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太清楚。12月8日的离职日是指的员工开始不在公司工作的日子,还是员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日子?
如果是员工开始不在公司工作的日子,那按照楼主的说法,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在12月31日,工作到12月8日,9-13日为休年假,14日-31日为事假。事假期间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是可以不发工资的。但是,员工的离职证明上的离职日期是12月31日,员工在此之前不能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公司要承担的风险是,如果12月31日之前员工突然患病或遭遇伤害等,那接下来的问题就很复杂了。
如果是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日子,那公司需要依法支付员工未休年假的补偿。12月8日以后员工和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存在,双方也就没有任何问题。如果公司要追究员工没有履行提前一个月的通知义务,那需要证明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比如说,如果是C&B的同事要提前辞职,12月份的工资他不在为公司操作发放,公司因此找了其他的人或企业代为发放,给公司造成了额外支出,可以考虑作为证明要求该员工承担,但是会不会得到支持很难说,公司也不一定非要花这么大力气和一个员工纠缠。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员工如果要走,那还是好好协商,如果员工执意不肯,公司可以做的事情也是很少的。这也是考验职业道德的时候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