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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讨论:这种情况下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也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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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16:1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小姐与A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7月到期。在2008年5月李小姐因马上到预产期而休产假。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顺延李小姐的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即2009年6月,到期合同自动终止,并将通知和慰问品一并送到了李小姐的家中。2008年9月李小姐的产假结束,本应回到公司上班,但她托同事向公司送交了一份医生证明,该证明称李小姐身体素质原因,建议继续休息一个月,公司无奈之下,只能批准,同意李小姐10月份开始上班。

    2009年5月,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却突然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原来,李小姐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向其支付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自然满腹苦水,自认为对李小姐的做法完全合法,但又为何招致仲裁?!

    那么,公司到底应不应该与李小姐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又是否应该承担双倍的工资?

沙发
发表于 2009-12-14 14:30:57 | 只看该作者

不需要支付。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合同到期未提出解除合同,合同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如果有当初的通知备案,就更无需烦恼。

签合同针对的是初入司员工。

板凳
发表于 2009-12-17 15:09:59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上看法.公司不需要另外续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只是劳动合同合法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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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2:40:02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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