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与A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7月到期。在2008年5月李小姐因马上到预产期而休产假。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顺延李小姐的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即2009年6月,到期合同自动终止,并将通知和慰问品一并送到了李小姐的家中。2008年9月李小姐的产假结束,本应回到公司上班,但她托同事向公司送交了一份医生证明,该证明称李小姐身体素质原因,建议继续休息一个月,公司无奈之下,只能批准,同意李小姐10月份开始上班。
2009年5月,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却突然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原来,李小姐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向其支付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自然满腹苦水,自认为对李小姐的做法完全合法,但又为何招致仲裁?!
那么,公司到底应不应该与李小姐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又是否应该承担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