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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补助所带来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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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4:35: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某公司为增加员工福利,而决定为员工发放交通补助,每天20元,但前提是该日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中途不得因故外出,否则该日交通补助取消。 首先这对于员工来说是一件好事。但这时候就出现了一个细节问题。 每天20元,无论员工住在上海的任何一个地方,肯定超过了该日公交车上下班的费用,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员工来说,这是一项可以有盈余的福利,那么无疑会鼓励员工正常上下班,减少事假。但对于因公外出的员工来说,便显得不公平了。最终结果是员工尽可能得不外出。 公司的初衷认为,因公外出的员工有报销出租车费的特权,为避免权力重叠,因此因公外出不可以享受交通补助。 但这个理由仍有牵强之处。交通补助的发放,实质上已经成为一种福利,员工可以直接受益;相比之下,出租车费的报销,却只是事后因公的补偿,员工并不会直接受益,相反被剥夺了实质的交通补助之后,反而相当于受罚。从员工自身利益的衡量下,尽可能避免外出也是可以料到的。 那么如何从规则上避免这一漏洞呢? 其实当交通福利变质成为出勤的附庸那一刻起,这项福利就已经与交通脱离了关系了,实质上,它最后只成为一种激励员工出勤的方式。故而,因公外出的员工是否可以报销出租车费都与此福利无关——因公外出同样可以理解为正常出勤,也就同样应该享有这项福利。 因此修改规则的最简单方式,就是将“因公外出”这一项从免交通补助的列表中清楚。 小bug——偶得。觉得自己想的事情实在是太纠结了,如果是公司的首脑则不应该纠结于这些事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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