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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三鹿患儿无赔偿”的法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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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1:4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无缘无故拖了半年不立案,导致患儿家属无法在三鹿集团破产之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程序上的这一点瑕疵,难免让人对现在这个裁定结果的公平、公正产生质疑。
  据《法制晚报》11月28日报道,备受关注的三鹿奶粉赔偿事件被画上句号。石家庄中院日前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裁定中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
  三鹿没了,被三鹿害惨的患儿的赔偿款也没了。这个结局,让一切怀有善良情感的公众难以接受,但从法律上说,这个裁定确实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应该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等,再然后是破产人所欠的社会保险、税款,最后才是普通债权。而那些患儿们,在法律上只能是“普通债权人”。
  三鹿显然没有足够多的财产可供执行,偿还完“优先清偿”的部分之后,财产已经为零,确实没有财产赔给这些受害更深的“普通债权人”了。这就是法律,有时显得无情,但这也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的无奈之举。
  按照法律规定,石家庄中院作出这样的裁定,显然没有任何不妥。但是,必须要说明的是:这份“公正裁定”的背后,其实存在着一点法律瑕疵。
  2008年9月,“三鹿事件”爆发,同年10月,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9名受害患儿家属,同时将起诉状递交到了石家庄新华区法院。但法院给出的答复却是“暂不立案”,理由是,由于此案涉及面非常广,需要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稍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拒绝立案的理由,在法律层面上是解释不通的。
  而必须要说明的一点是:那时的三鹿集团,还没有破产。如果当时患儿家属打赢了官司,马上便可以申请执行三鹿集团的剩余财产。但恰恰是,一个“不够法律”的理由,阻断了患儿家属追讨赔偿的脚步。一直到2009年3月,三鹿集团宣布破产前夕,石家庄新华区法院才受理了患儿家属索赔第一案。
  无缘无故拖了半年不立案,导致患儿家属无法在三鹿集团破产之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程序上的这一点瑕疵,难免让人对现在这个裁定结果的公平、公正产生质疑。
  由此,笔者想到了前些年因打假而闻名的“刁民”王海,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刁民”有时也可以是“法律狂热信仰者”的别称。假如王海也是“三鹿事件”的受害者,我想他绝不会坐等维权时机流逝半年之久,任何想阻止他维权的人,恐怕都会成为王海的被告,包括石家庄新华区法院立案庭。
  必须要承认,我们这个社会缺少王海这样的人。以“三鹿事件”为例,一出现公共事件,大家都习惯了等候行政力量的介入,包括一些司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只有当行政力量不肯“越位”介入时,法律才匆忙上阵,这时却发现早已经贻误了战机。 “三鹿事件”受害患儿得不到赔偿,对石家庄新华区法院来说,或许“只是立案过程中出现了一点瑕疵,今后工作中注意改进便可以了”,但对于那些受害患儿及他们的家庭来说,却是司法救济的缺位,永远无法抚平的伤痛。法律,需要“刁民”,更需要每个人都养成对法律的信仰,尤其是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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