:55 | 只看该作者
两样都有的!
5
发表于 2009-12-21 20:46:33 | 只看该作者
其实你一直不知道,“买房”这件事在他们的条文上一直都不算是消费,一直算是投资
6
发表于 2009-12-29 10:22:4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益,那么他们什么事情都做得出来!!!!!!!!!!!!!!
7
发表于 2009-12-31 11:04:43 | 只看该作者

对于炒房者,应该按照扰乱市场经济罪,课以刑事处罚,看谁还敢炒,炒房本身就是犯法,为什么还炒?是我们有些人把法律不当回事了!要不就参照如下几条增加刑法修正案!

 

我想不通的是,倒卖车票会进行刑事处罚,倒卖房子这种危害性比倒卖车票更大,获利更大,更危害民生的事为什么不刑法立法进行重罚????!!!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8
发表于 2010-1-1 13:56:33 | 只看该作者
大蒜都可以炒,就别说房子了。
9
发表于 2010-1-6 09:01:55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房子已经货币化了
10
发表于 2010-1-8 15:50:46 | 只看该作者

未来几年不回跌,但是涨幅根据货币价值而浮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8 15:54: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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