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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请教劳动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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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6:36: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位达人,请教一个问题。

背景:我公司是一个从事货代的外资企业,人事规定,劳动期限签订一年期、或者二年期。

目前,公司要招聘若干名业务员,需要三个月试用时间才能看出该人员是否适用。

因此,想请教大家,如何才能在3个月期限的合同终止后,公司不再续签合同,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呢?

这样,是签订什么样的合同比较合适呢?

沙发
发表于 2009-10-9 18:07:00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如果楼主要求的工作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就只能签订完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通过人才中介,使用外派劳务人员。

板凳
发表于 2009-10-9 18:13:56 | 只看该作者

林斑竹的建议:人才中介,使用外派劳务人员。 还是不错的  估计需要支付比较高的管理费用

 

至于你说的三个月的试用期  我个人认为这需要你们人事部门(用人部门)提高辨别人才的本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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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4:16:21 | 只看该作者

1、首先,以本人理解,更正一下楼主的言语表达错误(也有可能是本人理解错误):

 前面说的是“合同期限为一年或者两年”,后面又说“3个月期限的合同终止后,公司不再续签合同”,这里不能用“续签”这个词吧。

2、试用期为“三个月”,可不可以?

    回答:可以操作。具体操作方式:合同的试用期还是写两个月,待试用期快结束时,如果此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那试用期就不用改了;如果不通过,或觉得还得一个月考察,那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与劳动者协商,并且保留证据。此做法也不能完全避免风险,只能说尽可能地降低延长试用期的风险。

3、试用期之内的如果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通不过的,解除劳动关系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前提也是试用期和劳动合同年限相对称。

4、如果试用期后要是没有什么合法的理由解除来的关系,则不给点钱恐怕是不行的。

5、其他的风险转介形式如楼上2、3楼的朋友所说,给劳务派遣公司也是可行的,就是成本大点。

6、无论如何,试用期考核机制完善些,对这部分员工的管理会减轻人力资源部很多工作量。

 

 

 

一点拙见,合则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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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4:50:15 |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还可以以“三个月”作为合同期限呀,在设计工资时,不妨采取三个月工资三个半月发的形式(三个月工资加上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当然不能明说呀。

针对销售人员,这阶段工资可分为基础工资+提成工资,保证其最低收入,提成可稍低一些。

6
发表于 2009-10-10 14:55:44 | 只看该作者

第2个建议,个人认为可能有问题。

试用期考核合格就是合格,不合格就是不合格,没有什么延长试用期的说法,要不法律就没有其严肃性。

如果想通过试用期考核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我们设计试用期准确标准(要考察出今后与员工工作绩效相关的要素),如果这可以做到了,2个月考察一个普通业务员应该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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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2 11:49:2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给我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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