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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案例讨论】如何有效地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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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6:13: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高校毕业生小李于2007年7月进入一家外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5日至2010年7月6日,为期3年,月工资标准为8500元,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2008年12月30日小李受到一份公司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大致内容为:小李在2008年12月15日与客户谈判过程中,因与客户发生争吵,导致公司最终未能与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小李认为公司是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案情基本如此,那么,作为公司一方,要想在此仲裁中取得胜诉,那么他在自身的管理中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呢?

 

      通过此案例,运用反向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劳动纠纷的发生与处理,希望能从而达到规范目前企业的用工管理工作。希望朋友们各抒己见!

 

首先我先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1、首先,规章制度的公示是必须的;

      2、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多大的损失算是重大损失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具体金额的规定);

      3、小李与客户发生争吵的证据以及是因为争吵而导致的没签订销售协议的证据;

      4、在第3条存在的情况下,具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的取得的证据;

沙发
发表于 2009-7-9 19:38:04 | 只看该作者

假设,该公司已明文规定:令公司损失10万元的,开除处理。而小李这次只使公司没了1万的合同,但公司还是可以开除他。因为与该客户下一次的合作也告吹了,或使公司蒙受了名誉的损失,又或因没了合同,使公司损失了仓租、资金的积压等等。所以,我反对无论什么都写进规章制度里面。

小李与客户争吵的原因是什么?怎么不能用处罚代替解雇?这些因素、想法应该公布的,这样才会使其他员工吸取教训。

板凳
发表于 2009-7-9 23:55:22 | 只看该作者

本末倒置的问题 

  

现在的问题看起来很清楚---员工工作出现错误,如何去处理,去减少经济损失(经济赔偿)

 

但是重点不在这里---重点是以后如何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对于员工的工作规范\日常管理\职业道德  这里很多东西不是一个法律或是制度可以规避的

 

更多的是人性化的尊重和改善  

 

建议把重点放在工作程序改善,组织设计,人员合理配置上,得到的效果将比这个要明显的多

 

其实把这个做为一个制度放在违纪解除里本身就有一个暗示作用:

 

做错事,可以走人,想想是不是会产生更深远的影响呢?

4
发表于 2009-7-10 08:25:08 | 只看该作者

liyue说的的确是需要同时考虑的两个方面,但是:

 

赏罚明,奖威行。

 

事实上,作为企业运营的法律,这一点是必须明确必须完善的。也就是奖惩分明,如果某人使公司受到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那影响可能更深远了。

 

说到在未来规避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除了明文规定外,这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更是一个综合的问题。这个话题展开就多了。

 

有时候,人性化管理,更多的是从员工心中表达出来,希望这样希望那样,事实上有些是单方面的意愿,没有考虑到企业的本性。

 

所以,必须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制度的制定方面要综合多方面考虑,既要考虑到企业的需求,又要考虑到实际情形,而且条款要明确,一看就懂,否则有些事情只能企业买单;

 

另一方面,就像LIYUE说的,但刚才说了,是个综合的问题,非一日之功,就不谈了。

5
发表于 2009-7-10 08:27:11 | 只看该作者

处罚可以分为两类: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就包括很多,像降级,降薪,降职,警告,记小过,记大过,调岗,辞退或开除。

 

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要结合起来,明确规定,才更有效用。

6
发表于 2009-7-10 08:59:57 | 只看该作者
降级,降薪,降职合法吗?要如何做才能合乎程序?
7
发表于 2009-7-10 09:20:32 | 只看该作者

目前我所知道的只有一类人可以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今后各类企业工会专职、兼职主席、副主席的合法权益受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的,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8
发表于 2009-7-10 09:21:19 | 只看该作者

目前我所知道的只有一类人可以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今后各类企业工会专职、兼职主席、副主席的合法权益受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的,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9
 楼主| 发表于 2009-7-10 10:00:25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偷着happy在2009-7-9 19:38:04的发言:

假设,该公司已明文规定:令公司损失10万元的,开除处理。而小李这次只使公司没了1万的合同,但公司还是可以开除他。因为与该客户下一次的合作也告吹了,或使公司蒙受了名誉的损失,又或因没了合同,使公司损失了仓租、资金的积压等等。所以,我反对无论什么都写进规章制度里面。

“因为与该客户下一次的合作也告吹了~”这是否也是“莫须有”的名堂呢?!“或使公司蒙受了名誉的损失~”一旦发生了劳动纠纷,列举的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佐证的,不然,对自己没有什么有利地位!

10
 楼主| 发表于 2009-7-10 10:02:49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liuye2009在2009-7-9 23:55:22的发言:

本末倒置的问题 

 

但是重点不在这里---重点是以后如何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这个才是工作的重点所在!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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